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远信工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2-08-30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
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
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
为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
本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
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1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
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前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
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七条 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
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第八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和/或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掌握其的资信情况。经办部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
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总经理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
面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

                                     2
信用情况,审慎作出决定。

    第十条 经办部门和董事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
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除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不得为
其提供担保:

    (一) 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 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 连续二年亏损的;

    (五)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 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二条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
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
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六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审议为本制度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担保
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3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反担保
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对外担保未获得反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审议时作特别风险提示。




                       第四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

    第十八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担
保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约定主债权范围或限额、担保责任
范围、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

    第十九条 公司经办部门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调查了解被担保企
业的资金使用情况、银行账户资金出入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收集被担保
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
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
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
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担保的主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
的,应视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对
外担保事项的决议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三条   被担保人主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
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4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办部门人员未按规
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
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