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电微力: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2022-02-09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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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微力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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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接受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雷电微力”或“公司”)的委托,对雷电微力签署的重大合同之真实性、合
法性和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及《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就雷电微力本次签署的重大合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的
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相关的核查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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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微力法律意见书
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重大合同等本所认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
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
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
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公司本次签署重大合同所涉及的真实性、合法性
和有效性等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不代表本所律师对交易
相关方完全履行合同的确认或担保。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依据。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的必备信息披露
文件,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律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雷电微力本次签署的两份重大合同均为某配套产品订货合同(以下
简称“订货合同”),交易对方均为某客户(以下简称“该客户”),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豁免披露该客户的具体情况。
二、协议对方具备签署合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客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签署订货合同的主
体资格。
三、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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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微力法律意见书
(一)合同的签署
经核查雷电微力提供的两份订货合同原件,两份订货合同均已由雷电微力和
该客户合法签署。
本所律师认为,两份订货合同系交易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合同的内容
1.合同主体
两份订货合同的签署方均为雷电微力和该客户,双方均具备签订订货合同的
主体资格。
2.合同的主要内容
雷电微力和该客户签署的两份订货合同约定,该客户向雷电微力采购某配套
产品,订货合同总金额分别为117,875.00万元和122,812.50万元,合同自双方签字
盖章之日起生效。
两份订货合同还对交货周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产品运输、包装、验收、
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两份订货合同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雷电微力和该客户均具备签署订货合同的主体资
格,雷电微力与该客户签署的订货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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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微力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樊 斌 陈 刚
经办律师:
陈 笛
经办律师:
孟 柔 蕾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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