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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信工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08-30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合理规避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结合本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
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
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
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
出资的经营项目、与第三方合作成立公司或开发项目、参股其他经营实体、经营资
产出租等。

    第四条 公司投资管理遵循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公司资源,促进要素
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
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事会
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
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公
司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由其各自在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
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一) 公司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如下: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 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如下: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1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三) 投资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确需开展时,应按照国家和其它相关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投资审批程序,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
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专门
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的投
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 公司研究院为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
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
以及项目实施完成后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
定后,由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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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
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室及董事会办公室应对项目计划或分析报告进行审核
评估,决定组织实施或报董事长及总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七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 公司研究院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
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 公司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 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
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由总经理和董事会办公室参加的联
合控制制度,并且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
财务管理人员职责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
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
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研究院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董事长及
总经理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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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项目初审通过后,研究院按项目投资建议书,负责对其进行调研、
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送交董事会办公室和战略与发展委
员会。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和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
作协议审核通过后提交予董事长及总经理再次审核。总经理审核后将投资计划按
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投资审批机构授权公司相关部
门负责具体实施。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增
加投资,必须重报投资意向书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班子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
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顾问或法务部门进行审核后方可对外签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研究院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
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
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公司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
论证。

    第三十条   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设
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 止
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三十一条 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公司财务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
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
时向总经理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
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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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论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完成或
退出(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总经理指定专人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三十四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 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五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 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
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
同。

       第三十八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
的流失。




                                 第六章 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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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对外投资的,应当主动予以纠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应的董事、监事应当予以赔偿。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免除相应董事、监事的职务,并视情况要求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对外投资的,应当主动予以纠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相应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董事会应
当免除相应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并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对外投资中存在弄虚作假、恶意
串通或营私舞弊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应当赔偿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公司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应当免除相关人员的职务,并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主动予以纠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应的董事、监事应当予以赔偿。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按照相关程序,通过被委派公司的股东会给当
事者相应的处分、处罚、解聘等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修改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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