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21-08-0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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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声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或“保荐机构”)接受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越环保”、“发行人”或“公司”)的委
托,担任超越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本
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
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若因保荐机构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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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目 录
声 明 ............................................................................................................................... 2
目 录 ............................................................................................................................... 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4
一、保荐机构名称.................................................................................................... 4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 4
三、发行人情况........................................................................................................ 5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5
五、保荐机构内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6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7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意见 ................................................................... 8
一、推荐意见............................................................................................................ 8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8
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9
四、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10
五、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
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12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重大问题提示...................................................... 13
七、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16
八、保荐机构及发行人聘请第三方机构的核查意见.......................................... 19
附件一: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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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
邓俊:现任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 ,证券执业编号:
S1010720010008。曾参与或负责三钢闽光重大资产重组、南山铝业重大资产重组、完美
世界借壳上市项目、九州通可转债项目和再融资项目、露天煤业再融资及重组项目、浙
江永和制冷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在审)、上海天洋非公开项目、信德新材首次公开发行
项目(在审)。
最近 3 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中国
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先卫国: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证券执业编
号:S1010712100004。曾负责和参与了浪潮软件、聚光科技、铜峰电子、南宁糖业、界
龙实业、神力电机、贝斯特、合盛硅业、宏柏新材、凯赛生物等企业的改制、首次公开
发行和再融资项目。
最近 3 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中国
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二)项目协办人
王天阳: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高级经理,证券执业编号:
S1010119040059。参与过或正在参与的项目有新奥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华塑股份首次公
开发行项目(在审)、中核资本收购同方股份、中兴商业要约收购、方大集团可交债等
项目。
最近 3 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中国
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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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周焱、薛娟、马梦琪、郭策、孙绍恒。上述人员最近 3 年内
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
处分。
三、发行人情况
中文名称: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Anhui Chaoyu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 7,069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高志江
成立日期: 2009年7月28日(2019年12月6日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油坊村
经营范围: 工业废弃物(含固体)及医疗废弃物焚烧、处理、存储、综合利
用、填埋及废弃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拆解和分拣、再利用;高新
技术研发、服务;化工产品销售(除化学危险品);普通货运。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发行证券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经自查并对发行人的相关人员进行核查后
确认,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二)除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可能通过二级市场的股票
交易而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少量股票
外,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其他权益关系。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
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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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内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
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内核部按照项目所处阶段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内核部在
受理申请文件之后,由两名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
初审,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及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
核。审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及会计师的意见向项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
其次,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审核人
员将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参会委员;同时
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需要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向委员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
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决定项目发行申报申请是否通过
内核委员会的审核。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的意见形成
的内核会反馈意见,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和落实。
最后,内核部还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发行人
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2、内核意见
2020 年 6 月 11 日,通过中信证券 263 会议系统召开了超越环保 IPO 项目内核会,
对该项目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该项目通过了中信证券内核
委员会的审议,同意将超越环保 IPO 项目申请文件上报监管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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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
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荐机构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十、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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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意见
作为超越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根据《证券
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
的指导意见》、《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
《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
函[2012]551 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
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4]11 号,以下简称“《发售股份规定》”)等的规定,对发行人
本次发行进行了认真的尽职调查与审慎核查,经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
充分沟通,并经保荐机构内核进行评审后,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创
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到位后,将进一步充实发行人资本金,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
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发行人申请文件中披露的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此,中信证券同意保荐超越环保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2019 年 12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募集资金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
2020 年 1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前的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具体事
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并提请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
2020 年 6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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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的议案》
《关于修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的议案》《关于豁免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时限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程序及内容合法、有效。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9 年 12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和《关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募集资金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
2020 年 1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前的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具体事
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2020 年 6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改<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的议案》 关于修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的议案》《关于豁免公司 2020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时限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议案程序及内容合法、有效。
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2019 年 12 月 28 日修订版)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
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董
事会下设置了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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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设置了与公司经营活动相适
应的相关部门,并运行良好。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
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会计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会计师”)
所对于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本保荐人根据《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首发
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经核查发行人设立登记及历次工商变更的证明文件,发行人于成立于 2009
年 7 月 28 日,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自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达三年以上。
经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发行人工商档案、相关审计报告、验资报
告等资料,发行人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是依法设立且合
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经核查发行人的记账凭证、银行凭证、会
计记录,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
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流程及其实施效果,并根据发行人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
度、致同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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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
根据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致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经核查发行人的会计记录、记账凭证、原始财务报表,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
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
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经审阅、分析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自设立以来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注册商标、专利、发行人的重大业务
合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致同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核
报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声明等文件,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
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
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
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
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
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变更后的《营业
执照》、《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重大业务合同等文件,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书面确认、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
文件,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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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书面确认、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
证明文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一)核查对象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全体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 占发行前股本比例
1 高志江 27,427,720 38.80%
2 李光荣 27,427,720 38.80%
3 高德堃 13,713,860 19.40%
4 滁州德宁 2,120,700 3.00%
合计 70,690,000 100.00%
保荐机构重点核查了全部股东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是否需要按《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
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二)核查方式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滁州市德宁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
工商档案、与授权代表进行访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网站的信息等方式
对其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履行备案程序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
根据滁州市德宁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确认并经保荐机构核查,截至本发行
保荐书出具之日,滁州市德宁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不存在根据中国法律以及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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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协议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根据滁州市德宁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确认并经保荐机构核查,截至本发行保
荐书出具之日,滁州市德宁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不属于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
集资金设立并以投资为目的的主体,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有限合伙企业股东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
资基金,不存在需要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的情况。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重大问题提示
发行人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
因素”中的全部内容。
(一)产业政策变动风险
危废行业的发展与产业政策高度相关。近年来,环保监管的趋严和危废相关政策出
台和完善进一步倒逼危废产生企业规范危废处置,从而进一步释放了危废处置市场需
求,促进危废处置行业的发展和壮大。党的“十八大”提出了“美丽中国”的执政理念,
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中,将“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
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五个目标之一。党的“十九大”提出了
“三大攻坚战”,要求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目
前国家正在积极推动危废环保产业发展,但如未来危废环保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动,将
可能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我国家电拆解业务补贴政策方面,自 2012 年 5 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
收使用管理办法》颁布实施至今,电子废物拆解补贴标准和电子废物处理目录调整如下:
(1)2015 年 2 月,发改委等六部委颁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 年版)》,
在原“四机一脑”的基础上新增吸油烟机、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
传真机、监视器、手机和电话等 9 项,名录范围扩展至 14 项,该政策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但上述新增 9 项的具体补贴标准尚未出台。(2)2015 年 11 月,财政部、环
保部等四部委出具了[2015]91 号公告,对电子废物拆解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降低了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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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机、微型计算机的补贴标准,提高了房间空调器的补贴标准,该补贴标准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3)2021 年 3 月,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四部委发布了《关于调整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财税〔2021〕10 号,对废弃电器电子产
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予以调整,降低了“四机一脑”的补贴标准,自 2021 年 4 月 1 日
起施行,通知施行前已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原补贴标准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七部委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发布了《关于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推动家电更新消费的实施方案》指出
“研究完善基金征收补贴政策,适当调整基金补贴标准;条件成熟时统筹研究扩大基金
征收补贴范围,调整基金征收标准,落实基金‘以收定支、自我平衡’机制;推动实施废
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企业名单动态调整,优化基金补贴机制,形成激励先进、
淘汰落后的政策导向。”主管部门在扩大基金征收补贴范围、调整基金征收标准的同时,
为尽早实现基金收支平衡,存在调低基金补贴标准可能,以及如未来实施的基金补贴名
单动态调整机制与现行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相比发生实质变动有可能导致发行人不再
符合基金补贴的申领要求并被移除名单的风险。
报告期内,补贴收入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分别为14.65%、14.56%和8.21%,剔除股
份支付影响后,在营业利润中的占比分别为29.18%、32.18%和16.18%。2021年3月,财
政部、生态环境部等四部委调降了“四机一脑”的补贴标准,若未来基金补贴标准继
续调降或发行人被移出基金补贴名单,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二)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随着国民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国家对环保监管的趋严以及对循环经济政策支持的
力度加大,环保产业日益受到各类投资者的追捧,而发行人所处的危险废物处理行业毛
利率较高,近年来大型央企、地方国有企业和民间资本纷纷进军本领域。虽然目前该行
业尚处于危废处置能力供不应求、存在结构性失衡的状态,未来若有更多企业进入该行
业,将大大提升我国危废处置能力,对公司业务构成直接竞争,可能降低公司的盈利水
平。此外,各环保企业技术升级也进一步加剧了行业内的竞争。市场参与者增加,将改
变危废处置能力供不应求的局面,使得危废处置价格比如焚烧单价下降,从而对公司收
入和利润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与行业内的大型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相比,资本和人力资源的相对不足可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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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未来的行业竞争格局处于不利地位,从而给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三)公司经营受宏观经济周期波动影响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工业危废、医疗废物的处置和废弃家电拆解。公司危废处置业务的
服务对象所属行业主要为化工、电子及有色金属冶炼等,该等行业受宏观经济的影响可
能呈周期性波动。经济繁荣时,工业企业产能利用率提高,产量上升,产生的危废量一
般会出现增长;经济衰退时,工业企业产能利用率下降,产量下滑,产生的危废量相应
减少。上游客户产生危废数量的波动直接影响公司的业务量及市场议价能力,进而使公
司的经营业绩出现波动甚至下滑的风险。此外,公司家电拆解产物销售价格也会一定程
度上受到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影响,大宗商品的价格同样受宏观经济的影响。
(四)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涉及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环节,若在日常经营
中,上述任一环节处理不当,可能引发安全生产风险,造成环境污染、设备损坏甚至人
员伤亡事故等,从而对公司经营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危废处理业务发展的地域限制风险
国家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运输、处置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危险
废物产生企业不得擅自处置危险废物,必须及时将其运送至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企
业进行处理,考虑到危险废物在长距离转移处置时面临较大的运输风险,危险废物一般
采用集中处置和就近处置的原则。根据《安徽省环保厅关于确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企业
工业危险废物跨省转入比例的通知》(皖环函[2018]218 号),省内危险废物综合利
用企业需要确定工业危险废物跨省转入比例,并上报安徽省环保厅核准,实务中危废跨
省转入可操作性较低,因此自 2018 年以来,公司危废处理业务基本集中在安徽省内。
若公司向省外扩张危废业务,需办理跨省转移手续,或要在其他省环保部门申请相应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六)应收国家补贴款余额较大的风险
2018年末至2020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4,327.73万元、19,714.33万元
和26,849.59万元,应收账款规模较大,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43.83%、43.51%和41.06%,
主要为国家财政部废弃电子产品拆解补贴款。剔除上述电子产品拆解补贴款,应收账款
账面价值分别为6,686.72万元、8,487.40万元和15,458.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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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
金根据拆解企业实际完成处理的废弃电子产品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发行人拆解废弃家电
并经生态环境部审核后,国家财政部根据审核确定的拆解量乘以对应拆解电器的补贴标
准确认最终补贴款项规模。
虽然上述补贴款应收对象为国家财政部,回收风险较低且国家财政已承诺将加大拨
付力度,但目前补贴款项仅拨付到2017年二季度,拨付进度较慢,系行业内普遍存在的
情形,占用了家电拆解企业的营运资金,增加了财务成本。未来如果不能及时拨付,可
能对发行人现金流状况和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七)公司经营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的风险
2020年初,我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全国各地为防控疫情采取了停工停产、
交通管制等应对措施。公司部分客户在2020年一季度整体经营放缓,产生的危废量有一
定下降;部分地区在疫情防控期间设置“关卡”,车辆通行受到限制,影响了公司原料
供应和产品运输,上述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截至本发行保荐书
出具日,疫情在全球有蔓延趋势,部分国家和地区疫情发展较快,国内出现“输入”病
例。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未来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或出现“二次爆发”,可能对发行
人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八)公司业绩下滑风险
公司业绩受到多种外部因素影响,包括宏观经济与行业因素、社会因素等。宏观经
济与行业因素方面,随着我国经济增长进入新常态阶段,GDP增速逐渐回归,消费需求
逐年回落;社会因素方面,2020年初国内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行业发展和公司生
产经营产生了显著负面影响,具体表现为行业复工进度推迟以及下游需求减弱;上述外
部因素的变化均可能使得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等经营业绩面临下滑的风险,如
国内新冠病毒疫情发生二次广泛传播等不可抗力的极端情况下,2021年存在全年业绩下
滑甚至发行当年业绩亏损的风险。
七、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公司自成立起即致力于废物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是专业性处置工业危险废物、医疗
废物,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环保技术研发的综合型环保企
业。公司主要服务为工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服务,主要产品为部分工业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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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化利用产品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
公司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实现了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是我国
资源循环利用和环保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具有深远意义。我国生
态文明建设明确要求经济与生态资源协调发展,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进入“十
三五”以来,国家出台多部行业相关政策法规,引导支持废物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行业加
速发展。公司将把握产业发展契机,秉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经营理念,以“发
展绿色循环经济”为目标,立足市场需求,提升技术工艺,积极打造环保领域优秀企业。
(一)行业发展前景
1、废物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行业受国家政策大力支持
在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政策背景下,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无废城市”试点建设、
“垃圾分类”、“清废行动 2019”等工作的开展,我国废物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行业迎来
深化发展的新局面,受益于支持性的政策环境,行业规模化、产业化进程必将进一步加
快。
2、废物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行业市场前景看好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持续提高,工业和生活废物产生
量同步增长,容易侵占土地资源,污染环境;此外,上述废物中存在大量可以回收利用
的资源,回收利用价值非常可观。预计未来随着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工业和生活废物
产生量将保持增长,废物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市场缺口进一步扩大,行业发展潜力巨大。
同时,部分可以回收利用的资源具有稀缺性,对其进行回收利用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
然选择。
3、危废处置行业技术不断发展
废物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行业相关技术主要包括无害化安全处置技术和资源化利用
技术。近年来,我国废物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行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包括危险废物的无
害化处置、电子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在内的一系列技术均取得明显进步。
《“十三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加强核心技术攻关,推
动跨学科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加快转化,开展绿色装备认证评价,淘汰落后供给能
力,着力提高节能环保产业供给水平,全面提升装备产品的绿色竞争力。行业相关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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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步能够降低废物危害性,提高资源利用率,为行业的发展提供内在动力。
(二)发行人竞争优势
经核查,发行人具备如下竞争优势:
1、资质优势
(1)危险废物经营资质
危险废物处置行业受政府监管,收集、转运、处置都需许可证,存在较高的资质壁
垒,进入门槛较高,新获资质较难。目前我国危险废物处置行业需求紧迫,资质具有稀
缺性,其中部分资质还具有排他性,如各市只颁发一份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
无害化处置主要有焚烧、填埋、固化等形式,其中焚烧和固化产物最终仍需进行填埋,
而填埋场需占用宝贵的土地资源,审批非常严格,因此,各类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中,填
埋资质尤为紧缺。此外,由于多数产废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较多,经营资质较为齐
全的企业在行业内具备较强的竞争优势。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已取得《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 46 类危险废物中 42
类危险废物的经营资质,核定处置规模达 149,780 吨/年,业务范围包括工业危险废物焚
烧、填埋、物化、暂存、利用,以及医疗废物焚烧,其中填埋业务核定规模达 6 万吨/
年,且公司已取得匹配的土地资源。公司作为综合型危险废物处置平台,具备较强的综
合处置能力,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服务,最大程度地满足客户的多样需求。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资质
电子废物处置实行严格的资质许可制度,电子废物拆解企业资格需经环保部门审
批,同时,仅有被列入电子废物拆解补贴企业名单内的企业才有资格申请拆解补贴。公
司于 2012 年获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且被列入电子废物拆解补贴企业
名单。公司在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油坊村建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年处
理能力 60 万台,包括电视机 40 万台,洗衣机 7 万台,电冰箱 10 万台,微型计算机 2
万台,房间空调器 1 万台。
2、技术优势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废物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节能环保技术研发的综合型环保企业。
公司拥有完善的处理设施、科学的处理工艺、丰富的处理经验、齐全的服务能力,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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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和效益,建立了危废分析化验室,并成立了滁州市固废处置及利用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滁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实验中心和滁州市博士创新工作站。公司在废物处置
和资源化利用行业经营多年,拥有一系列与危险废物处置和电子废物拆解相关的技术专
利,包括危险品运输箱、废弃家电万向操作台、医疗垃圾焚烧设备、无害化固废焚烧设
备、废冰箱门体玻璃自动剥离设备等。随着相关技术的不断改进,公司危险废物综合处
置能力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能力将进一步提升,为公司发展奠定基础。
3、管理优势
公司已经形成一支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化管理和经营团队,公司多位管理人员深耕
废物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行业多年,对行业发展现状以及未来趋势具有深刻的理解。
此外,危险废物处置和电子废物拆解对相关运营企业的技术性及安全性要求较高,
出现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风险较高,运营企业须具备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及稳健严谨
的日常管理机制。发行人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在
核心管理团队的带领下,公司自成立以来,在运营过程中从未发生重大安全或环保事故,
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况,没有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八、保荐机构及发行人聘请第三方机构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聘请第三方机构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在超越环保本次发行上市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证
券服务机构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
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聘请第三方机构的核查意见
超越环保在本次发行上市中除聘请保荐机构(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
第三方证券服务机构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
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九、保荐机构关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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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所要求事项的核查意见
(一)发行人已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发行人历史上不存在的股
权代持的情况。
(二)发行人股东为高志江、李光荣、高德堃和滁州德宁,其中高志江、李光荣、
高德堃为自然人,滁州德宁为有限合伙企业,均具备持有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
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以公司股
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
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发行人已就该等事项补充
出具专项承诺。
(三)发行人提交发行上市申请前12个月内存在一名新增股东为滁州德宁,系发
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
除部分合伙人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亲属关系外,
滁州德宁及其合伙人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
关联关系或利益输送安排,不存在股份代持的行为。
滁州德宁及其全体合伙人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
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或利益输送安排,不存在股份代持的行为。
根据《监管指引》的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受理的企业不适用本指引第三项的股份
锁定要求”,鉴于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于2020年7月10日即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
发行人提交发行上市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滁州德宁可不适用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
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的锁定要求。
(四)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均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监管指引》第一项、
第二项的情形。
(五)发行人股东中存在1个有限合伙企业,该有限合伙企业系发行人为实施股权
激励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其最终持有人均是发行人的员工,该有限合伙企业入股价
格低于发行人股权公允价值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已确认了股份支付费用,不存在《监
管指引》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
(六)发行人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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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项目协办人:
王天阳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邓俊 年 月 日
先卫国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朱 洁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马 尧 年 月 日
总经理:
杨明辉 年 月 日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公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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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任松涛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公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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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人,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委员
会邓俊和先卫国担任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及股票
发行上市后对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本公司在授权有效期限内
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邓俊、先卫国担任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
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身份证号:110108196507210058)
被授权人:
邓俊(身份证号:500233198601100019)
先卫国(身份证号:51021219691013281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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