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信工业: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2021-08-1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项的
承诺函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作为远信工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本次发行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本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
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进行全面尽职调查,确
认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定条件。
本保荐机构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8-8-1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项的承诺函》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杨 帆 孔 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8-8-2
保荐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公司作为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
荐机构和承销机构,本公司承诺:
向贵所报送的《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
请文件》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保荐代表人:
杨 帆 孔 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承诺:
1、在本次发行申请期间,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不
直接或者间接向审核人员提供资金、物品等馈赠及其他利益,保证不以不正当手
段影响审核人员对发行人的判断。
2、本公司保证不以任何手段干扰审核机构、上市委员会等机构及其人员的
审核工作。
3、在上市委员会上接受审核员的询问时,本公司保证陈述内容真实、客观、
准确、简洁,不含与本次发行审核无关的内容。
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陈少军
此项承诺于 年 月 日在 作出
7-4-8-1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全体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成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作如下说明(以下简称“本
说明”,本说明中的其他简称与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4-3-1
一、公
二、公
一 2010 6 公 的
2010 6 1 日,张鑫霞、张 、陈 和 军 同出资 立新昌县
远信 机 有限公司。远信机 的 资本 100.00 ,张鑫霞、张 、
陈 和 军分 以 方式出资 66.00 、5.00 、20.00 、9.00
4-3-2
万元。
根据新昌中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0 年 6 月 2 日出具的新中大验字[2010]
第 147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0 年 6 月 2 日,远信机械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
出资款 100.00 万元。
2010 年 6 月 4 日,远信机械取得新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330624000028934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远信机械的工商登记资料,远信机械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比例(%)
1 张鑫霞 66.00 66.00
2 陈学均 20.00 20.00
3 葛志军 9.00 9.00
4 张雪芳 5.00 5.00
合计 100.00 100.00
注:2010 年 8 月,张鑫霞分别与求金英、冯伟明签署《代持协议》,由张鑫霞代两人各持有
远信机械 5.00%(合计 10.00%)的股权。2015 年 12 月,张鑫霞与求金英、冯伟明分别签署
了股权转让协议,对代持事项予以还原,并在缴纳相应的所得税款后,于 2016 年 4 月办妥
了工商变更登记。
(二)2011 年 3 月,远信机械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1 年 2 月 12 日,由于与其余股东发展理念不同,葛志军将其持有的远信
机械 9.00%股权以 9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鑫霞。葛志军与张鑫霞签署了《股权转
让协议》,且远信机械股东会已审议通过了上述股权转让事项。
2011 年 3 月 1 日,远信机械就上述变更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远信机械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比例(%)
1 张鑫霞 75.00 75.00
2 陈学均 20.00 20.00
3 张雪芳 5.00 5.00
合计 100.00 100.00
(三)2012 年 2 月,远信机械第一次增资
2012 年 2 月 20 日,远信机械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远信机械将注册资本从
4-3-3
100.00 万元增加到 1,000.00 万元,其中,张鑫霞以货币方式增资 675.00 万元,
认购款合计 675.00 万元;陈学均以货币方式增资 180.00 万元,认购款合计 180.00
万元;张雪芳以货币方式增资 45.00 万元,认购款合计 45.00 万元。求金英、冯
伟明按照原持股比例 5%分别追加投资 45.00 万元,合计出资额 90.00 万元,两人
分别占当时公司注册资本的 5%,仍由张鑫霞代持。
根据新昌信安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2 年 2 月 21 日出具的信会所验字
[2012]第 025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2 年 2 月 21 日,远信机械变更后的累计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实收资本 1,000.00 万元。
2012 年 2 月 22 日,远信机械就本次增资事宜在新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完成后,远信机械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比例(%)
1 张鑫霞 750.00 75.00
2 陈学均 200.00 20.00
3 张雪芳 50.00 5.00
合计 1,000.00 100.00
(四)2016 年 4 月,远信机械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12 月 8 日,张鑫霞分别与陈少军、求金英、冯伟明签署《股权转让
协议》,将其持有的远信机械 40.00%股权转让给陈少军,将其代持的远信机械 5.00%
股权转让给求金英,将其代持的远信机械 5.00%股权转让给冯伟明。同日,远信
机械作出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
2016 年 4 月 14 日,远信机械就上述变更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远信机械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比例(%)
1 陈少军 400.00 40.00
2 张鑫霞 250.00 25.00
3 陈学均 200.00 20.00
4 张雪芳 50.00 5.00
4-3-4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比例(%)
5 求金英 50.00 5.00
6 冯伟明 50.00 5.00
合计 1,000.00 100.00
(五)2016 年 6 月,远信机械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6 年 5 月 18 日,陈少军、张鑫霞、陈学均、张雪芳、求金英和冯伟明分
别与远威科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陈少军将其持有的远信机械 36.00%股
权、张鑫霞将其持有的远信机械 18.50%股权、陈学均将其持有的远信机械 16.80%
股权、求金英将其持有的远信机械 3.70%股权、张雪芳将其持有的远信机械 3.70%
股权、冯伟明将其持有的远信机械 3.70%股权分别转让给远威科技。2016 年 5
月 18 日,远信机械作出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并同意修改公司
章程。
2016 年 6 月 23 日,远信机械就上述变更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远信机械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比例(%)
1 远威科技 824.00 82.40
2 陈少军 40.00 4.00
3 张鑫霞 65.00 6.50
4 陈学均 32.00 3.20
5 张雪芳 13.00 1.30
6 求金英 13.00 1.30
7 冯伟明 13.00 1.30
合计 1,000.00 100.00
(六)2016 年 6 月,远信机械第二次增资
2016 年 6 月 22 日,远信机械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吸收远琪投资为公司新
股东;同意远信机械将注册资本从 1,000.00 万元增加到 1,091.00 万元。新增注册
资本由远琪投资以 910.00 万元的价格出资认购,出资方式为货币,公司原有股
东所有持股权同比例稀释。
根据新昌信安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6 年 10 月 31 日出具的信会验字
4-3-5
[2016]第 021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6 年 6 月 27 日,远信机械变更后的累计
注册资本 1,091.00 万元,实收资本 1,091.00 万元。
2016 年 6 月 29 日,远信机械完成上述增资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远信机械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比例(%)
1 远威科技 824.00 75.53
2 远琪投资 91.00 8.34
3 张鑫霞 65.00 5.96
4 陈少军 40.00 3.67
5 陈学均 32.00 2.93
6 张雪芳 13.00 1.19
7 求金英 13.00 1.19
8 冯伟明 13.00 1.19
合计 1,091.00 100.00
(七)2016 年 12 月,远信机械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2016 年 11 月 15 日,远信机械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整体变更
方式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同日全体股东审议并一致同意以远信机械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6,384.35 万元为基础,按照 1:0.94 的比例折
合股份公司股本 6,000.00 万股,由原股东按原出资比例分别持有,余额 384.35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6 年 11 月 15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 610939 号”
《验资报告》,对远信机械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出资到位情况予以验证。
2016 年 12 月 23 日,公司于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股份公司设立工商
登记手续。
股份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及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比例(%)
1 远威科技 4,531.62 75.53
2 远琪投资 500.46 8.34
3 张鑫霞 357.47 5.96
4-3-6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比例(%)
4 陈少军 219.98 3.67
5 陈学均 175.99 2.93
6 张雪芳 71.49 1.19
7 求金英 71.49 1.19
8 冯伟明 71.49 1.19
合计 6,000.00 100.00
(八)2016 年 12 月,远信工业第一次增资
2016 年 12 月 27 日,远信工业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 131.25 万元,增资
后变更后注册资本变更为 6,131.25 万元;公司总股本由 6,000 万股变更为 6,131.25
万股。本次新增股本由新股东吕佳琦和徐小明认购,其中吕佳琦以货币方式认购
112.5 万股,共计出资 300 万元;徐小明以货币方式认购 18.75 万股,共计出资
50 万元。
根据立信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610568 号《验资
报告》,截至 2016 年 12 月 29 日,远信机械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 6,131.25 万元,
实收资本 6,131.25 万元。
2016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就上述变更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份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万股) 比例(%)
1 远威科技 4,531.62 73.91
2 远琪投资 500.46 8.16
3 张鑫霞 357.47 5.83
4 陈少军 219.98 3.59
5 陈学均 175.99 2.87
6 吕佳琦 112.50 1.83
7 张雪芳 71.49 1.17
8 求金英 71.49 1.17
9 冯伟明 71.49 1.17
10 徐小明 18.75 0.31
4-3-7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万股) 比例(%)
合计 6,131.25 100.00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远信工业股权结构未再发生变动。
(以下无正文)
4-3-8
4-3-9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的确认意见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以上关于公司设
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
陈少军 张鑫霞 陈学均
丁伯军 张国昀 陈启宏
全体监事:
陈小良 求金英 张雪芳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俞小康 梁永忠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3-10
发行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公司承诺向贵所报送的《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陈少军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4-6-1
7-4-1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
股东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
重要承诺以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序号 承诺事项 页码
1 发行人承诺函 1
2 公司控股股东远威科技承诺函 6
3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少军、张鑫霞承诺函 13
4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陈学均、远琪投资承诺函 22
公司董监高丁伯军、张国昀、陈启宏、陈小良、求金英、张雪芳、俞小康、
5 33
梁永忠承诺函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信工业”)全体监事已仔细阅读了远
信工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中相关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指使发行人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发行
人披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7-4-5-1
(此页无正文,为《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之签
章页)
全体监事:
陈小良 求金英 张雪芳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4-5-2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股东新昌县远威科技有
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少军、张鑫霞夫妇确认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中相关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
本公司股东指使本公司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本公司披露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
控股股东盖章:新昌县远威科技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签字:
陈少军
张鑫霞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4-4-1
关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出具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相关文件
真实性的承诺函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承诺仅供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之用,并不适用于其他目的,且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7-8-9-1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相
关文件真实性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吴连明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 丽 刘秀华
经办律师:
冯 琳
经办律师:
周华俐
年 月 日
7-8-9-2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发行申请文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承诺,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
陈少军 张鑫霞 陈学均
丁伯军 张国昀 陈启宏
全体监事:
陈小良 求金英 张雪芳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俞小康 梁永忠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4-3-1
7-8-10-1
7-8-12-1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鉴于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信工业”、“发行人”或“公司”)
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新昌县远威科技有限公
司,实际控制人陈少军、张鑫霞夫妇,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就避免同业竞争和
减少关联交易作出如下承诺: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人/本公司/本企业郑重声明,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本公司/本企
业及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
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2、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
经营或持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与发行人
及其下属企业经营业务构成潜在的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研制、生产和销售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研制、生产和销售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
任何产品以及以任何方式为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竞争企业提供资金、技术、人
员等方面的帮助);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
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经营运
作相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3、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
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
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
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停止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
务;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
方。
4、如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
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发行人的经营运作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
商业机会通知发行人,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发行人作出愿意利用该商
7-4-2-1
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则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发行人。
5、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
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6、本承诺函在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期间内持
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二、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保护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利益,规范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本人/
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远信工业的关联交易,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远
信工业及远信工业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
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特此承诺:
1、确保远信工业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以避免、
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市场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
参照市场通行的标准,确定交易价格,并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合同;
3、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履行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回避
表决程序及独立董事独立发表关联交易意见程序,确保关联交易程序合法,关联
交易结果公平、合理;
4、严格遵守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
三、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
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若本公司/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
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公司/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采取或
接受以下措施: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对未履行承诺的情形予以纠正,消除不利
影响,提出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
7-4-2-2
2、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3、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并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公司相应市值的股票,为本人根据
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如有);
4、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
完毕之日止,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
5、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
完毕之日止,本人(适用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处领取
薪酬、津贴或股东分红(如有);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行上述承诺。
特此承诺!
7-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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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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