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电微力:3-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2-10-11
证券代码:301050 证券简称:雷电微力 公告编号:2022-064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 年 10 月 10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300 万股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4.56 元/股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雷电微力”)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2 年 10 月 10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
予条件的 10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
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价格:34.56 元/股。
4.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分子公
司,下同)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具体分配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
职务 股票数量(万 股票总数的比 公告时公司总
股) 例 股本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101
300 83.33% 1.72%
人)
预留部分 60 16.67% 0.34%
合计 360 100% 2.07%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
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含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
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
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5.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和归属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激励
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
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一个归属期 25%
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二个归属期 25%
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三个归属期 25%
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四个归属期 25%
次授予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
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
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归属期间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未
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以
后年度。
6.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
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
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
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
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涉及 2022 年-2025 年四个会计年度,
将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
归属条件之一。首次授予以及预留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表所示:
考核年
归属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度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第一个
2022年 1.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归属期
2.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2023年营业收入累计值相比于
首次授予第二个
2023年 2021年增长率不低于160%;
归属期
2.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2023年净利润累计值相比于2021年
增长率不低于160%。
首次授予第三个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2024年
归属期 1.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2024年营业收入累计值相比于
2021年增长率不低于340%;
2.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2024年净利润累计值相比于2021年
增长率不低于34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2025年营业收入累计值相比于
首次授予第四个
2025年 2021年增长率不低于540%;
归属期
2.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2025年净利润累计值相比于2021年
增长率不低于540%。
注:1.上述“净利润”“营业收入”均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
数据为计算依据。其中“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有效期内
正在实施的公司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
据。
2.若公司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遇重大变故、特殊及异常情况,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对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调整。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
宜。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则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计划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将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办法,将激励对象上一年
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 四档,具体如下:
考核内容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可归属比例
A 100%
各年度 B 80%
个人绩效考
核 C 60%
D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上年度
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可归属比例×激励对象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
能完全归属的部分,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2.2022 年 9 月 19 日至 2022 年 9 月 29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监事会未
收到个人或组织提出的异议或疑问,并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2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
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
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说明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
致,不存在差异。
三、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
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
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
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2022 年 10 月 10 日
(二)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首次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职务 股票数量(万 性股票总数的比 授予日公司总
股) 例 股本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101人) 300 100% 1.72%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
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含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授予价格:34.56 元/股。
(四)激励对象共 101 名,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 300
万股。
(五)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
件要求。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
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
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
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10 日,将根
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经测算,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
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限
需摊销的总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制性股票的
费用(万元)(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数量(万股)
300 10,725.64 1,252.48 4,952.24 2,613.38 1,379.27 528.27
注:1.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
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
摊薄影响。
3.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
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
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
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
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激励对象获取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说明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
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10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
件的规定,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以 2022 年 10 月 10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101 名激励对象授
予 3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九、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现发表核查
意见如下:
(一)本次实际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101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第 8.4.2 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
不含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十、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
予日、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财务顾问认为:
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
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二、备查文件
1.《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决议》;
2.《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决议》;
3.《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5.《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
6.《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雷电
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
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