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科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22-08-19
证券代码:301049 证券简称:超越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6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
股份数量为 2,120,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5%,限售期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 2022 年 8 月 24 日(星期三)。
一、首次公开发行首发限售股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12
号),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3,563,334 股,上市后公司总股
本为 94,253,334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2,344,182 股,占公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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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的 23.71%;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71,909,152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76.29%,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的 1,219,152 股限售股
已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
分股份,锁定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股
份数量为 2,120,7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25%,该部分限售股将
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锁定期满并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
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
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
股份限售的相关股东受限于如下限售安排:
1、公司股东滁州市德宁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
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二、本
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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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三、本企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四、若本企业
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
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
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
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
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二、发行人上市
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截
止 2022 年 2 月 24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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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
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四、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五、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六、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
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
他规定。七、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
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
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
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3、公司监事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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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二、本人在担任发
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三、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
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
他规定。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
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
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
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发前限售股股东无其他
特别承诺。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上述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
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持有公司首发前限售股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
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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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8 月 24 日(星
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2,120,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25%。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 1 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限售股份 占总股本比 本次解除限 剩余限售
股东名称 限售股类型
数量 例 售数量 股数量
滁州市德宁企业管理
首发前限售股 2,120,700 2.25% 2,120,700 -
中心(有限合伙)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张新虎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袁峰为公司监事;范敏、蒋龙进、桑保成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人员通过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根据上 述人 员在
《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将同时遵守《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股
份不存在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的情形。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增加 减少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股) (股)
一、有限售条件股
70,690,000 75.00 - 2,120,700 68,569,300 72.75
份
首发前限售股 70,690,000 75.00 - 2,120,700 68,569,300 7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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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后限售股 - - - - - -
二、无限售条件股
23,563,334 25.00 2,120,700 - 25,684,034 27.25
份
三、总股本 94,253,334 100.00 - - 94,253,334 100.00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
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
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
通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
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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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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