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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超越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17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
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不存在禁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违规事项,具备《公司
法》《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条件。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条件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
发展计划,有利于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长期战略等多方面可持续发展,增
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本次发行优先向原股东配售,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
案》,并提交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3.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
案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背景、项目可行性、项目对公司未来发展的
重要性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进行全面
的了解。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
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前次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
规情形,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7.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与
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
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就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的
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出具了关于确保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填补
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
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
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
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 《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订的《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合理保护了债券持有人利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
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考虑公司现状、业
务发展需要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及股东回报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的,符合现行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及股东
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分红政策连续、稳定、客观、合理,有利于更好地保
护投资者的利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
回报规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1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本次可转换
公司债券工作高效、有序推进和顺利实施。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具体事宜,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1. 《关于公司废旧锂电池及极片废料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实施主体变更的
议案》

    公司本次变更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是基于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做出的调整,有利
于推进项目的实施建设及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投资项目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本次变更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汪新民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木利民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彭征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