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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电微力: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办法2022-03-02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
明确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
度。
       第三条 公司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自行审慎判断是否存在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
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
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创业板上
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
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的,可以豁
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
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
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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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军工、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章 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审批流程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牵头部门,公司财务部
等部门为业务配合部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审批流程如下:
    (一)业务部门依照管理制度确需申请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处理的,应及时
提交《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报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经董事长签
批。报告内应说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期限等;
    (二)业务部门将签批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报告》,连同其他与该
事项相关必要文件、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等相关资料,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
件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决定:
    1、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2、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登记,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2)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3)暂缓披露的期限;(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
名单和保密承诺;(5)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的,或者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
况,当天形成关于相关信息的书面文件,经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报董事会办公
室,经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批准后及时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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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应提前
 或在暂缓、豁免披露消除或者期限届满当天核实情况后报董事会办公室,经董事
 会秘会秘书审查、董事长批准后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
 情人,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及有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实施登记并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暂缓、豁免披露
 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前,应当
 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文件或材料的
 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将不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
满仍未及时报告并披露相关信息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严
重程度予以考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
规定制定。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并对外披露,修改时亦同。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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