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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电微力: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1-09-16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
有效实施。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为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募集资金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周到、存
取方便的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遵循适当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公司认为
募集资金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
专用账户的,经董事会批准,可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同一投资项目的
资金必须存储于同一账户。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九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
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前述协议在有效
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
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若本公司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还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
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
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遵守承
诺,注重使用效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公司监事会和保荐机
构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
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
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
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向社会公
开披露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第十九条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在法律、法
规及监管部门许可的范围内,经董事会审议批准,闲置募集资金可用于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六)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七)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

    第二十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
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
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
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
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
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
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
作出明确承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公司已在发行申请
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
在完成置换实施前公告。

    第二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二十六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金额 5%
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金额 10%
且高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货币资金
使用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凡涉及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按照资金
使用计划,根据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额度,再根据用款额度大小,视情
况报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司超募资金达到或者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司应当根
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
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超募资金不得用于开展证券投资、
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
的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
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
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
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
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
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五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
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
原因等。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
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
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
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
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
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十一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
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
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
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投向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发表独立
意见,并按规定公告。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
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
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修订时,由公司
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