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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鹰重工: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18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07  

                                  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 18 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召开的
第一届董事会第 18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选举肖绪明同志为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股东代表董事及专委会委员的议案》及
《关于聘任肖绪明同志为公司总经理、陈兴风同志为公司总
工程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选举肖绪明同志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股东代
表董事及专委会委员的议案》
    在审阅肖绪明同志的个人履历,对其专业能力、任职经
历等基本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后,我们认为肖绪明同志具备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
及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
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
情况,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也未曾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
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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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董事会提名肖绪明同志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聘任肖绪明同志为公司总经理、陈兴风同志
为公司总工程师的议案》
    在审阅肖绪明同志、陈兴风同志的个人履历,对其专业
能力、任职经历等基本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后,我们认为肖绪
明同志、陈兴风同志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
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及履行相应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
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
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
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
任肖绪明同志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陈兴风同志为公司总工程
师。




                         独立董事:赵章焰、汤湘希、骆纲

                                  2022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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