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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隆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31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内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情况

    2022 年度,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以及因担保而产
生损失的情况。

    (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2022 年度,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要求上市公
司为其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以及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
出的行为,不存在其他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其他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

    3、公司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占
用资金的情况,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
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充
分考虑了公司短期内经营业务拓展对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
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
议。

       三、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在执
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
公正;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符合为公司服务的
资质要求,能够满足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我们认为续聘立信为
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
议。

       四、关于《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22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其存放、使用、管理及披
露不存在违法、违规之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

       五、关于《2022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出具的《2022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度内控制度的实际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
系并得以执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当前公
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能够对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资产的安全
与完整提供保证。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

    六、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为公司融资授信提供无
偿担保,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和长远利益。本次关联交易公司为纯受益方,不
存在利益输送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接受关联方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合
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

    七、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
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
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提高公司
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

    八、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在保证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
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
收益,且公司制定了风险控制措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
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

       九、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薪酬(津贴)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 2023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目前
的实际情况,可以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
议。

       十、关于公司 202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公司目前的经营现状,有利于强化其为公司勤勉尽责,激励管理层提高工作
效率,同时能大力提升公司效益,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

       十一、关于延长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期及延长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为确保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顺利推进,延长公司以简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延长有效期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进行审议。

       十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30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
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
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人员个人利益结合
在一起,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审议
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确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30 日,向 1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5.0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十三、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由于公司在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未有再向其他潜在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计划,
因此公司决定作废剩余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本次作废处理剩余部分预留限制性
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相关
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作废处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
留限制性股票共计 33.00 万股。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程志勇                   叶卓凯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