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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隆新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03-31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5 号指引》”)、《深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监事会秘
书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
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下属各部
门、公司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
责人为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内幕信息内部汇报责任人,需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
    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内幕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
关人员。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5 号指引》的规定填
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
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按要求及时
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送交公司董监事会秘书室,该表格由董监事会
秘书室按信息登记监管要求制作、分发及回收。
    第十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
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途径及方式、时间、
保密条款等。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十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外,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有前款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
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上述主体在知悉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内幕信息时,有义务
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配合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
表》。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
发起方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管理
工作,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并尽快报公
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完整提供或补充有关信息。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报告期内
存在对外报送信息的,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
业绩快报披露情况、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登记备案情况
等进行报备;报告期内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应在
公司披露年报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具体情况、对相关人员采取的问责措施、违
规收益追缴情况、董事会秘书督导责任的履行情况以及公司采取的防范措施等向
证券交易所和浙江证监局报备。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必要时公司可以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
知书将有关事项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
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知情者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
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予他人阅读、复
制,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
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复制。
    第十八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等制度的要求确需向其他
方提供,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
的承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保密义务
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核实后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
责任,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涉嫌犯罪的,
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
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之后生效并实施。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