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及战略配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作为远信工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信工业”、“公司”或“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 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 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远信工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及战略配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及上市后股本变动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06 号)同意注册,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440,000 股,并于 2021 年 9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61,312,5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 股本为 81,752,5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 64,310,153 股,占发行后总 股本的 78.6644%,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 17,442,347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1.3356%。 (二)上市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2022 年 3 月 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 为 953,653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1665%。该批次限售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 本 结 构 发 生 变 化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提 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 1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81,752,5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 股为 63,356,500 股,占总股本的 77.4979%,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8,396,000 股, 占总股本的 22.5021%。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 战略配售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总计 7,261,173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8.8819%,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 为 5,217,17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3817%,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2,044,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2%。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 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陈学均、吕佳琦、张雪芳、求金英、冯伟 明、徐小明和中信证券远信工业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 下简称“远信战略配售资管计划”),共 7 名股东。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 《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陈学均承诺 (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通过远威科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本人通过远威科技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 次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 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2 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 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于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任期届 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届期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 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自本人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 定。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 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4)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人将严格 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的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的前提 下,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并通过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交易方式逐步 减持。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以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通知、备案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人所持公 3 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自公司上市后至减持期间,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自本人及本人的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5%时, 本人可不再遵守上述承诺。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同意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公司所有。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相应义 务。 (二)公司股东徐小明、吕佳琦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 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股 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 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核查,因编制报告的工作人员误写,导致股东陈学均、徐小明、吕佳琦在 《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部分承诺内容和《关于所持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之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存在差异,应以其签署的上述承诺函的内 容为准。现更正如下: 股东陈学均在《上市公告书》披露的关于持有股份锁定期承诺“在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 4 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更正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通过远 威科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通过远威科技间接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下称“锁定 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股东徐小明、吕佳琦在《上市公告书》披露的关于持有股份锁定期承诺“在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通过远威科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本人通过远威科技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更正为“在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 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次《上市公告书》承诺内容的更正不会影响其他股东权益,亦不会造成其他股 东利益受到损害。公司也将在今后编制工作中更加仔细严谨,提高信息披露工作 质量。 (三)公司股东冯伟明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通过远威科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本人通过远威科技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 司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 股份锁定义务。 5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司监事求金英、张雪芳承诺 (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通过远威科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本人通过远威科技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 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 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于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任期届 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届期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 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自本人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 定。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 司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 股份锁定义务。 6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公司股东远信战略配售资管计划承诺 远信战略配售资管计划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承诺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 限售期自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远 信战略配售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 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 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9 月 5 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 7 户。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7,261,173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8.8819%。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 本次解除 剩余限售 序 占总股 股东名称 股份总数 限售数量 股份数量 备注 号 本比例 (股) (股) (股) 1 徐小明 187,500 0.2294% 187,500 0 担任公司 2 求金英 714,940 0.8745% 714,940 0 监事 3 吕佳琦 1,125,000 1.3761% 1,125,000 0 4 冯伟明 714,940 0.8745% 714,940 0 担任公司 5 陈学均 1,759,853 2.1527% 1,759,853 0 副总经理 和董事 7 所持限售 本次解除 剩余限售 序 占总股 股东名称 股份总数 限售数量 股份数量 备注 号 本比例 (股) (股) (股) 担任公司 6 张雪芳 714,940 0.8745% 714,940 0 监事 中信证券-招商银 行-中信证券远信 7 工业员工参与创业 2,044,000 2.5002% 2,044,000 0 板战略配售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合计 7,261,173 8.8819% 7,261,173 0 注: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5、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东及间接持股个人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 减持的相关承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 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督促相关股东在减持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 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列示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 减少 增加 比例 比例(%) 数量(股) (股) (股) (股) (%) 一、有限售 63,356,500 77.4979 7,261,173 - 56,095,327 68.6160 条件股份 其中:首发 61,312,500 74.9977 5,217,173 - 56,095,327 68.6160 前限售股 首发后 可出借限售 2,044,000 2.5002 2,044,000 - - - 股 二、无限售 18,396,000 22.5021 - 7,261,173 25,657,173 31.3840 条件股份 三、总股本 81,752,500 100.00 - - 81,752,500 1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股东陈学均、吕佳琦及徐小明在《关于所持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之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中关于锁定 8 期的承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 求,《上市公告书》与《承诺函》的差异系编制报告的工作人员失误所致,更正 后的承诺内容与提交交易所的《承诺函》原件一致,本次更正对股东原承诺事项 不构成实质性变更,不会影响其他股东权益,亦不会使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 经核查,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6 号——保荐业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9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杨 帆 孔 磊 保荐机构公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