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30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我们作为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查阅公司
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提名人是在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
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2. 通过对高志江先生、李光荣女士、高德堃先生、蒋龙进先生四名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汪新民先生、彭征安先生、木利民先生三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等相关资料的
认真审核,我们认为上述七名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
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
3. 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同意高志江先生、李光荣女士、高德堃先生、蒋龙进先生为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汪新民先生、彭征安先生、
木利民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需将上述独立董
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
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二、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本次延期实施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规模
及投资建设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
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一届董事会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汪新民
2022 年 12 月 28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一届董事会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木利民
2022 年 12 月 28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一届董事会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彭征安
2022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