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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电微力: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15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成都雷
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人作为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
审阅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会议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
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就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
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公司根据《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和《公司章程》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 根据《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1-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及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文件等资料,本次激
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不涉及公司董事,在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会中无需履行
回避表决程序。

    6.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
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
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实现对公司现任中层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长期激励与约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同意将前述
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会:


                                                      2022 年 9 月 15 日




                                  -3-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干胜道:


                                                      2022 年 9 月 15 日




                                  -4-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龚敏:


                                                      2022 年 9 月 15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