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隆新材: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八)2021-08-1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八)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八)
目 录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 4
第二节 专项核查意见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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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八)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八)
德恒 12F20190056-27 号
致: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北京
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八)》(以下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八)》”)。
本所已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汇隆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
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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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于 2020 年 11 月 29 日出具了《北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意见(二)》”);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
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三)》”);
于 2021 年 2 月 8 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四)》”;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出具
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五)》(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五)》”);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
事务所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六)》”);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汇
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七)》(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七)》”)。
本《补充法律意见(八)》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
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
《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补充法律意见
(六)》及《补充法律意见(七)》一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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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
《补充法律意见(八)》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
充法律意见(八)》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八)》
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分别与正本或原
件一致和相符。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八)》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
(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补充法律
意见(六)》及《补充法律意见(七)》的补充并构成上述文件不可分割的一
部分。
四、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前述文件中的前提、假设、承诺、声明事项、释
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八)》。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八)》仅供发行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六、本所目前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号为
31110000400000448M,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负责人为王丽。
七、本《补充法律意见(八)》由张立灏律师、张昕律师、徐逍影律师共
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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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项核查意见
问题 1: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纳入相应产业规
划布局,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
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请按照业务或产品进行
分类说明。
本所律师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访谈了发行人相关负责人,
了解了其生产经营、募投项目的相关情况;查阅了与化纤行业相关的国家政策
规定,查阅并了解了与发行人所在行业相关的产业规划布局情况;比对了《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名录。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主要业务及产品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主要从事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战略方向的原液着色纤
维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是使用原液着色技术生产的差别化有色涤纶
长丝 DTY、FDY 和 POY 等。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均未发生
重大变化。公司的募投项目为年产 15 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维项目(第一
期),亦紧密围绕主营业务开展。公司目前生产以及募投项目拟生产产品均为差
别化有色涤纶长丝产品,该类产品属于原液着色纤维、差别化纤维和免染环保
纤维的类别。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从事的行业所属的产
业层级关系为 C 制造业—C28 化学纤维制造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
码》(GB/T4754-2017),公司从事的行业所属的产业层级关系为“C28 化学纤维
制造业”之“C2822 涤纶纤维制造”。
(二)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纳入了相应产业规划布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应产业规
划布局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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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
序号 行业政策 颁布日期 相关内容
单位
鼓励类:阻燃、抗静电、抗紫外、抗
《产业结构调整 菌、相变储能、光致变色、原液着色等
国家发改
1 指导目录(2019 2019 年 10 月 差别化、功能性化学纤维的高效柔性化
委
年本)》 制备技术;智能化、超仿真等功能性化
学纤维生产;差别化和功能性涤纶长丝
化纤工业是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
《化纤工业“十 工信部、
组成部分,差别化纤维产品、原液着色
2 三五”发展指导 国家发改 2016 年 11 月
产业化关键技术均为重点发展的领域和
意见》 委
方向
抗菌抑菌纤维材料,抗静电纺织材料,
阻燃纤维材料,抗熔滴纤维材料,相变
《战略性新兴产 储能纤维材料,导电纤维材料,抗辐射
业重点产品和服 国家发改 纺织材料,抗紫外线功能纤维材料,耐
3 2017 年 1 月
务指导目录 委 化学品纤维材料,轻量化纤维材料,土
(2016 年版)》 工纤维材料,医卫纤维材料,环保滤布
材料,防刺防割布料等新型化学纤维及
功能纺织材料被列入目录
《国家重点支持 新型纤维材料中的环境友好及可降解型
国家商务
4 的高新技术领 2018 年 5 月 纤维等被列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
部
域》 领域
《战略性新兴产
国家统计 有机纤维中的涤纶纤维制造等被列入战
5 业分类 2018 年 11 月
局 略新兴产业
(2018)》
《国家鼓励的工
业节水工艺、技 工信部、 将化纤原液着色技术认定为国家鼓励的
6 2019 年 11 月
术和装备目录 水利部 节水技术予以推广
(2019 年)》
浙江省新材料产 浙江省经 抗静电、阻燃、高吸湿、抗菌防臭、防
7 业发展“十三 济和信息 2016 年 6 月 紫外线等功能性纤维,免染环保型纤维
五”规划 化委员会 等作为先进基础材料列入发展方向
《化纤制造业改 浙江省工 将浙江省打造成世界先进的高端化纤研
造提升实施方案 业转型升 发与生产基地,推进生物基化学纤维、
8 2017 年 9 月
(2017-2020 级领导小 循环再利用纤维、原液着色纤维等“绿
年)》 组办公室 色纤维”标志认证体系建设
经本所律师核查,“原液着色等差别化、功能性化学纤维的高效柔性化制
备技术、差别化和功能性涤纶长丝”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
本)》中优先鼓励的相关产业。根据《化纤工业“十三五”发展指导意见》,化
纤工业是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差别化纤维产品、原液着色产
业化关键技术均为重点发展的领域和方向;同时,“环境友好型纤维”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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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新材料技术领域。2019 年,工信部、水
利部联合发布了《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2019 年)》,将
化纤原液着色技术认定为国家鼓励的节水技术予以推广。浙江省已将免染环保
纤维、原液着色纤维列入相应的产业发展规划,作为发展方向。
综上,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
(三)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主要从事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战略方向的原液着色纤
维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是使用原液着色技术生产的差别化有色涤纶
长丝 DTY、FDY 和 POY 等,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均未发生
重大变化。公司的募投项目为年产 15 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维项目(第一
期),亦紧密围绕主营业务开展。公司目前生产以及募投项目拟生产产品均为差
别化有色涤纶长丝产品,属于原液着色纤维、差别化纤维和免染环保纤维的类
别。
如上文所述,“原液着色等差别化、功能性化学纤维的高效柔性化制备技
术、差别化和功能性涤纶长丝”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
优先鼓励的相关产业,公司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均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9 年本)》中所鼓励的相关产业,不属于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也不
属于落后产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被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
2.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
本)》中鼓励类产业,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亦不属于落后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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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
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发行人的主要能
源资源消耗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本所律师实地查看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访谈发行人相关负责人,了解
其生产经营、募投项目的相关情况;查阅了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
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取得了发行人生产经营项目、募投项
目的节能评估报告、节能审查意见等文件;获取发行人主要能源消耗情况、当
地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情况如下:
序号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状态 项目所在地
1 年产 6,000 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 已完工 湖州市德清县
2 扩建年产 4.4 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 已完工 湖州市德清县
年产 10.5 万吨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
3 已完工 湖州市德清县
建设项目
4 年产 3 万吨原液着色加弹丝技改项目 在建过程中 湖州市德清县
5 年产 3,000 吨功能色母粒项目 在建过程中 湖州市德清县
年产 15 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维项目(第一 拟建募投项
6 湖州市德清县
期) 目,尚未开工
根据湖州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降耗办公室于 2016 年 12 月 14 日颁
布的《关于印发湖州市节能降耗“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湖节能办[2016]3
号):深入推进工业节能,将化学纤维制造业列为节能重点领域,推动化纤企
业机器换人,实施技术改造,提升产品结构。重点推进合成纤维熔纺长丝环吹
冷却、高效烘干定型、压缩空气系统节能优化、聚酯化纤酯化工艺余热回收制
冷、螺杆膨胀发电、有机热载体炉等技术。
根据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颁布的《德清县进一步加
强能源“双控”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1 年)》(德政办发
[2018]184 号):要求大力培育绿色制造新增长点。积极培育科技含量高、资源
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绿色产业,培育绿色制造新业态、新模式。推进重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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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绿色化改造。加快推进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全面推进能源管理
体系、测量管理体系等先进节能管理方法的导入,重点在电厂、纺织、造纸、
有色金属、化纤等行业,组织实施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和变压器能
效提升、绿色照明推广等重点节能工程。
近年来,公司获得了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环保厅颁发的
“浙江省绿色企业”、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市级绿色工厂”、
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认定的“2018 年度化纤行业绿色制造优秀企业”“化纤
行业“十三五”绿色发展示范企业”“绿色贡献度金钥匙奖先进企业”和浙江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水利厅等认定的“浙江省节水企业”等荣誉,深度
贯彻绿色发展和节能降碳理念,推动可持续发展。
根据德清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 年 5 月出具的证明,2017 年 1 月 1 日以
来,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包含已注销子公司浙江汇隆合纤科技有限
公司)能源使用方面合法合规,不存在被限制使用的情况,符合国家法规和国
家标准。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项目不存在违反辖区能源消费
双控要求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满足项目
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的要求。
(二)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的节能审查履行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及募投项目已按规定履行了节能
审查程序,相关项目已按规定取得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1. 节能审查相关规定的实施情况
序号 相关规定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 开始实施日期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1 国家发改委 2016 年 11 月 27 日 2017 年 1 月 1 日
审查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
2 国家发改委 2010 年 9 月 17 日 2010 年 11 月 1 日
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德清县固定资产
德清县人民
3 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2011 年 12 月 1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
政府办公室
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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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以及募投项目所在地均位于浙江
省湖州市德清县,德清县于 2012 年开始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实施办法。根据该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 吨(含)标准煤
以上或年度用电在 200 万(含)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
建和改建项目)应当进行节能审查。
根据国家发改委 2016 年 11 月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
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
目录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
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2. 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情况
(1)已建项目履行的相应程序
公司已经完成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年产 6,000 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
目、扩建年产 4.4 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和年产 10.5 万吨差别化新型环
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建设项目,上述项目已履行的审批、备案、环评程序以及
节能审查程序情况如下:
环评批复情况 发改部门备案情况 节能审查程序履行
建设项目名称
审批单位 批准文号 时间 备案单位 备案文号 时间 情况
年产 6,000 吨差别 德环建审 2004 德计经技
2004 年
化有色涤纶长丝项 [2004]225 年6 [2004]第 81 属于德清县节能主
德清县发 7月
目 号 月 号 管部门开始实施节
展改革和
2011 德发改经 能评估审查前的项
扩建年产 4.4 万吨 经济委员
德环 年 备 2010 年 目,不适用节能审
差别化有色涤纶长 德清县环 会
[2011]76 号 11 (2010) 7月 查程序
丝项目 境保护局
月 第 207 号
年产 10.5 万吨差别
德环建 2015 德清县经 德经技备 已取得节能审查意
化新型环保免染有 2014 年
[2015]155 年5 济和信息 [2014]463 见,浙经信资源
色涤纶长丝建设项 12 月
号 月 化委员会 号 [2014]524 号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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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德清县发展和改革局、德清县能源监测大队 2021 年 2 月出具的证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完工的年产 6,000 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和扩建
年产 4.4 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不存在能源审批方面违法违规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已建项目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节能审查程序。
(2)在建项目履行的相应程序
公司在建项目包括:年产 3 万吨原液着色加弹丝技改项目和年产 3,000 吨
功能色母粒项目,上述两个项目已履行的审批、备案、环评程序以及节能审查
程序情况如下:
建设项目 环评批复情况 发改部门备案情况 节能审查程序
名称 审批单位 批准文号 批准时间 备案单位 项目代码 备案时间 履行情况
年产 3 万
湖德环建 已提交节能评
吨原液着 2020 年 12 2019-330521-28- 2020 年 6
[2020]180 估报告,尚在
色加弹丝 月 11 日 03-044149-000 月8日
湖州市生 号 德清县经 审批过程中
技改项目
态环境局 济和信息
年产 综 合 能 耗 为
德清分局 德环建 化局 2018 年
3,000 吨 2019 年 12 2018-330521-29- 219.1 吨 标 准
[2019]199 12 月 7
功能色母 月 18 日 03-092309-000 煤,无需开展
号 日
粒项目 节能审查
根据德清县发展和改革局、德清县能源监测大队 2021 年 2 月出具的证明,
公司在建年产 3 万吨原液着色加弹丝技改项目已按照相关规定提交了节能评估
报告,该局正在审批过程中,目前不存在无法办理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建项目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审查程序。
(3)募投项目履行的相应程序
公司募投项目为年产 15 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维项目(第一期),目
前,该项目尚未开工建设,公司募投项目已履行的审批、备案、环评程序以及
节能审查程序情况如下:
建设项目名称 环评批复情况 发改部门备案情况 节能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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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单位 批准文号 批准时间 备案单位 项目代码 备案时间 履行情况
尚未开工建
设,已提交节
年产 15 万吨智 2020- 能评估报告,
湖德环建 德清县经
能环保原液着 德清县生 2020 年 6 330521- 2020 年 5 月 已完成所在地
[2020]76 济和信息
色纤维项目 态环境局 月 12 日 28-03- 21 日 发改委组织的
号 化局
(第一期) 130050 节能评估报告
评审会,尚在
审批过程中
根据德清县发展和改革局、德清县能源监测大队 2021 年 2 月出具的证明,
公司拟建年产 15 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维项目已按照相关规定提交了节能评
估报告,该局正在审批过程中,目前不存在无法办理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募投项目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审查程序。
3. 相关部门的证明情况
根据德清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 年 5 月出具的证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不存在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规定的情形。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已按规定履行了
节能审查程序,相关项目已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三)发行人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要求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生产经营耗用的主要能源为电力,系公司向当地国
家电网公司进行采购,公司已支付相应的电力使用费用,报告期内,公司消耗
的电费、耗电量情况如下: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电费(万元) 4,118.70 3,833.04 3,023.37
耗电量(万度) 5,659.05 5,393.83 4,248.06
注:以上电费为含税价格。
根据发行人所在地主管部门德清县发展和改革局、德清县能源监察大队出
具的证明文件,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发行人能源使用方面合法合规,不存在被
限制使用的情况,符合国家法规和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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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 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2. 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及募投项目已按规定履行了节能审查程序,相关
项目已按规定取得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3. 报告期内发行人能源使用方面合法合规,不存在被限制使用的情形,符
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问题 3:发行人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
《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
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
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
要求。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备案资料,发
行人的募投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实施主体
年产 15 万吨智能环保原液
1 33,973.00 33,973.00 公司
着色纤维项目(第一期)
2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 5,000.00 公司
合 计 38,973.00 38,973.00 -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年产 15 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
纤维项目(第一期)不涉及建设自备燃煤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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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4:发行人现有工程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是否落实污染
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募投项目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
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发行人的
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
行情况。
本所律师访谈了发行人相关负责人,了解了其生产、环保相关情况;查阅
了关于发行人生产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文件及环评验收文件等相关文件;查阅
了相关国家法律法规。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现有工程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落实了污染物总量削
减替代要求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经完成的主要生产建设项目包括:年产 6,000 吨
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扩建年产 4.4 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和年产
10.5 万吨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建设项目,上述项目均已取得环保
主管部门的环评批复,按照要求进行了污染物总量控制,并完成了环评验收,
具体情况如下:
环评批复情况 环评验收情况
项目名称 审批
批准文号 时间 文号 时间
单位
年产 6,000 吨差别化 德环建审 2004 年 德环验
2006 年 10 月
有色涤纶长丝项目 [2004]225 号 6月 [2006]94 号
德环验 2012 年 7 月
扩建年产 4.4 万吨差
德清县 德环[2011]76 2011 年 [2012]065 号 (一期)
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
环境保 号 11 月 2020 年 6 月
目 自主验收
护局 (二期)
年产 10.5 万吨差别化
德环建 2015 年 德环验
新型环保免染有色涤 2018 年 7 月
[2015]155 号 5月 [2018]015 号
纶长丝建设项目
根据历次生产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批或备案文件、环评批复文件及环评验收
文件,公司现有生产经营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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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产 6,000 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
2004 年 5 月,浙江省湖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就公司年产 6,000 吨差别化有
色涤纶长丝项目出具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结论为:公司需严
格遵守“三同时”原则,投产后保证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作,使污染物达
标排放,在此前提下,该项目的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来讲是可行的。
2004 年 6 月 7 日,德清县环境保护局就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德环建审[2004]225 号):同意
按表内申报规模、生产工艺和地址进行建设,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环保设施必须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2004 年 7 月 8 日,德清县发展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年产
6,000 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德计经技[2004]第
81 号),经研究,同意公司新建年产 6,000 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
2006 年 10 月 13 日,德清县环境保护局出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申请登记卡》(德环验[2006]94 号),明确了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污染防治措
施,同意公司年产 6,000 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验收。
2. 扩建年产 4.4 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
2010 年 7 月 5 日,德清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委员会出具《德清县企业投资项
目备案通知书》(德发改经备[2010]第 207 号),准予备案。
2011 年 5 月,浙江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就公司扩建年产 4.4 万吨差别化有
色涤纶长丝项目出具了《扩建年产 4.4 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环境影响报告
书》,评价结论为: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及标准进
行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环保法规,落实各项污染防治
措施,加强环境管理,抓好“三同时”,并确保其处理效果,该项目的建设从
环境保护角度来讲是可行的。
2011 年 11 月 1 日,德清县环境保护局就上述《扩建年产 4.4 万吨差别化有
色涤纶长丝环境影响报告书》出具《关于浙江汇隆化纤有限公司扩建年产 4.4
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德环[20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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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在落实环评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污染物可以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控制
要求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原则同意本项目按报告书内申报的生产工
艺、设备和所用原辅材料在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 88 号原厂区内进行扩建。
2012 年 7 月 27 日,德清县环境保护局出具《建设项目验收意见》(德环
验[2012]065 号):扩建年产 4.4 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一期工程的建设
项目环保措施基本到位,经环保监测站监测,污染物排放基本达到了相关标准
要求,验收材料齐全,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同意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2020 年 6 月 12 日,公司对扩建年产 4.4 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二期
进行环评验收,形成了“汇隆新材扩建 4.4 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环
境保护验收会验收意见。上述意见表示,根据验收监测报告,项目建设对周边
环境影响很小,与《扩建年产 4.4 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环境影响报告书》
中影响评价结论基本一致。根据验收监测结果统计,本项目废水量、CODcr、
NH3-N、TP 的排放量和废气(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量符合环评中的总量控制指
标要求。
3. 年产 10.5 万吨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建设项目
2014 年 12 月 16 日,德清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浙江省企业投资项
目备案通知书》(德经技备案[2014]463 号),准予备案。
2015 年 4 月,浙江冶金环境保护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书》,评价结论为: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本报告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
措施,同时严格执行“三同时”政策,加强环境管理,确保各污染物达标排
放,环评认为本项目的建设从环保角度是可行的。
2015 年 5 月 14 日,德清县环境保护局就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出具《关于浙江汇隆合纤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10.5 万吨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
有色涤纶长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德环建[2015]155 号):
原则同意浙江汇隆合纤科技有限公司在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 777 号建设年产
10.5 万吨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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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4 月,湖州南太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浙江汇隆合纤科技
有限公司年产 10.5 万吨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建设项目(一期)验
收监测报告》:本项目实施后,各污染物均可实现达标排放,对当地环境质量
影响较小,当地环境质量仍维持在相应功能区的水平。根据验收监测结果统
计,本项目废水量、CODcr、NH3-N、TP 的排放量和废气(非甲烷总烃)的排
放量符合环评中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2018 年 4 月 19 日,针对上述年产 10.5 万吨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有色涤纶
长丝建设项目(一期),公司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进行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并出具《年产 10.5 万吨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建设项目
(一期)环境保护验收会(废水、废气)验收意见》,明确公司已严格落实污
染物总量控制措施。
2018 年 7 月 24 日,德清县环境保护局出具《年产 10.5 万吨差别化新型环
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建设项目(一期年产 5 万吨)环保设施(噪声及固废)竣
工验收意见》(德环验[2018]015 号):经资质单位检测,噪声排放达到了相关
标准要求,噪声及固废环保措施符合要求,验收材料齐全,符合验收条件,同
意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于 2020 年 7 月和 2021 年 1 月分别出具证明,
公司不属于环保重点监管企业,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产生严重污染情况,公
司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及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并且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
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有生产经营项目符合环评批复文件要求,
落实了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相关项目均已取得环保主管部门的环评批
复,并完成了环评验收。
(二)公司募投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
定,获得了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1. 发行人募投项目获得环评批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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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批复情况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单位 批准文号 时间
年产 15 万吨智能环保原液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湖德环建[2020]76 2020 年 6 月
1
着色纤维项目(第一期) 德清分局 号 12 日
2 补充流动资金 - - -
2. 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1)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
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
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确
定。除特定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或严重影响生态的、选址跨行政区域的建设
项目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实行属地审批和管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根据上述文件所述原则
上实行属地审批和管理的精神,公司募投项目取得了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湖州市
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的环评批复(湖德环建[2020]76 号),符合《环境影响评
价法》及《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应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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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
根据国家生态环保部 2017 年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
录》,公司募投项目所属项目类别为“十七、化学纤维制造业”中“44、化学
纤维制造”之“单纯纺丝”类,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委托湖州南太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编制了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15 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维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表》,并获得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的环评批复,符合《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
(3)符合《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 年
本)
根据《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 年本)
规定,纳入生态环境部审批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能源、交通运输、原材料
(石化、化工)、核与辐射、海洋、绝密工程的相关项目和其他由国务院或国
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公司募投项目年产 15 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维项目(第一期)主要生产
原液着色纤维产品,属于化学纤维制造行业,不属于《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 年本)规定的需要生态环境部审批的相关
建设项目。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
分局批准文号为湖德环建[2020]76 号的环评批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的
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相应规定。
(三)发行人的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已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
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
1. 公司已建项目履行的相应程序
公司已经完成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年产 6,000 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
目、扩建年产 4.4 万吨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项目和年产 10.5 万吨差别化新型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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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建设项目,上述项目已履行的审批、备案及环评程序如
下:
环评批复情况 环评验收情况 发改部门备案情况
建设项目
审批 批准 备案 备案
名称 时间 文号 时间 时间
单位 文号 单位 文号
德环
年产 6,000 吨 德环验 德计经技 2004
建审 2004 2006 年
差别化有色涤 [2006]94 [2004]第 年7
[2004]22 年6月 10 月
纶长丝项目 号 81 号 月
5号 德清县发
德环验 2012 年 7 展改革和
扩建年产 4.4 [2012]065 月(一 经济委员 德发改经
德清 德环 2011 2010
万吨差别化有 号 期) 会 备
县环 [2011]76 年 11 年7
色涤纶长丝项 2020 年 6 (2010)
境保 号 月 月
目 自主验收 月(二 第 207 号
护局
期)
年产 10.5 万
吨差别化新型 德环建 德环验 德清县经 德经技备 2014
2015 2018 年
环保免染有色 [2015]15 [2018]015 济和信息 [2014]463 年 12
年5月 7月
涤纶长丝建设 5号 号 化委员会 号 月
项目
2. 公司在建项目履行的相应程序
公司在建项目包括:年产 3 万吨原液着色加弹丝技改项目和年产 3,000 吨
功能色母粒项目,上述两个项目已履行的审批、备案及环评程序如下:
环评批复情况 发改部门备案情况
建设项目
批准
名称 审批单位 批准文号 备案单位 项目代码 备案时间
时间
年产 3 万吨
湖德环建 2020 年 1
原液着色加 2019-330521-28-03-044149 2020 年 6
[2020]180 2 月 11
弹丝技改 湖州市生 德清县经 -000 月8日
号 日
项目 态环境局 济和信息
年产 3,000 德清分局 德环建[2 2019 年 1 化局
2018-330521-29-03-092309 2018 年 1
吨功能色母 019]199 2 月 18
-000 2月7日
粒项目 号 日
3. 公司募投项目履行的相应程序
公司募投项目为年产 15 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维项目(第一期),该项
目已履行的审批、备案及环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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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批复情况 发改部门备案情况
建设项目 开工
审批 批准
名称 批准时间 备案单位 项目代码 备案时间 情况
单位 文号
年产 15 万吨
湖州市
智能环保原 湖德环 德清县经 尚未
生态环 2020 年 6 2020-330521-28- 2020 年 5
液着色纤维 建[202 济和信息 开工
境局德 月 12 日 03-130050 月 21 日
项目(第一 0]76 号 化局 建设
清分局
期)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于 2021 年 1 月出具《证明》:浙江汇隆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能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公司所属建设项
目均按要求办理相应环保审批手续并完成验收,未有发生环境突发事故,也未
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该局于 2021 年 2 月出具《证明》:截至证
明出具日,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被关停的情况或被关停的风
险。
湖州市德清县发展改革局于 2021 年 2 月出具《证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已建、在建项目以及拟建项目均已履行了相应审批备案程序,截至
证明出具日,不存在被关停的情况和被关停的风险。
德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于 2020 年 8 月出具证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不存在处罚情形。该局于 2021 年 1 月出具《证
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本证明出具日,不存
在被我局处罚的情形。
因此,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已履行主管部门
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 公司现有生产经营项目符合环评批复文件要求,落实了污染物总量削减
替代要求,相关项目均已取得环保主管部门的环评批复,并完成了环评验收;
2. 发行人募投项目取得了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的
环评批复(湖德环建[2020]76 号),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浙江省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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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需履行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
案等程序,已建项目已按相应法律法规履行完毕,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正在推
进过程中。
问题 5:发行人是否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
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
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
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本所律师了解了发行人所有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情况并查阅其相关环评
批复文件和环评验收文件,根据 2012 年《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
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0
号),《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规划范围为京津冀、长江三角
洲、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
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
公司生产经营所在地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处于我国长江三角洲地区,属于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但公司生产经营耗用的主要能源为电力,公司直
接向当地国家电网公司进行采购,生产过程中不涉及煤炭使用,公司已建、在
建和拟建项目均不存在耗煤项目。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耗用的主要能源为电力,
公司直接向当地国家电网公司进行采购,生产过程中不涉及煤炭使用,公司已
建、在建和拟建项目均不存在耗煤项目。
问题 6: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或者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
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在禁燃区内
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
重大违法行为。
本所律师查阅了德清县下发的《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全县禁止使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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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德政发[2014]48 号)文件;查阅了发行人所有已建、在
建项目以及募投项目的相关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所有已建、在
建项目以及募投项目均未处于德清县政府规定的禁燃区域,不存在在禁燃区域
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情况。
问题 7:发行人是否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或者超越排污许可证范围排放污染物等情况,是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本所律师访谈了发行人相关负责人,了解了其生产、环保相关情况;查阅
了关于发行人生产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文件及环评验收文件等相关文件;查阅
了发行人了排污许可证,了解了现有项目及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查阅了国家
及地方政府关于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查阅了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
1. 公司主体及现有项目的排污许可证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八)》出具日,公司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为两个
厂区,分别位于浙江省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 777 号和浙江省德清县禹越镇杭海
路 88 号。公司已完工及在建项目均位于上述两个厂区内,且公司无下属子公
司。公司已按照要求取得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不存在短
期内临近到期的情况。
公司拥有的排污许可证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名称 排污许可号 发证机关 有效期 位置
9133050076390 湖州市生态环 2020 年 6 月 30 日 浙江省德清县禹越镇
汇隆新材
0410B001V 境局 -2023 年 6 月 29 日 杭海路 777 号
9133050076390 湖州市生态环 2020 年 8 月 29 日 浙江省德清县禹越镇
汇隆新材
0410B002V 境局 -2023 年 8 月 28 日 杭海路 88 号
2. 公司募投项目的排污许可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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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已按要求进行了项目备案和环评审批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涉及的生产建设项目为年产 15 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
维项目(第一期)。该项目已取得了德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的备案(项目代
码:2020-330521-28-03-130050),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该项目的环境评
价已经获得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审批同意(湖德环建[2020]76 号),符
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不涉及新设其他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不涉及新设其他公司实施募投
项目的情况。截至目前,公司已有生产经营场所已按照要求取得了排污许可
证。
(3)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尚未开工建设,排污许可证将根据规定申请办理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选址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西港村,公司已经
与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了
不动产权证,该项目尚未开工建设。公司将根据 2021 年 3 月起实施的《排污许
可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二)发行人不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越排污许可证范围排放污染物
等情况,符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如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
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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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
放污染物。”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越排污许可证范
围排放污染物等情况,符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三)相关政府证明
根据发行人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 2020 年 12 月
以及 2021 年 1 月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能遵守环保法
律法规,发行人所属建设项目均按要求办理相应环保审批手续并完成验收。未
有发生环境突发事故,也未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于 2020 年 7 月和 2021 年 1 月分别出具证明,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环保重点监管企业,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
未产生严重污染情况,公司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及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
并且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不
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越排污许可证范围排放污染物等情况,符合《排
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问题 8: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
(2017 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如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涉及
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请说明相关产品所产生的收入及占发行人
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是否为发行人生产的主要产品;如发行人生产名录中的
相关产品,请明确未来压降计划。
本所律师了解了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情况,根据发行人的生产产品,核对其
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 年版)》中所列示的高污
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涵盖了差别化
有色涤纶长丝 DTY、FDY 及 POY 等多个产品类别。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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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从事的行业所属的产业层级关系为 C 制造业—C28
化学纤维制造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公司从
事的行业所属的产业层级关系为“C28 化学纤维制造业”之“C2822 涤纶纤维
制造”。
根据对比自查《“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 年版)》中所列示
产品,发行人生产的产品均不属于其所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生产的产品为差别化有色涤纶
长丝 DTY、FDY 和 POY 等,均属于原液着色纤维、免染环保纤维,不属于
《“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 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
险产品。
问题 9: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
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治理设施的技术或工艺先进性、是否正常运
行、达到的节能减排处理效果以及是否符合要求、处理效果监测记录是否妥善
保存;报告期内环保投资和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
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
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公司的日常排污监测是否达标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
况。
本所律师访谈了发行人相关负责人,了解了其生产、环保相关情况;查阅
了关于高耗能、高排放的相关国家政策规定,查阅了关于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相
关政策情况;获取了发行人所在地环保、能源监管及项目备案等主管部门出具
的合法合规证明文件,并对发行人所在地的环保部门进行了走访;通过互联网
搜索引擎检索了发行人相关政策及环保方面的媒体报道,核查确认发行人不存
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查阅了关于发行人生产建
设项目的环评批复文件及环评验收文件等相关文件。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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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
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治理设施的技术或工艺先进性、是否正常运
行、达到的节能减排处理效果以及是否符合要求、处理效果监测记录是否妥善
保存
1. 发行人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情
况
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湖州中一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公司主要生产厂区进
行的检 验检 测并 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出 具的 《检验 检测 报告 》( 报告编 号:
HJ210335),公司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及排放情
况如下:
(1)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
烟气参数 检测结果
检测点 温度 标干烟气量
采样日期 检测项目 废气流速 排放浓度 排放度 检测结论
号/点位 (℃
(m/s) (m/h) (mg/ m) (kg/h)
)
低浓度颗
切片干 2.1-2.4 36 221 4.1 9.06*10-4
2021/03/1 粒物 符合《大气污
燥废气
1 非甲烷总 染物综合排放
排放口 2.2 6 226 27.8 6.28*10-3
烃 标准》
纺丝废 (GB16297-
2021/03/1 非甲烷总
气排放 10.1 18 1.12*10 4
3.98 0.0446 1996)和《挥
1 烃
口 发性有机物无
加弹废 组织排放控制
2021/03/1 非甲烷总
气排放 14.4 18 7.55*10 3
1.90 0.0143 标准》
1 烃
口 (GB37822-
真空煅 2019)中的相
2021/03/1 非甲烷总
烧废气 10.6 16 2.49*10 3
2.13 5.30*10 -3 关标准要求
1 烃
排放口
(2)废水检测结果
检测点号/点位 采样时间 样品性状 检测项目 单位 检测结果 检测结论
pH值 无量纲 6.81 符合《污水综合排放
化学需氧量 mg/L 233 标准》(GB8979-
水样浑浊,黄
氨氮(以N计) mg/L 34.0 1996)和《工业企业
企业废水总排口 2021/03/11 色,表面有油
总磷(以P计) mg/L 4.92 废水氮、磷污染物间
膜
悬浮物 mg/L 93 接排放限值》
五日生化需氧量 mg/L 52.8 (DB33/88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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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氮(以N计) mg/L 36.9 中的相关标准要求
总有机碳 mg/L 161
(3)厂界噪声检测结果
噪声检测结
检测点号 检测点位 检测时间 主要声源 检测结论
果
Z1 厂界东侧 10:31-10:32 53.0
Z2 厂界南侧 10:36-10:37 57.7 符合《工业企业
Z3 厂界西侧 10:42-10:43 51.7 厂界环境噪声排
Z4 厂界北侧 10:48-10:49 55.2 放标准》
2021/03/11 工业噪声
Z1 厂界东侧 22:03-22:04 47.3 (GB12348-
Z2 厂界南侧 22:03-22:10 48.0 2008)中的相关
Z3 厂界西侧 22:15-22:16 50.0 标准要求
Z4 厂界 北侧 22:39-22:40 47.2
2. 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治理设施的技术和工艺先进性、是否正常运
行、达到的节能减排处理效果以及是否符合要求、处理效果监测记录是否妥善
保存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主要通过切片纺生产方式,运用原液着色技术生产
差别化有色涤纶长丝,其主要生产过程经干燥的聚酯切片和色母粒再熔融成纺
丝熔体,通过喷丝冷却卷绕成形,生产出具有特定色彩的差别化有色涤纶长
丝。整个生产过程在密闭的生产环境进行,无需加入生产用水,该生产过程中
不会排放生产废水,且生产过程主要为精细控制下的物理变化过程,对环境影
响较小,具有节能环保的特点。公司根据涤纶长丝生产的特点,对可能产生的
污染源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控制措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对环境保护非常重视,严格遵循环保相关法律法
规,在生产过程中对排放的“三废”严格按照环保要求的程序规范执行,确保
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及地方制定的环保标准。公司建立了环境管理体系,并已
通过GB/T 24001-2016/ISO 14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环境管
理体系认证。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处理情况如下:
(1)废水处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产生的废水以企业员工生活污水为主,生产过程无
直接的工业废水排放,偶尔因清洗生产设备及地面形成的少量污水,经公司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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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池综合预处理达标后接入当地污水管网,由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公司
的排水系统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排水制度,不会对周边水体造成不
良影响。
① 主要处理设施、相应技术指标和处理能力
废水类别 主要治理设施 主要处理工艺 排放去向
生活污水 化粪池 厌氧消化 禹越镇污水处理厂
② 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以及达到的处理效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废水处理相关设施均能正常运行,公司做好厂区清
污分流,雨污分流,排出废水达到禹越镇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
③ 处理效果监测记录得到妥善保存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聘请湖州中一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德清县德环检
测有限公司等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检测,并对监测记录形成相关报告
予以保存。
(2)废气处理
公司废气主要为生产过程中卷绕、喷丝及加弹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针对
不同的车间产生的有机废气污染物采用水喷淋结合低温等离子处理后进行高空
排放。
① 主要处理设施、相应技术指标和处理能力
设备名称 规格 材质 功率
纺丝油剂废气、喷丝废气处理设施
喷淋塔 处理能力:10000m3/h 201 不锈钢 -
除雾器 直径:1600mm - -
扬程:15m
循环泵 - 1.5kw
流量:20m3/h
处理风量:10000 m3/h
低温等离子净化器 配置:含 4 组不锈钢电场、2 201 不锈钢 1.6kw
组电控箱、配套 3 组高频电源
风量:9209-18418 m3/h
风机 碳钢 11kw
风压:2176-1380Pa
加弹废气处理设施
喷淋塔 处理能力:5000m3/h 201 不锈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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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雾器 直径:1200mm - -
扬程:15m
循环泵 - 1.5kw
流量:15m3/h
处理风量:5000 m3/h
低温等离子净化器 配置:含 2 组不锈钢电场、1 201 不锈钢 0.8kw
组电控箱、配套 2 组高频电源
风量:4012-7419 m3/h
风机 碳钢 5.5kw
风压:2012-1320Pa
② 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以及达到的处理效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废气处理相关设施均正常运行。根据第三方机构对
公司的废气排放监测报告,报告期内,公司的废气处理及排放均符合《大气污
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③ 处理效果监测记录得到妥善保存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聘请湖州中一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德清县德环检
测有限公司等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检测,并对监测记录形成相关报告
予以保存。
(3)固体废弃物处理
固体废弃物包括生产产生的废料、废丝、废油剂桶及生活垃圾等,其处理
的原则是分类收集,并定时收集至设定的现场存放区域。废料和废丝等由第三
方回收,废油剂桶主要由供应商回收,其他无法处理的固体废弃物则由具备资
质的专业机构回收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① 主要处理设施、相应技术指标和处理能力
固废名称 属性 处置方式或处置技术 处理能力
生活垃圾 一般固废 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废油剂 危险固废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废丝、废熔体、废切
一般固废 出售给下游生产厂家 处理能力可满
片
足处理需求
纺丝油剂包装桶 一般固废 原材料供应商回收
废气聚酯切片的包装
一般固废 出售给废旧物资回收公司
袋
② 固体废弃物处理正常运行以及达到的处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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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设有危废仓库,用于暂存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产
生的少量废油剂等危险废弃物。公司与处置单位签署危险废物委托处理合同,
相关处置单位具备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公司转移危险废物时,根据
相关规定依法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委托具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
位进行运输。报告期内,公司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正常,处理能力可满足处理需
求。
③ 处理效果监测记录得到妥善保存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与具有相关资质第三方签署协议处理公司生产的固
废,并聘请湖州中一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德清县德环检测有限公司等第三方
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检测,并对监测记录形成相关报告予以保存。
(4)噪声处理
公司主要噪声源是生产车间机器设备等运行时产生的设备噪声。公司优先
选用低噪声设备,通过合理布置,增加降噪建筑设计及隔音设施,加强噪声设
备的维护管理,避免设备不正常运行状态,通过正确安装和采取相应的减振、
隔音措施等,保证厂界噪声达到相关标准状态。
① 主要处理设施、相应技术指标和处理能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治理噪音的措施主要有:隔声、消声、减震、设备选
型、设置防护距离、平面布置等。
② 噪声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以及达到的处理效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采取的治理措施能够有效降低相应噪音,使厂界及
敏感目标达标。
③ 处理效果监测记录得到妥善保存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聘请湖州中一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德清县德环检
测有限公司等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检测,并对监测记录形成相关报告
予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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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告期内环保投资和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
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环保总投入为302.72万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环保设施投入 26.45 98.34 65.78
环保费用 62.47 28.49 21.20
合 计 88.92 126.82 86.98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环保设施投入主要为废气
处理及监测装置的投资。环保费用主要为环保检查费、污水处理费等。公司在
报告期内未发生环保事故,历次检测检验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出具的证明,公司不属于环保重点监管企
业,在报告期内未受到相关环保部门处罚。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环保费用主要随产量的增长而呈现增长趋
势,与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三)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
1. 募投项目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及相关处置措施
根据募投项目可研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募投项目运行产生的主要污染
物为少量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废气、噪音及固体废物。募投项目所采取的处
理措施情况如下:
(1)废水处理
① 募投项目生产用水量 8995.5t/a,废水排放量计为 595.5/a。
冷却水:补给量 5400t/a,不排放;
纯水制备水:补给量 5400t/a,浓水不排放;
纺丝组件清洗:8t/次,生产和排放量 96t/a;
地面清洗:产生和排放量 499.5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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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生活污水使用量 9900t/a,排放量 7920t/a。
(2)废气处理
① 纺丝油剂废气
油剂使用量:600t/a,产生量 1.1%,废气产生量 6.6t/a,其中 80%收集,
90%处理;
② 喷丝废气:0.6t/a,其中 80%收集,90%处理;
③ 加弹废气:油剂使用量 200t/a,产生量 1.1%,废气产生量 2.2t/a,其中
80%收集,90%处理。有组织排放 0.176t/a,无组织排放 0.44t/a;
④ 导热油氢化三联苯
每 2-3 年更换一次,排放量<0.05t/a。
(3)噪声控制
经本所律师核查,纺丝车间墙体采用双层隔声结构,窗采用双层铝固定
窗,门采用双道隔声门,内壁和顶部敷设吸声材料,卷绕间做成密闭间并在周
围设置附房;风机、水泵等周围建筑一定高度的隔声屏障;加强厂内绿化,种
植乔灌草结合的绿化带。
(4)固废处理
①生活垃圾:生活垃圾袋装化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②丝块、废丝和油剂:废料(丝)直接卖给回收企业,废油剂集中收集后
委托资质单位处置;
③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按照环保有关要求定期清运,集中处置。
2. 募投项目拟投入的与环保相关的资金金额及其来源
本次募投项目为年产 15 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维项目(第一期),该项
目尚未开工。根据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拟投入的与环保相关的资金
金额及其来源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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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资金金额(万元) 资金来源
1 雨水排污工程 110.00
2 环保处理设施 100.00 IPO 募集资金
合计 210.00
(四)公司的日常排污监测是否达标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
1. 公司的日常排污监测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湖州中一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德清
县德环检测有限公司等第三方公司签订相关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协助公司监测
日常排污情况。
根据相关监测结果,公司主要生产厂区相关污染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
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 GB37822-2019 ) 、 《 工 业 企 业 废 水 氮 、 磷 污 染 物 间 接 排 放 限 值 》
(DB33/887-2013)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中的相关标准。
2. 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所在地环保部门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生产设备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相关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企业生产期间保持各项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
达标排放。
根据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证明文件,公司不属于环保重点监管企
业,2017年至今未产生严重污染情况,也未受到过相关行政处罚。
3. 相关政府部门的证明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于2020年3月18日开具证明,证明公司最近三年
未受该局行政处罚。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于2020年7月8 日出具《证明》(德环法函
[2020]42号),“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今年以来未受我局行政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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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八)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于2020年7月20日出具了《证明》,“兹证明浙
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环保重点监管企业,2017年至今未产生严重
污染情况,公司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及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并且其生产
经营活动中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于2021年1月7日出具《证明》:浙江汇隆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以来,能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公司所属建设项
目均按要求办理相应环保审批手续并完成验收,未有发生环境突发事故,也未
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于2021年1月7日出具《证明》:兹证明浙江汇
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环保重点监管企业,2017年1月1日至今未产生严
重污染情况,公司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及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并且其生
产经营活动中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因此,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日常排污监测及结果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且不存在被相关环保部门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 发行人对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已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相关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效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处理效果监测
记录已妥善保存;
2.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
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3. 发行人募投项目采取的环保措施的资金来源均计划为募集资金;
4. 报告期内公司日常排污监测及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不存在被
相关环保部门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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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0: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
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
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是否存在公司环保情况的负面
媒体报道。
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搜索引擎检索了发行人相关政策及环保方面的媒体报
道,核查确认发行人不存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获取了发行人所在地环保、能源监管及项目备案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
明文件,并对发行人所在地的环保部门进行了走访。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最近36个月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于 2020 年 3 月开具证明,证明公司最近三年未
受该局行政处罚。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于 2020 年 7 月出具《证明》(德环法函
[2020]42 号),“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今年以来未受我局行政处罚”。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于 2020 年 7 月出具了《证明》,“兹证明浙江汇
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环保重点监管企业,2017 年至今未产生严重污染
情况,公司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及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并且其生产经营
活动中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于 2021 年 1 月出具《证明》:浙江汇隆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能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公司所属建设项
目均按要求办理相应环保审批手续并完成验收,未有发生环境突发事故,也未
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于 2021 年 1 月出具《证明》:兹证明浙江汇隆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环保重点监管企业,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产生严
重污染情况,公司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及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并且其生
产经营活动中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 36 个月公司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的行政处罚
7-8-17-3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八)
情况。
(二)公司未曾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不存在有关公司
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未发生过环保事故及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不存
在有关公司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守法情况的媒体负面报道。
公司自设立以来高度重视环保工作,已建项目以及募投项目均已按照国家
和地方环保相关规定履行了环保审批、备案程序,并已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
证;公司生产过程中的相关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良好,相关污染物排放均符合国
家规定,不存在违规排放等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
行政处罚的情况,未曾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不存在有关
公司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守法情况的媒体负面报道。
(以下无正文)
7-8-17-3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八)
(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八)》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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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王 丽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张立灏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张 昕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徐逍影
年 月 日
7-8-1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