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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隆新材: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23-03-3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作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隆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就《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
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
查意见。
    一、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在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的持续努力下,公司已经建立起一套
比较完整且运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从公司层面到各业务流程层面均建立了系
统的内部控制及必要的内部监督机制,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
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了合理保障。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内部控制评价单位
    纳入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具体包括:浙江汇
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博瑞斯特(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斯特”)、
多普达(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普达”)、德清县政隆化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德清政隆”)、浙江汇蓝绿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蓝绿纤”)。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报告期内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00%,
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

    公司治理管控层面的内控流程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发展战略、
人力资源策略、社会责任、企业文化。

    公司业务控制层面的内控流程包括:财务报告、资金管理、预算管理、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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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采购管理、生产管理、销售管理、研发管理、工程管理、业务外包、合同
管理、信息系统。
    公司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财务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合
同管理等风险。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相
关制度,对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展开
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
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程度             营业收入总额                          资产总额

重大缺陷             错报金额≥1%                        错报金额≥1%

重要缺陷           0.5%≤错报金额<1%                  0.5%≤错报金额<1%

一般缺陷            错报金额<0.5%                      错报金额<0.5%


    当某项内部控制缺陷导致的潜在错报影响多项指标时,按孰低原则认定缺陷
性质。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程度                                  定性标准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管理活动中存在重大舞弊;
             2、公司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
  重大缺陷
             3、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4、因会计差错导致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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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
  重要缺陷
             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单独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
             制的财务报告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程度             营业收入总额                           资产总额

重大缺陷             损失金额≥1%                       损失金额≥1%

重要缺陷          0.5%≤损失金额<1%                  0.5%≤损失金额<1%

一般缺陷            损失金额<0.5%                     损失金额<0.5%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程度                                 定性标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导致出现重大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事
             故;
             2、制度缺失可能导致系统性失效;
  重大缺陷
             3、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且未得到整改;
             4、遭受证监会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警告;
             5、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况。
             1、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并造成较大的损失;
  重要缺陷   2、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重要缺陷;
             3、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一般缺陷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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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浙商证券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汇隆新材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
人治理结构,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其内
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良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控制
度管理的规范要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2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反映了其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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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旭东                  钱红飞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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