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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电微力: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2021-08-1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10976-01 号

    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的委托,作为中信证券主承销成都

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证监

会公告[2020]36 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0〕484 号)(以下

简称“《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对发行

人及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

地出具本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别声明如下:

    1. 本法律意见仅依据相关各方向本所提供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扫描文件及相关人员的证言出具。本所律师已得到相关各方主体的保证,其已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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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材料或证言,该等材料或证言均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有关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该等文件中的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

     2.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专业技术、商业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

表任何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及证言。

     3. 本法律意见描述或引用法律问题时涉及的事实、信息和数据是截至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相关方提供给本所律师的受限于前述规定的有效的事实和数据。本

所律师并不调查和认证文件所包含任何事实性陈述和保证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本所同意主承销商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不得因引用

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及配售数量

     (一)战略配售方案

     根据发行方案,并经核查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分别签订的《关于成都雷电微

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认购协议》,本次参与

发行人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为:

序                                                          拟认购金额上    拟认购数量
          战略配售对象名称                    类型
号                                                            限(万元)    上限(万股)
     中信证券雷电微力员工参与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
     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     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
1                                                             14,520.00        242.00
     理计划(以下简称“雷电微力   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
         员工资管计划”)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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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
     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     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
2                                                              6,500.00        69.00
     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科工”) 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
                                            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
     中航资本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
3                                                              3,000.00        35.00
     (以下简称“中航产投”)     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
                                            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
     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
4                                                              6,500.00        69.00
     (以下简称“中兵投资”)     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
                                            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
     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 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
5                                                              6,500.00        69.00
       下简称“电科投资”)       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
                                            业
                           合计                               37,020.00        484.00

    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 7,260.00 万股,本次拟申请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2,420.00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9,680.00 万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根据发行与承销方案的内容,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484.00 万股,

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2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

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战略投资者数量不超过 10 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00%,专项资管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00%,符合《特别规定》第十八条、《实施细则》第二十

八条的规定,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最终确定。

    (二)战略配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1. 雷电微力员工资管计划

    (1)董事会决议

    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发行人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议案》,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

心员工拟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拟认购规模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数量的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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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中信证券雷电微力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1 年 7 月 7 日

     募集资金规模:14,520.00 万元

     参与认购规模上限: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10.00%,即不超过 242 万股,同

时不超过 14,520.00 万元

     管理人:中信证券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证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议案,雷电微力员工资管计划份额持

有人的姓名、职务及份额持有比例如下:

序                               认购金额上      资管计划份     高级管理人      是否为上市
      姓名            职务
号                               限(万元)      额持有比例     员/核心员工     公司董监高
1    邓洁茹    董事长、总经理      3,300.00        22.73%      高级管理人员         是
              副董事长、副总经
2     桂峻                         1,620.00        11.16%      高级管理人员         是
                    理
3     廖洁     董事、副总经理      1,200.00         8.26%      高级管理人员         是

4    丁卓富    董事、副总经理      1,200.00         8.26%      高级管理人员         是
              董事会秘书、财务
5    牛育琴                        1,200.00         8.26%      高级管理人员         是
                    总监
6    张隆彪      生产部经理        1,200.00         8.26%        核心员工           否

7     叶涛       物资部经理        1,200.00         8.26%        核心员工           否

8     汪洋     项目市场部经理      1,200.00         8.26%        核心员工           否

9    刘潇寒     财务部副经理       1,200.00         8.26%        核心员工           否

10    叶勇     项目市场部总师      1,200.00         8.26%        核心员工           否

              合计                14,520.00         100.00           --              --
     注 1:本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可全部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注 2:最终认购股数待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注 3: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3)参与本次发行与战略配售的份额持有人的劳动关系

     经核查上述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劳动关系,参与本次发行与战略配售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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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均与发行人签署了劳动合同。

    (4)雷电微力员工资管计划备案情况

    2021 年 7 月 9 日,中信证券雷电微力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并取得《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

产品编码为 SQX857,管理人为中信证券。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雷电微力员工资管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管理人出具的资管计划持

有人份额明细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人员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6)雷电微力员工资管计划的获配股票限售期

    雷电微力员工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 中航科工

    (1)基本情况

    中航科工为香港上市公司,经核查中航科工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并经

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航科工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31141J
      法定代表人                                   王学军
      注册资本                               771,133.2242 万元
      营业期限                        2003 年 4 月 30 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 26 号院 27 号楼 2 层
                      直升机、支线飞机、教练机、通用飞机、飞机零部件、航空电子产
                      品、其它航空产品的设计、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汽车、汽车
                      发动机、变速器、汽车零部件的设计、研究、开发、生产;汽车(不
                      含小轿车)的销售;汽车、飞机、机械电子设备的租赁;医药包装
                      机械、纺织机械、食品加工机械及其它机械及电子设备的设计、开
      经营范围        发、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安装调试、维修及其他售后服务;实
                      业项目的投资及经营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
                      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业务。(市场主
                      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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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股权结构

      中航科工为香港上市公司,根据公告信息,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航

科工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比例(%)

  1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454,868.08          58.99%

  2                       空中客车集团                        31,225.58            4.05%

  3                   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                  24,976.95            3.24%

  4                    中航机载系统有限公司                   18,340.47            2.38%

  5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1,834.60            0.24%

  6                          其他股东                         239,887.54          31.10%

                          合计                                771,133.22           100%


      中航科工的出资结构如下: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航科工出资结构图,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系中航科工的控股股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系中航科工的实际控制人。

      (4)战略配售资格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集团”)是由中央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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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特大型企业,是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设有航空武器装备、军用运输类飞机、

直升机、机载系统、通用航空、航空研究、飞行试验、航空供应链与军贸等产业。

航空工业集团致力于为国防安全提供先进航空武器装备、为交通运输提供先进民

用航空装备、为先进制造提供高端装备和创新动力。

    中航科工是航空工业集团下属最重要的军民融合产业板块,涵盖军民用直升

机、军用教练机、导弹、机载系统、航空工程服务、产业投资等核心业务。中航

科工积极贯彻航空工业集团业建设新时代航空强国的整体战略部署,聚焦航空主

业,依托航空工业集团雄厚的产业背景和市场化体制机制,加强对航空全产业链

的战略投资及资本运用。发行人毫米波相控阵相关产品可广泛应用在中航科工下

属公司的机载系统、精确制导等业务领域。通过本次战略配售,将强化与航空工

业集团的合作关系,提升合作水平,与发行人具有长期战略合作关系。

    根据中航科工与发行人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具体约定如下:

    中航科工将依托在航空工业集团的战略定位,一方面协助发行人与现有客

户在精确制导与机载产品研发和生产方面深化双方的合作,提升发行人内在价

值。同时,积极协调航空工业集团及中航科工下属企业及科研院所与发行人拓

展合作业务,在精确制导、机载产品等方面与发行人深度合作,充分发挥发行

人在毫米波相控阵领域积累的技术优势,为航空工业集团下属单位提供相关产

品及技术服务。

    中航科工未来将通过多种形式深化与发行人合作关系,从资本、管理、产业

等方面配置资源,并赋能给发行人,使发行人更加深入融入航空工业生态圈并带

来价值提升。

    中航科工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

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一)项规定。

    (5)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中航科工确认,中航科工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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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中航科工提供的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航科工的流动资金足以覆

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

    同时,根据中航科工出具的承诺,中航科工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

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中航科工承诺其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中航科工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中航科工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

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3. 中航产投

    (1)基本情况

    经核查中航产投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航产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航资本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059235912B
      法定代表人                                    余萌
      注册资本                                  190,000 万元
      营业期限                        2012 年 12 月 10 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中航资本大厦 42 层 4216 室
                      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不得开展
                      审计、验资、查帐、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
                      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帐报告、评估报告
                      等文字材料。)。(“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
      经营范围
                      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
                      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
                      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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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股权结构

    经核查,中航产投系上市公司下属子公司,根据公告信息,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航产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航产投股权结构图,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

票代码为 600705.SH,简称为“中航产融”)系中航产投的控股股东。

    经查询中航产融公告信息,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航空工业集团直接持

有中航产融 3,518,510,294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39.45%;航空工业集团及其一致

行动人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合计持有中

航产融 4,440,833,408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49.79%,航空工业集团为中航产融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经核查航空工业集团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下属国有独资公司,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中航产投的实际控制

人。

    (4)战略配售资格

    中航产投系中航产融的控股子公司,中航产融是国内第一家 A 股上市的产

业背景金融投资控股公司,隶属于航空工业集团,公司股票代码 600705.SH,

总市值逾 300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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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空工业集团是由中央管理的国有特大型企业,是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

设有航空武器装备、军用运输类飞机、直升机、机载系统、通用航空、航空研

究、飞行试验、航空供应链与军贸等产业。航空工业集团致力于为国防安全提

供先进航空武器装备、为交通运输提供先进民用航空装备、为先进制造提供高

端装备和创新动力,属于大型企业。中航产投为航空工业集团的控股子公司,

依托股东航空工业集团高新技术、产业资源高速发展和品牌优势,紧密围绕航

空产业链,进行航空产业投资。因此,中航产投为大型企业航空工业集团的下

属企业。

    根据中航产投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具体约定如下:

    1)中航产投长期以来积极贯彻航空工业集团建设新时代航空强国的整体战

略部署,聚焦航空主业,依托航空工业集团雄厚的产业背景和市场化体制机制,

加强对航空全产业链的战略投资。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为毫米波有源相控阵微系

统,是精确制导的核心部件。随着部分重点型号陆续定型,发行人成为有源相控

阵微系统的核心供应商之一。本次战略配售进一步强化发行人与航空工业集团的

长期战略合作。

    2)中航产投将协调航空工业集团下属主机制造厂和科研院所,在有源相控

阵微系统研发和生产方面与发行人深度合作,发挥发行人在有源相控阵微系统领

域积累的技术优势,为航空工业集团下属单位提供相关产品及技术服务。中航产

投与发行人现有客户长期保有密切的业务协同,将大力协助发行人深化与现有客

户的合作、开拓新的客户资源,提升发行人内在价值。

    3)中航产投未来将通过多种形式深化与发行人合作关系,从资本、管理、

产业等方面配置资源,并赋能给发行人,使发行人更加深入融入航空工业生态圈

并带来价值提升。

    中航产投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

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一)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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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中航产投确认,中航产投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中航产投提供的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航产

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

    同时,根据中航产投出具的承诺,中航产投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

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中航产投承诺其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中航产投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中航产投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

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4. 中兵投资

    (1)基本情况

    经核查中兵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兵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095357036N
      法定代表人                                   史艳晓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
      营业期限                        2014 年 3 月 18 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818 室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经济信息咨询。(“1、未经有关
                      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
      经营范围        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
                      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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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中兵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兵投资的股权结构图,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系中兵投资的控股

股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中兵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4)战略配售资格

    中兵投资隶属于中国兵器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兵器工业集团”),

兵器工业集团是我军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装备发展的骨干,全军毁伤打击

的核心支撑,现代化新型陆军体系作战能力科研制造的主体,国家“一带一路”

建设和军民融合发展的主力,属于大型企业。中兵投资长期以来积极贯彻兵器

工业集团履行强军首责,打造成为建设世界一流军队的骨干力量战略目标,聚

焦集团公司主责主业,围绕兵器工业集团各产业链开展战略投资,属于为大型

企业兵器工业集团的下属企业。

    根据中兵投资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具体约定如下:

    发行人作为兵器工业集团有关产业链配套单位之一,已与兵器工业集团下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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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院所在有关领域建立合作。通过本次战略配售,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发行人与

兵器工业集团有关产业的长期合作。中兵投资将协助发行人与兵器工业集团产业

链上下游有关科研、生产单位沟通,围绕精确制导、数据链、雷达等有关领域开

展业务合作,发挥发行人在相控阵微系统领域技术优势,推动该技术在多领域的

大规模、低成本应用,做好资源配置和产业赋能。

    中兵投资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

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一)项规定。

    (5)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中兵投资确认,中兵投资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中兵投资提供的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兵投

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

    同时,根据中兵投资出具的承诺,中兵投资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

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中兵投资承诺其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中兵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中兵投资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

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5. 电科投资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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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电科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电科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783888XG
      法定代表人                                   陈永红
      注册资本                                  300,000 万元
      营业期限                        2014 年 4 月 18 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 73 号裕惠大厦 A 座 17 层
                      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产权经纪。(市场主体依法自主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经营范围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电科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电科投资的股权结构图,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系电科投资的控股

股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电科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4)战略配售资格

    电科投资是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电科”)设立的全资子

公司。中国电科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我国军工电子主力军、

网信事业国家队、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中国电科拥有电子信息领域相对完备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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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创新体系,在电子装备、网信体系、产业基础、网络安全等领域占据技术主导

地位,肩负着支撑科技自立自强、推进国防现代化、加快数字经济发展、服务社

会民生的重要职责,属于大型企业。

    电科投资围绕中国电科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以“打造中国电科资本运营投

资平台”为主责,以产业投资、金融投资和基金投资为主业,发挥资本引擎和金

融之翼作用,助推网络信息体系建设。因此,电科投资属于大型企业中国电科的

下属企业。

    根据电科投资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具体约定如下:

    双方通过本次战略投资建立强效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资本为纽带,搭建

产业资源对接的桥梁,加速释放双方的优势,促进双方合作共赢。

    1)产业层面:双方将积极建立合作机制,聚焦战略合作方向,促进产业协

同合作。电科投资会积极推动中国电科各院所与发行人在技术创新、产业升级

方面的合作共赢,以实现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对接,优化竞争格局。

    2)资本层面:电科投资将在合法合规以及不违背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协调

电科投资资源,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助力发行人在资本市场树立良好形象。

    发行人与电科投资战略合作,将有力提升发行人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推

动核心技术产业化落地,从而加快军工电子国产化,实现产业共赢。同时,电

科投资的战略投资,也有利于发行人在资本市场树立良好形象,实现资本共赢。

    电科投资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

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一)项规定。

    (5)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电科投资确认,电科投资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电科投资提供的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电科投

                                   1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

    同时,根据电科投资出具的承诺,电科投资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

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电科投资承诺其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电科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电科投资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

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

    (一)战略配售者的选取标准

    本次战略配售者由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及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

企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组成,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实施细则》第

三十一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选取标准的规定。

    (二)战略配售者的配售资格和配售条件

    1. 雷电微力员工资管计划

    中信证券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出具《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承诺函》(以下简称“《管

理人承诺函》”),承诺中信证券接受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委托设立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雷电微力员工资管计划,雷电微力员工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

为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持有该计划份额

的情形,雷电微力员工资管计划的资金均为份额持有人自有资金,该等资金投资

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符合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雷电微力员工资管计划获

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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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承诺雷电微力员工资

管计划不参与网下询价,承诺按照最终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股票。

    雷电微力员工资管计划全体份额持有人分别于 2021 年 7 月出具《关于参与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

承诺》(以下简称“《份额持有人承诺》”),承诺其委托中信证券设立雷电微

力员工资管计划,其均为本次配售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

者委托其他投资者持有该计划份额的情形,其均以自有资金认购雷电微力员工资

管计划份额,承诺其通过雷电微力员工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根据上述承诺函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雷电微力员工资管计划作为战略

投资者符合《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及《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关于战略

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和配售条件相关规定。

    2. 中航科工

    中航科工于 2021 年 7 月出具的《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承诺函》(以下简称“《中航

科工承诺函》”),承诺如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中航

科工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用途;中航科工为

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中航科工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

次配售的股票,承诺不参与网下询价,承诺按照最终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

量的股票。

    根据上述承诺函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中航科工作为战略投资者符合《特

别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

格和配售条件相关规定。

    3. 中航产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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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中航产投于 2021 年 7 月出具的《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承诺函》(以下简称“《中航

产投承诺函》”),承诺如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中航

产投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用途;中航产投为

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中航产投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

次配售的股票,承诺不参与网下询价,承诺按照最终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

量的股票。

    根据上述承诺函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中航产投作为战略投资者符合《特

别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

格和配售条件相关规定。

    4. 中兵投资

    中兵投资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承诺函》(以下简称“《中

兵投资承诺函》”),承诺如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中

兵投资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用途;中兵投资

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中兵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

本次配售的股票,承诺不参与网下询价,承诺按照最终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

数量的股票。

    根据上述承诺函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中兵投资作为战略投资者符合《特

别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

格和配售条件相关规定。

    5. 电科投资



                                   1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电科投资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出具的《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承诺函》(以下简称“《电

科投资承诺函》”),承诺如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电

科投资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用途;电科投资

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电科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

本次配售的股票,承诺不参与网下询价,承诺按照最终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

数量的股票。

    根据上述承诺函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电科投资作为战略投资者符合《特

别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

格和配售条件相关规定。

    三、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相关禁止性情形

    2021 年 7 月,发行人出具《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之承诺函》(以下简称“《发行人承诺

函》”)。

    根据《管理人承诺函》、《份额持有人承诺》、《中航科工承诺函》、《中

航产投承诺函》、《中兵投资承诺函》、《电科投资承诺函》和《发行人承诺函》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发行

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

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

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

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

则》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

金”的情形;本次向保荐机构跟投资公司的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

二条第四项“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

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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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



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五项“除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

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

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

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六项“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的

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雷电微力员工资管计划、中

航科工、中航产投、中兵投资、电科投资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二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雷电微力员工资管计划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

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航科工、中航产投、中兵投资、电科投资

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

业,其作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关于参与发行

人战略配售投资者选取标准的规定;雷电微力员工资管计划、中航科工、中航产

投、中兵投资、电科投资符合《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及《实

施细则》第三十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相关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发

行人和主承销商向中证投资和雷电微力员工资管计划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

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法律意见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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