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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信工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8-30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
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委员中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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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三)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

    (六)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八)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九) 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

    (十) 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十一)   负责对审计部和审计部负责人工作进行考评;

    (十二)   与总经理协商决定审计部人员编制;

    (十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
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九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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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
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设立审计部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三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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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筹备组织、相关材料的起草、会议记录及日常工作
的协调;

    (六)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七) 审计委员会或公司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
提议召开。会议应在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部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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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工作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应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泄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
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
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
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
荐机构、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
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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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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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
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
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
意见。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
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
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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