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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信工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2-08-30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
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
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
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
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
候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所称
“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职
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持有公司
股份数量、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
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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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
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
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
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第十二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
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
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
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选举董事的选票只能投向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的选票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每位
股东的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一)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
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
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
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投票方式:
    (一) 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每一张选票上应
当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以及该张选票累计投票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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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或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计投票数的最高限额,
否则,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三) 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该选票有
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 每张选票中投赞成票的每位候选人最低得票额不能少于该股东所持有股
份整数的一倍。否则,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五)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或监事总人数,根据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十五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
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
之一。
       (二)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
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
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
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三)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
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
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
举。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
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
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
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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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之间”、“以下”含本数;“”超过、“低
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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