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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超越科技: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9-14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九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 1366 号华润大厦 A 座 22 层,邮编 310020
   22/F, Block A,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1366 Qianjiang Road, Shangcheng District, Hangzhou, Zhejiang 31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571 5692 1222 传真/Fax:+86 571 5692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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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超越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2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超越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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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
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 2022 年 8 月 26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
《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以
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3. 2022 年 9 月 2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
《关于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的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增加,其余事项及内容保持
不变。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
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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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在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世
贸大厦 B 座 26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志江主持。

    3.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9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9 月 14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2 年 9 月 14 日 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经查验,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0,693,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35%。

    (1)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70,69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数据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 3,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
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基于网络投票
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2.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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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待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70,693,000 票,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票数 300 票,反对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票数 0 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弃权票数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本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23,70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9%;反对 30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弃权 0 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1 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70,693,000 票,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票数 300 票,反对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票数 0 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弃权票数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本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23,70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9%;反对 30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弃权 0 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2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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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70,693,000 票,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票数 300 票,反对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票数 0 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弃权票数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本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23,70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9%;反对 30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弃权 0 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70,693,000 票,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票数 300 票,反对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票数 0 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弃权票数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本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23,70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9%;反对 30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弃权 0 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4.《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70,693,000 票,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票数 300 票,反对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票数 0 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弃权票数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本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23,70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9%;反对 30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弃权 0 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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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70,693,000 票,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票数 300 票,反对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票数 0 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弃权票数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本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23,70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9%;反对 30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弃权 0 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6.《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70,693,000 票,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6%;反对票数 300 票,反对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票数 0 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弃权票数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本议案表决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123,70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9%;反对 30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弃权 0 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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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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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原 挺                                          卞清菁



                                             经办律师:

                                                               金 晶




                                                    2022 年 0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