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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电微力: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2022-08-22  

                           证券代码:301050         证券简称:雷电微力         公告编号:2022-044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
                        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该部分股份
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本 次 解 除 限 售 股 份 数 量 为 99,266,692 股 , 占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的
56.9712%;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持有的部分限售股数量为90,600,666股,
股东数量为27户;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份数量为8,666,026股,股

东数量为5户。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8月24日(星期三)。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56号)同意注册,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 ) 股 票 24,200,000 股 , 其 中 包 括 战 略 配 售 股 份 共 计

4,814,459股,网上网下发行股份共计19,385,541股,并于2021年8月24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72,6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

后,公司总股本为96,800,000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股份为18,413,548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19.0223%;有限售条件股份为78,386,452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80.9777%。

    (二)上市后股份变动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
    2022年2月24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本次解

除限售数量为971,9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41%。
    2、2021年度利润分配

    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以2021年12月31
日的总股本96,8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转增后公司

总股本为174,240,000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上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事项已完成派发。
    公司现总股本为174,24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4,893,974
股,占总股本的20.0264%,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39,346,026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79.9736%。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和战略配
售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数量为90,600,666股,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为8,666,026股,合计解除限售
股份数量为99,266,6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9712%。本次解除后,尚未
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40,079,3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0024%。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所做关于股份锁定、减持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为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张成
军等共计32名,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招股说明

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等相关文件做
出关于股份锁定、减持的承诺具体如下:
    1、陈发树的相关承诺

    公司股东陈发树(持股5%以上)承诺:
    (1)自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雷电微力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因雷电微力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雷电微力的
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3)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雷电微力股份的,违规减持雷电

微力股份所得归雷电微力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雷电微力,则雷
电微力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雷电微力的违规减持
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
的,雷电微力可以变卖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
所得补足亏损。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
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5)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严格履行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本人所持发
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的情形下,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1)减持前提: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

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减持方式:本人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数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有限度股份减持,每年
减持股份总量不超过减持年度上年末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公司
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数量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且应不违
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减持期限:本人在减持股份前,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

减持应依法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在未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公告程序等信息披露程序前不得减持。减持股份的期限
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人拟继续减持股

份,则须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本人承诺,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行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届时有效的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

求。
如本人违反以上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本人转让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收
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

       2、重庆宜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相关承诺
       (1)自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雷电微力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因雷电微力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雷电微力
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3)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雷电微力股份的,违规减持雷
电微力股份所得归雷电微力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雷电微力,则
雷电微力有权在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企业应上交雷电微力的违

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
所得的,雷电微力可以变卖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

以出售所得补足亏损。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
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企业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5)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本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雷电微力的股份,并严格履行
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本企

业所持雷电微力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
他对本企业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减

持本企业所持有的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1)减持前提: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违反本企业在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
且不低于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所持雷电微力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数量: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有限度股份减持,每

年减持股份总量不超过减持年度上年末本企业所持雷电微力股份总数的25%
(若雷电微力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数

量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
整)且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减持期限:本企业在减持股份前,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
式减持应依法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在未按照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公告程序等信息披露程序前不得减持。减持股份的期
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企业拟继续减持

股份,则须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本企业承诺,本企业减持雷电微力股份行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届时有效

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
关要求。如本企业违反以上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本企业转让雷电微力

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雷电微力。
    3、共青城泰中承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相关承诺
    (1)自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雷电微力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因雷电微力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雷电微力
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3)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雷电微力股份的,违规减持雷
电微力股份所得归雷电微力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雷电微力,则

雷电微力有权在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企业应上交雷电微力的违
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
所得的,雷电微力可以变卖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

以出售所得补足亏损。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
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企业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5)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本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雷电微力的股份,并严格履行
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本企

业所持雷电微力股份锁定期满后,在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企
业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减持本企业

所持有的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1)减持前提: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违反本企业在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
且不低于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所持雷电微力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数量:鉴于本企业系已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
基金,锁定期满后,本企业若减持雷电微力股份,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
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对减持数量的相

关规定。
    5)减持期限:本企业在减持股份前,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
式减持应依法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在未按照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公告程序等信息披露程序前不得减持。减持股份的期
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企业拟继续减持
股份,则须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本企业承诺,本企业减持雷电微力股份行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

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以及届时有效的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
要求。

    如本企业违反以上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本企业转让雷电微力股票
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雷电微力。
    4、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的承诺
    公司股东廖洁(雷电微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雷电微力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本人担任雷电微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雷电微力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股份;在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
的雷电微力股份;在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雷电

微力股份。
    (3)雷电微力上市后6个月内,若雷电微力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
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雷
电微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所持雷电微力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

于发行价。
    (5)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
    (6)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雷电微力股份的,违规减持雷电
微力股份所得归雷电微力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雷电微力,则雷
电微力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雷电微力的违规减持

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
的,雷电微力可以变卖本人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

差额。
    (7)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
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5、其他首发前自然人股东的承诺
    公司股东王育贤、李建华、彭晓、唐继芬、李灿、魏彪、张成军、侯
永惠、蔡绎伟、管玉静、万莉萍、王子尧承诺:

    (1)自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雷电微力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因雷电微力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雷电微力
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3)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雷电微力股份的,违规减持雷电
微力股份所得归雷电微力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雷电微力,则雷

电微力有权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雷电微力的违规减持
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
的,雷电微力可以变卖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

所得补足亏损。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
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6、其他首发前非自然人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上海擎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国鼎军安天下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物美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坤石寰宇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工道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国鼎
实创军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擎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南通东证富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成都雷电微芯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成都雷电创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华西金智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华西金智银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榕泽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润杨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自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雷电微力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因雷电微力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雷电微力
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3)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雷电微力股份的,违规减持雷

电微力股份所得归雷电微力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雷电微力,则
雷电微力有权在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企业应上交雷电微力的违

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
所得的,雷电微力可以变卖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
以出售所得补足亏损。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
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企业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7、中信证券-招商银行-中信证券雷电微力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做的承诺

    针对本次发行股份上市后的减持安排,雷电微力战配资管计划的各份
额持有人分别出具承诺如下:

    本人通过中信证券雷电微力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获得发行人本次配售的股票,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
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所持该部分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
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人所持该部分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
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8、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资本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中
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做的承诺
    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

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本企业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

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二)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除上述承诺外,无

后续追加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一直严格履行上述各项承诺,未
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形,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8月24日(星期三)。
    2 、 本 次 解 除 限 售 股 份 数 量 为 99,266,692 股 , 占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的

56.9712%。
    3、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32户。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限售股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类别                                         份数量         售数量

 首次公      1              张成军                  900,000       900,000
 开发行      2               魏彪                 1,080,000     1,080,000
前限售   3            王子尧                107,683      107,683
  股份
         4            王育贤              4,500,000   4,500,000

         5            万莉萍                108,610      108,610

         6            刘志荣              2,172,145   2,172,145 注1

         7             彭晓               2,606,575   2,606,575

         8             廖洁                 392,641      392,641 注2

         9            李建华              3,780,000   3,780,000

         10           侯永惠                861,455      861,455

         11           陈发树             15,659,169   15,659,169

         12           蔡绎伟                360,000      360,000

         13            李灿               2,153,635   2,153,635

         14           管玉静                194,643      194,643
              上海擎承投资中心(有限合
         15                               1,894,738   1,894,738
                          伙)
              北京国鼎军安天下股权投资
         16                               4,317,304   4,317,304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物美通达投资管理有限
         17   公司-北京坤石寰宇股权投    3,651,145   3,651,145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工道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18   -北京国鼎实创军融投资合    3,375,000   3,375,000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擎正投资中心(有限合
         19                               4,096,616   4,096,616
                        伙)
              南通东证富象股权投资中心
         20                               3,915,365   3,915,365
                    (有限合伙)
              成都雷电微芯企业管理中心
         21                               2,319,030   2,319,030
                    (有限合伙)
              成都雷电创力企业管理中心
         22                               2,270,970   2,270,970
                    (有限合伙)
              重庆宜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23                              10,874,039   10,874,039
                    (有限合伙)
                共青城泰中承乾投资中心
         24                               6,563,763   6,563,763
                    (有限合伙)
                 华西金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泸州华西金智银聚股权投
           25                                4,455,000    4,455,000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26    深圳榕泽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4,133,997    4,133,997
                 深圳市润杨资本投资有限公
           27                                3,857,143    3,857,143
                           司
                 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
             1                               1,242,000    1,242,000
                           公司
             2    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242,000    1,242,000

 战略配      3   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242,000    1,242,000
 售限售
   股份      4    中航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630,000      630,000
                 中信证券-招商银行-中信
                 证券雷电微力员工参与创业
             5                               4,310,026    4,310,026
                 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
                 合计:                     99,266,692   99,266,692
    注1:公司原股东唐继芬于近日去世,2022年8月,经法定继承手续,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由其配偶刘志荣继承并参与本次解除限售,前述股份继
承事宜已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了变更登记。
    注2:本次解除限售股股东廖洁同时为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根据其在

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
相关规定,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

司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其在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

    注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
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

满半年。

    四、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变动             本次解除限售后
类            前
别
          股份数量 占比       增加      减少        股份数量    占比
          (股)     (       (股)    (股)      (股)      ( )
                     )

一、无限 34,893,97 20.026 99,266,692        -      134,160,666 76.9976
售条件流     4        4
通股

二、有限 139,346,02 79.973      -      99,266,692 40,079,334 23.0024
售条件流      6        6
通股
首发前   130,680,0 75.000
                                -      90,600,666 40,079,334 23.0024
限售股       00       0
首发后
可出借   8,666,026 4.9736              8,666,026        0      0.0000
限售股

三、总股 174,240,0 100.00                         174,240,00
                                -                             100.0000
本            00      00                               0
      注: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

 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

 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
 了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做出的承诺。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解除限

 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