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53 证券简称:远信工业 公告编号:2022-030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2年9月15日(星期四)下午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2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 间。 3、会议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澄潭工业区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一楼 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 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张鑫霞。公司董事长陈少军先生因公事出差,无法出 席并主持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规定: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选的1名董事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经商议后,决定推荐张鑫霞女士主持 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总数为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9,292,7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527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股份59,284,96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17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人,代表 股份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9、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 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59,284,96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8%;7,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2.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59,284,96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8%;7,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2.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59,284,96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8%;7,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2.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9,284,96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8%;7,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0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9,284,96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8%;7,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0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9,284,96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8%;7,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0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9,284,96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8%;7,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0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9,284,96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8%;7,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0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59,284,96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8%;7,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0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网络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9,284,96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8%;7,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59,284,96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8%;7,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59,284,96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8%;7,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9,284,96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8%;7,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59,284,96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8%;7,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的刘秀华律师和汪节云律师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