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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电微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2-08-2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
                       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成都雷电微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电微力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
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股本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56 号)同意注册,成都雷电微
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4,200,000 股,
其中包括战略配售股份共计 4,814,459 股,网上网下发行股份共计 19,385,541
股,并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72,6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
公司总股本为 96,800,000 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股份为 18,413,548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19.0223%;有限售条件股份为 78,386,452 股, 占公 司 总 股 本 的
80.9777%。

    (二)上市后股份变动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

    2022 年 2 月 24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本次解
除限售数量为 971,99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41%。

                                   1
    2、2021 年度利润分配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96,8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转增后公司
总股本为 174,240,000 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上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
已完成派发。

    公司现总股本为 174,24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4,893,974 股,
占总股本的 20.0264%,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39,346,02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9.9736%。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和战略 配售股
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数量为 90,600,666 股,首次公
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为 8,666,026 股,合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99,266,69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9712%。本次解除后,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
数量为 40,079,33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0024%。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所做关于股份锁定、减持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为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张 成军等
共计 32 名,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招股说明书》、《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等相关文件做出关于股份锁定、减持
的承诺具体如下:

    1、陈发树的相关承诺

    公司股东陈发树(持股 5%以上)承诺:

    (1)自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雷电微力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前已
发行的股份。

                                   2
    (2)因雷电微力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雷电微力的股份
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3)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雷电微力股份的,违规减持雷电微力
股份所得归雷电微力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雷电微力,则雷电微力有权
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雷电微力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 相等的
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雷电微力可以变卖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亏损。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
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5)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
本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减持本人所持有
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1)减持前提: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减持方式:本人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
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数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有限度股份减持,每年减持
                                   3
股份总量不超过减持年度上年末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公司股票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数量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且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5)减持期限:本人在减持股份前,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应依
法提前至少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在未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履行公告程序等信息披露程序前不得减持。减持股份的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
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人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须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并按
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本人承诺,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行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

    如本人违反以上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本人转让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收益
全部归属于发行人。

    2、重庆宜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相关承诺

    (1)自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 行的股
份,也不由雷电微力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前已发行的股份。

    (2)因雷电微力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雷电微力的股
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3)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雷电微力股份的,违规减持雷电微
力股份所得归雷电微力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雷电微力,则雷电微力有

                                    4
权在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企业应上交雷电微力的违规减持所 得金额
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雷电微力可以
变卖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亏损。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
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企业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5)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本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雷电微力的股份,并严格履行雷电微
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本企业所持雷电微
力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企业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
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1)减持前提: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违反本企业在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
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且不低于雷电微力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3)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所持雷电微力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
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数量: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有限度股份减持,每年减
持股份总量不超过减持年度上年末本企业所持雷电微力股份总数的 25%(若雷
电微力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数量须按照中国

                                   5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且应不违反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减持期限:本企业在减持股份前,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应
依法提前至少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在未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履行公告程序等信息披露程序前不得减持。减持股份的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
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企业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须符合届时有效的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
并按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本企业承诺,本企业减持雷电微力股份行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如本企业违反以上股份锁定期
及减持承诺,本企业转让雷电微力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雷电微力。

    3、共青城泰中承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相关承诺

    (1)自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 行的股
份,也不由雷电微力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前已发行的股份。

    (2)因雷电微力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雷电微力的股
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3)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雷电微力股份的,违规减持雷电微
力股份所得归雷电微力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雷电微力,则雷电微力有
权在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企业应上交雷电微力的违规减持所 得金额
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雷电微力可以
变卖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亏损。

                                    6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
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企业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5)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本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雷电微力的股份,并严格履行雷电微
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本企业所持雷电微
力股份锁定期满后,在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企业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
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票:

    1)减持前提: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违反本企业在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
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且不低于雷电微力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3)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所持雷电微力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
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数量:鉴于本企业系已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
锁定期满后,本企业若减持雷电微力股份,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
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 年修订)》对减持数量的相关规定。

    5)减持期限:本企业在减持股份前,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应
依法提前至少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在未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7
定履行公告程序等信息披露程序前不得减持。减持股份的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
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企业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须符合届时有效的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
并按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本企业承诺,本企业减持雷电微力股份行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
规定(2020 年修订)》以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

    如本企业违反以上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本企业转让雷电微力股票所获得
的收益全部归属于雷电微力。

    4、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的承诺

    公司股东廖洁(雷电微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雷电微力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前已
发行的股份。

    (2)在本人担任雷电微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
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雷电微力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股份;在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股份;
在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股份。

    (3)雷电微力上市后 6 个月内,若雷电微力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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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
权处理)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雷电微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所持雷电微力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5)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

    (6)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雷电微力股份的,违规减持雷电微力
股份所得归雷电微力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雷电微力,则雷电微力有权
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雷电微力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 相等的
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雷电微力可以变卖本
人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7)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
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5、其他首发前自然人股东的承诺

    公司股东王育贤、李建华、彭晓、唐继芬、李灿、魏彪、张成军、侯永惠、
蔡绎伟、管玉静、万莉萍、王子尧承诺:

    (1)自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雷电微力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前已
发行的股份。

    (2)因雷电微力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雷电微力的股
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3)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雷电微力股份的,违规减持雷电微力
股份所得归雷电微力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雷电微力,则雷电微力有权

                                    9
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雷电微力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 相等的
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雷电微力可以变卖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亏损。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
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6、其他首发前非自然人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上海擎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国鼎军安天下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北京物美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坤石寰宇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工道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国鼎实创军融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上海擎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通东证富象股权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成都雷电微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都雷电创力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华西金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华西金智银聚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榕泽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润杨资本投资有限公
司承诺:

    (1)自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 行的股
份,也不由雷电微力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前已发行的股份。

    (2)因雷电微力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雷电微力的股
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3)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雷电微力股份的,违规减持雷电微
力股份所得归雷电微力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雷电微力,则雷电微力有
权在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企业应上交雷电微力的违规减持所 得金额
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雷电微力可以
变卖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亏损。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

                                    10
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企业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7、中信证券-招商银行-中信证券雷电微力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所做的承诺

    针对本次发行股份上市后的减持安排,雷电微力战配资管计划的各份额持有
人分别出具承诺如下:

    本人通过中信证券雷电微力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获
得发行人本次配售的股票,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
诺,则本人所持该部分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
人所持该部分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8、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资本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兵投
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做的承诺

    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本企业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
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二)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除上述承诺外,无后续追
加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一直严格履行上述各项承诺,未发生违
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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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8 月 24 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99,266,692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56.9712%。

   3、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 32 户。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限售股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类别                                           份数量       售数量
          1     张成军                          900,000     900,000
          2     魏彪                          1,080,000    1,080,000
          3     王子尧                          107,683     107,683
          4     王育贤                        4,500,000    4,500,000
          5     万莉萍                          108,610     108,610
          6     刘志荣                        2,172,145    2,172,145    注1
          7     彭晓                          2,606,575    2,606,575
          8     廖洁                            392,641     392,641     注2
          9     李建华                        3,780,000    3,780,000
         10     侯永惠                          861,455     861,455
首次公
          11    陈发树                       15,659,169 15,659,169
开发行
前限售   12     蔡绎伟                          360,000     360,000
  股份   13     李灿                          2,153,635    2,153,635
         14     管玉静                          194,643     194,643
         15     上海擎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894,738    1,894,738
                北京国鼎军安天下股权投资合
         16                                   4,317,304    4,317,304
                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物美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
         17     司-北京坤石寰宇股权投资合    3,651,145    3,651,145
                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工道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18     北京国鼎实创军融投资合伙企    3,375,000    3,375,000
                业(有限合伙)
                上海擎正投资中心(有限合
         19                                   4,096,616    4,096,616
                伙)


                                    12
                          南通东证富象股权投资中心
                  20                                     3,915,365   3,915,365
                          (有限合伙)
                          成都雷电微芯企业管理中心
                  21                                     2,319,030   2,319,030
                          (有限合伙)
                          成都雷电创力企业管理中心
                  22                                     2,270,970   2,270,970
                          (有限合伙)
                          重庆宜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23                                    10,874,039 10,874,039
                          (有限合伙)
                          共青城泰中承乾投资中心(有
                  24                                     6,563,763   6,563,763
                          限合伙)
                          华西金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5      泸州华西金智银聚股权投资基     4,455,000   4,455,000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6      深圳榕泽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4,133,997   4,133,997
                  27      深圳市润杨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3,857,143   3,857,143
                          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
                   1                                     1,242,000   1,242,000
                          司
                   2      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242,000   1,242,000
        战略配
                   3      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242,000   1,242,000
        售限售
                   4      中航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630,000       630,000
          股份
                          中信证券-招商银行-中信证
                   5      券雷电微力员工参与创业板战     4,310,026   4,310,026
                          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合计                        99,266,692 99,266,692
       注 1:公司原股东唐继芬于近日去世,2022 年 8 月,经法定继承手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由其配偶刘志荣继承并参与本次解除限售,前述股份继承事宜已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了变更
       登记。
       注 2:本次解除限售股股东廖洁同时为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根据其在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
       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其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注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
       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四、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前              本次变动             本次解除限售后
        类别
                       股份数量(股)占比( ) 增加(股) 减少(股) 股份数量(股) 占比( )
一、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4,893,974 20.0264 99,266,692              -     134,160,666   76.9976
二、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39,346,026 79.9736              - 99,266,692      40,079,334   23.0024
                                                 13
                          本次解除限售前             本次变动             本次解除限售后
        类别
                      股份数量(股)占比( ) 增加(股) 减少(股) 股份数量(股) 占比( )
首发前限售股            130,680,000 75.0000             - 90,600,666     40,079,334   23.0024
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        8,666,026   4.9736            -   8,666,026             -         -
三、总股本              174,240,000 100.0000            -           -   174,240,000 100.0000
       注: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
       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
       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做出的
       承诺。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1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熙颖              胡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