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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雷电微力:7-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2-10-11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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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966 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南塔 25 层-26 层,邮编 610041
       25-26/F, South Tower of Tianfu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er, 966 North Tianfu Avenue, High -tech Zone, Chengdu,
                                                 Sichuan 610041, P. R. China
                                  电话/Tel:+86 28 6208 8000 传真/Fax:+86 28 6208 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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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雷电微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电微力”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

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成

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为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雷电微力提供的有关

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雷电微力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

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成都

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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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监事会会议文件、公司的

书面确认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雷电微力的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

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件、复

印件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

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公

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雷电微力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

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

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

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雷电微力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雷电微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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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

公告。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雷电微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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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2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2.2022年9月15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3.2022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4.公司独立董事龚敏接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2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

权。

   5.2022年9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成都雷

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合法、有效。

   6.2022年10月10日,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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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022年10月1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认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确定2022年10月10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101名激励对象300万股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

    8.2022年10月10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授予条件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2年10月10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同意以2022年10月10日为首次

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01名激励对象授予3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10 日。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交

易日,为自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

内,且不在下列区间: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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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

    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2 年 10 月 10 日为首次

授予日,授予 101 名激励对象 3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

独立意见。

    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

    (一)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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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

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获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

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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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樊斌                                      陈刚



                                            经办律师:

                                                          陈笛



                                            经办律师:

                                                          孟柔蕾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