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无锡市惠河路 18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2021 年 9 月 20-1-1 特别提示 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工科”、“本公司”、“公司”或“发 行人”)股票将于 2021 年 9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 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 “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20-1-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 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投资风险揭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 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 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 提高了交易风险。 20-1-3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 定期为 6 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无限售条件的 A 股流通股数量为 95,737,209 股, 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8.69%。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 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未决诉讼风险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进行的作为被告且涉诉金额在 100 万以上的诉讼 共 10 宗。其中,5 宗诉讼涉及关联方(关联方为涉诉项目业主),案件性质均为 工程合同纠纷;5 宗诉讼不涉及关联方,包括 2 宗设计合同纠纷、2 宗设备买卖 合同纠纷和 1 宗侵权责任纠纷。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述 10 宗未决诉讼中, 有 3 宗诉讼涉及冻结发行人资金,另有 1 宗涉诉金额为 100 万元以下的诉讼涉及 冻结发行人资金,冻结款项合计约 1.64 亿元。未决诉讼具体情况参见招股说明 书中“第十一节其他重要事项”之“三、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尽管公司已聘请诉讼律师积极应对上述诉讼,但公司无法保证所涉及的任何 诉讼的判决都会对公司有利,亦无法保证公司针对诉讼及纠纷已入账的相关项目 成本足以覆盖因诉讼带来的损失。若公司对诉讼相关风险的评估发生变化,公司 入账的相关项目成本所对应的风险覆盖也将随之变动。另外,公司未来还可能面 20-1-4 临潜在的诉讼或纠纷,可能给公司带来额外的风险和损失。公司目前或者今后发 生的争议或诉讼的结果可能会对公司的业务、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 利影响。 (二)行业监管变化的风险 2020 年 3 月 1 日,住建部与发改委联合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生效实施,该法规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 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 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 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2020 年 3 月 1 日《总承包管理办法》实施后,发行人虽然仍将继续从事专 业工程服务业务和设备制造业务,但将无法单独承揽包含建筑工程施工的工程承 包项目,而是以联合体形式或以工程承包的分包商形式与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企 业合作,继续从事工程承包项目中设计咨询、机电工程系统交付的业务部分,业 务模式将发生一定变化。 预计至 2022 年完成存量(即在 2020 年 3 月 1 日前已签订的)的含有建筑工 程施工内容的工程承包项目之后,发行人将不再确认建筑工程施工部分的收入。 报告期内建筑工程施工业务收入占发行人全部收入的 27.69%,毛利贡献占全部 毛利的 3.68%。因此,发行人业务分部的收入、毛利结构会发生一定改变,工程 承包业务中的建筑工程施工收入及毛利将有所下降。 此外,如果公司无法在工程承包项目招标过程中组建合适的联合体、联合体 方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导致中粮工科承担连带责任,或由于其他不利因素导致设计 咨询、机电工程系统交付或设备制造业务的增长不及预期,无法有效覆盖建筑工 程施工业务下降的影响,则可能导致公司收入较大幅度下滑以及净利润下跌的风 险。 此外,适用于公司业务的法律法规也可能会不时发布或变动,这些新增或变 动的法规也能会影响公司业务发展,从而可能对公司的业务、经营业绩及财务状 况造成不利影响。 20-1-5 (三)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的风险 截至 2018 年末、2019 年末和 2020 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 39,908.11 万元、42,958.29 万元和 49,117.86 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0.46%、19.01% 和 17.96%。公司应收账款主要为已经结算的应收进度款及项目的质量保证金。 如未来部分客户出现经营不善或资金紧张的情形,或项目出现质量问题,公司将 不能及时收回相应的应收账款,从而对公司整体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20-1-6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 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1 年 7 月 1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同意中粮工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60 号), 同意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891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中粮工科”,股票代码“301058”; 本次公开发行中的 95,737,209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 2021 年 9 月 9 日起上市 交易。 20-1-7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9 月 9 日 (三)股票简称:中粮工科 (四)股票代码:301058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51,227.4245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0,196.00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 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9,573.7209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1,653.7036 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无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动限制及期限: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中谷集团(SS) 202,243,856 49.2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复星惟实 83,961,600 20.4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3 盛良投资 37,572,900 9.1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4 明诚金融(SS) 17,492,000 4.2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5 美亚光电 17,492,000 4.2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6 盛良二豪 15,013,058 3.6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7 盛良一豪 13,226,117 3.2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8 盛良四豪 12,318,900 3.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9 盛良三豪 10,993,814 2.6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合计 410,314,245 100.00% - (十一)发行前股东关于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其他 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20-1-8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的部分,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将根据 摇号抽签结果设置 6 个月的限售期。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6,222,791 股, 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1%,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6.10%。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占发行后股 持股数量(股) (非交易日顺延) 本比例(%) 中谷集团(SS) 202,243,856 39.48% 2024 年 9 月 9 日 复星惟实 83,961,600 16.39% 2022 年 9 月 9 日 盛良投资 37,572,900 7.33% 2024 年 9 月 9 日 明诚金融(SS) 17,492,000 3.41% 2024 年 9 月 9 日 首次公开 17,492,000 3.41% 美亚光电 2022 年 9 月 9 日 发前已发 盛良二豪 15,013,058 2.93% 2024 年 9 月 9 日 行股份 盛良一豪 13,226,117 2.58% 2024 年 9 月 9 日 盛良四豪 12,318,900 2.40% 2024 年 9 月 9 日 盛良三豪 10,993,814 2.15% 2024 年 9 月 9 日 小计 410,314,245 80.10% - 网下发行股份-限售 6,222,791 1.21% 2022 年 3 月 9 日 首次公开 部分 发行网上 网下发行股份-无限 55,973,209 10.93% 2021 年 9 月 9 日 网下发行 售部分 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39,764,000 7.76% 2021 年 9 月 9 日 小计 101,960,000 19.90% - 合计 512,274,245 100.00%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的原因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的。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三、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属于境内企业,且不存 20-1-9 在表决权差异安排,其财务指标满足“(一)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净利 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的要求。具体分析如下: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 的净利润分别为 7,371.66 万元和 12,223.39 万元,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合计为 19,595.05 万元,高于 5,000.00 万元,符合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OFCO Engineering & Technology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41,031.42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姚专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4 年 4 月 11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8 年 8 月 28 日 住所 无锡市惠河路 186 号 邮政编码 214035 建筑工程、机电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 机电安装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 技术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粮油、食品、饲料 专用机械设备、自控设备、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制造及销售;国内贸易 经营范围 (不含国家限制及禁止类项目);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食 品、生物制品、化工产品、轻工产品的研发;食品生产;专用 设备、机械零部件的制造、销售及安装;出版物发行;设计、 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业务;自有房屋、机械设备租赁(不 含融资性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 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分为设计咨询、机电工程系统交付和工程承 包等专业工程服务业务板块以及设备制造业务板块。其中设计 咨询、机电工程系统交付和工程承包业务板块涵盖粮油及冷链 主营业务 领域的专业工程服务项目,同时公司还承接部分民用建筑设计 业务及冷链领域延伸的冰雪工程项目,设备制造业务板块包括 磨粉机、高方筛、烘干设备、榨油设备等粮油加工设备的制造。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 所属行业 订),公司所属行业为“M74 专业技术服务业” 电话 0510-85889571 20-1-10 传真 0510-85577756 互联网网址 http://www.cofcoet.com/ 电子信箱 dbzlgk@cofco.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办公室) 系的部门 董事会秘书 段玉峰 电话 0510-85889593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近亲 属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间接持股 占发行前 序 姓名 公司职务 任职期间 间接持股主体 数 股本比例 号 (万股) (%) 通过盛良投资、盛良一 2018 年 8 月至 2024 豪、盛良二豪、盛良三 1 姚专 董事长 418.52 1.02% 年8月 豪和盛良四豪间接持 有本公司 1.02%股份 通过盛良投资、盛良一 董事、总 2018 年 8 月至 2024 豪、盛良二豪、盛良三 2 陈德炳 315.94 0.77% 经理 年8月 豪和盛良四豪间接持 有本公司 0.77%股份 董事、财 通过盛良投资、盛良一 务总监兼 2018 年 8 月至 2024 豪、盛良二豪、盛良三 3 段玉峰 155.92 0.38% 董事会秘 年8月 豪和盛良四豪间接持 书 有本公司 0.38%股份 2020 年 1 月至 2024 4 陈志刚 董事 无 - - 年8月 2018 年 8 月至 2024 5 张良森 董事 无 - - 年8月 2020 年 1 月至 2024 6 陈良 独立董事 无 - - 年8月 2020 年 1 月至 2024 7 林云鉴 独立董事 无 - - 年8月 8 潘思轶 独立董事 2020 年 1 月至 2024 无 - - 20-1-11 间接持股 占发行前 序 姓名 公司职务 任职期间 间接持股主体 数 股本比例 号 (万股) (%) 年8月 监事会主 2020 年 1 月至 2024 9 徐武 无 - - 席 年8月 2020 年 1 月至 2024 10 董珊杉 监事 无 - - 年8月 2020 年 1 月至 2024 11 刘慧琳 职工监事 无 - - 年8月 通过盛良一豪、盛良二 2020 年 9 月至 2023 12 沈新文 副总经理 豪和盛良四豪间接持 94.37 0.23% 年9月 有本公司 0.23%股份 通过盛良投资间接持 13 赵永进 核心人员 1987 年 7 月至今 151.82 0.37% 有本公司 0.37%股份 通过盛良投资间接持 14 苏从毅 核心人员 1994 年 8 月至今 143.61 0.35% 有本公司 0.35%股份 通过盛良投资间接持 15 周人楷 核心人员 2001 年 7 月至今 127.20 0.31% 有本公司 0.31%股份 通过盛良投资间接持 16 唐学军 核心人员 1986 年 7 月至今 123.09 0.30% 有本公司 0.30%股份 通过盛良投资间接持 17 谢健 核心人员 1982 年 7 月至今 106.68 0.26% 有本公司 0.26%股份 通过盛良二豪间接持 18 李晓虎 核心人员 1993 年 7 月至今 131.30 0.32% 有本公司 0.32%股份 通过盛良二豪间接持 19 王斌 核心人员 2004 年 7 月至今 53.34 0.13% 有本公司 0.13%股份 通过盛良四豪间接持 20 郭善辉 核心人员 2007 年 8 月至今 45.13 0.11% 有本公司 0.11%股份 注:间接持股比例是根据各自然人持有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与公司股东持有本公司股权的比 例相乘得出;间接持股数是根据间接持股比例与公司总股本相乘得出。 除上述所列情况之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未直接或间 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及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 20-1-12 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中谷集团持有本公司 20,224.39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的 49.29%, 为公司控股股东。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谷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0016077R 成立时间 1994-03-23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8 号 7 层 主要生产经营地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8 号 7 层 法定代表人 孙豹 注册资本 323,102.34514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315,446.139941 万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 2017-12-14 至无固定期限 销售食品;粮食收购;从事经核准的境外期货业务(有效期至 2022 年 6 月 19 日);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木材、橡胶、化工原料 及制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工电设备、汽车及配件、电子计算机及 辅助设备、日用百货、五金交电、针纺织品、服装鞋帽、照像器材、工 艺美术品、文化用品及办公设备的购销、仓储;粮油机械、设备的制造、 经营范围 销售;承包机电工程;总承包境内国际招标、国内招标项目;组织落实 粮油进出口货源;进出口业务;家俱制造与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信息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 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 食品销售、粮食收购、批发零售、设备制造、技术服务等业务,发行人 行人主营业务的关 主营业务为中谷集团主要业务板块之一 系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中谷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中粮集团 323,102.35 323,102.35 100.00% 合计 323,102.35 323,102.35 100.00% 最近一年,中谷集团的财务数据如下: 20-1-13 单位:元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度 总资产 3,542,720,452.70 净资产 3,512,173,145.30 净利润 16,849,017.45 注:2020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其通过中谷集团控制本次发行前 发行人 49.29%的股份表决权。 中粮集团成立于 1983 年 7 月 6 日,注册资本 1,191,992.95 万元,注册地与 主要生产经营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8 号,主营业务涵盖粮油糖等农产 品贸易、加工、期货、物流及相关服务业务,食品及相关包装制品加工、制造及 销售业务等多个业务领域,中粮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 争情形。 根据中粮集团的国有产权登记表,截至本发行方案出具之日,中粮集团的股 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实收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1 国务院 1,072,793.65 1,072,793.65 90.00% 2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119,199.29 119,199.29 10.00% 合计 1,191,992.95 1,191,992.95 100.00% 注: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关于划转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等中央企业部分国 有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资[2019]118 号),国务院国资委将持有中粮集团股权的 10%一 次性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划转基准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述划转尚 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中粮集团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度 总资产 66,978,757.31 净资产 19,099,689.26 20-1-14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度 净利润 1,477,388.53 注:2020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发行人无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 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限售期限 (股) (%) (股)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410,314,245 100.00% 416,537,036 81.31% - 中谷集团(SS) 202,243,856 49.29% 202,243,856 39.48% 36 个月 复星惟实 83,961,600 20.46% 83,961,600 16.39% 12 个月 盛良投资 37,572,900 9.16% 37,572,900 7.33% 36 个月 明诚金融(SS) 17,492,000 4.26% 17,492,000 3.41% 36 个月 美亚光电 17,492,000 4.26% 17,492,000 3.41% 12 个月 盛良二豪 15,013,058 3.66% 15,013,058 2.93% 36 个月 盛良一豪 13,226,117 3.22% 13,226,117 2.58% 36 个月 20-1-15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限售期限 (股) (%) (股) (%) 盛良四豪 12,318,900 3.00% 12,318,900 2.40% 36 个月 盛良三豪 10,993,814 2.68% 10,993,814 2.15% 36 个月 网下限售股份 - - 6,222,791 1.21% 6 个月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 95,737,209 18.69% 无限售期限 合计 410,314,245 100.00% 512,274,245 100.00% - 六、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总数为 85,752 户,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数量前 十名的股东情况: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 (%) 1 中谷集团(SS) 202,243,856 39.48% 36 个月 2 复星惟实 83,961,600 16.39% 12 个月 3 盛良投资 37,572,900 7.33% 36 个月 4 明诚金融(SS) 17,492,000 3.41% 36 个月 5 美亚光电 17,492,000 3.41% 12 个月 6 盛良二豪 15,013,058 2.93% 36 个月 7 盛良一豪 13,226,117 2.58% 36 个月 8 盛良四豪 12,318,900 2.40% 36 个月 9 盛良三豪 10,993,814 2.15% 36 个月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 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的 10 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股 124,740 0.02% 10%(向上取整计算)自 份有限公司 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合计 410,438,985 80.12% - 七、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情况 本次发行中,未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或保 荐机构跟投的情形。 20-1-16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总股数为10,196.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9.90%),本次发 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3.55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14.88倍。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为1.00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1、11.92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11.29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的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3、14.8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4、14.09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的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1.13倍(按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 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及 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0-1-17 本次发行最终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1,718,504,255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 购倍数为8,871.07297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9,764,000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 签率为0.0231387265%,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39,720,475股,放弃认购数量 43,525 股 。 网 下 最 终 发 行 数 量 为 62,196,000 股 , 其 中 网 下 投 资 者 缴 款 认 购 62,196,000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 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43,525 股,包销金额为154,513.75元,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总的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04%。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总额为 36,195.8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5,310.17 万元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0,885.63 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21 年 9 月 6 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 报告》(XYZH/2021QDAA20190)。 八、本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 5,310.17 万元,明细如下: 序号 费用名称 金额(万元) 1 保荐、承销费用 3,500.00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879.94 3 律师费用 360.00 4 信息披露费用 501.89 5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68.35 合计 5,310.17 注: 1、本次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2、信息披露费用、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的差异主要系本次发行的印花税以及根据实际发生 的费用情况调整原预估费用。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0.5208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0,885.63万元。 20-1-18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3.14 元(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母公 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合计数除以本次发行后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25 元(按 2020 年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除以本次发行后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20-1-19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发行人财务报表及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 2018-2020 年的财务数据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 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 招股说明书。 公司 2021 年 1-6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由信永中和审阅,并出具了《审 阅报告》(XYZH/2021QDAA20181)。公司 2021 年 1-6 月财务数据以及公司 2021 年 1-9 月业绩预计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 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审计基准日后至招股说明书 签署日的经营状况”、“四、2021 年 1-9 月业绩预告信息”以及“第八节 财务会计 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20-1-20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账户开设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无锡永乐支行 10632601040020803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 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20-1-21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0-1-22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粮工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 荐机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 充分沟通后,认为发行人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 机构同意担任中粮工科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并承担相应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系电话:010-6505 1166 传真:010-6505 1166 保荐代表人:姚旭东、王珏 项目协办人:魏世玉 项目组其他成员:许菲菲、李伟、李兴卓、曾子章、宋玉婷、任金磊 联系人:许菲菲 联系方式:010-6505 1166 三、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20-1-23 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 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姚旭东、王珏提供持 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姚旭东:于 2004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 记录良好。 王珏:于 2010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 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20-1-24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其他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谷集团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承诺:自中粮工科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中粮工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股份,也不由中粮工科 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股东盛良投资、明诚金融、盛良一豪、盛良二豪、盛良三豪、盛良四豪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 业务规则,承诺:自中粮工科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中 粮工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股份,也不由中粮工科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东复星惟实、美亚光电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承诺:自中粮工科在中国境内首次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经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中粮工科的股份,也不由中粮工科回购该部分 股份。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担任发行人董事的间接股东姚专、段玉峰、陈德炳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承诺: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20-1-25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该部分股份。 在锁定期均届满后,在本人于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 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中谷集团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谷集团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承诺: 减持意向: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 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逐步减持股 票。本公司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减持价格:本公司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信息披露: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票,若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 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 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 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3 月 9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 20-1-26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复星惟实、盛良投资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相关承诺: 复星惟实、盛良投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承诺: 减持意向: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等,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 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企业 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减持价格:本企业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 信息披露: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本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三)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 诺: 担任发行人董事的间接股东姚专、段玉峰、陈德炳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承诺: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 100%(若公司股票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若未履行该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3 月 9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 20-1-27 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三、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后,为强化相关各方诚信义务,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权益,2020 年 6 月 28 日,本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订<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 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二十个交易日构成“触发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 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 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在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以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启 动以下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在触发日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应根据实际情况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 A 股 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若公司控股股东决定增持股份的,具 体增持计划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 成期限等信息,并通过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超过控股股东上一年度从公司 获取的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 20%。 2、公司回购股票 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则公司董 事会应在首次触发日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告是否有股份回购计划,若有股份回购计 划,应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 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 20-1-28 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 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从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股份回购计划 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本人应在首次触发日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 易日限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本人应在首次触发日后的三十+N 个交 易日内)或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 N 个 交易日限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本人应在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 股东大会后的十+N 个交易日内)增持公司 A 股股票,本人各自累计增持金额原则上 不低于其上一年度自公司实际领取薪酬(税后)的 20%,不超过 50%。 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 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二百四十个交易日 内,控股股东、公司、本人的增持或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 或回购措施后第二百四十一个交易日开始,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的条件,则控股股东、公司、本人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再度启动。 4、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解除 自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 及承诺履行完毕,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稳定股价的约束措施 1、对于控股股东,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由于主观原因不能实际履行,则公司 应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 20-1-29 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控股股东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 划,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 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如对公司董事会提出 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 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 分红的追索权。如因公司股票价格回升并持续在每股净资产之上或其他非主观原因而导 致控股股东未能全额完成增持计划,不视为其违反上述承诺。 2、本人应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因主观原因未能按本预案的相 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则同意公司应将与本人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代其 履行增持义务。如因公司股票价格回升并持续在每股净资产之上或其他非主观原因而导 致相关本人未能全额完成增持计划,不视为其违反上述承诺。 3、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 例的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公司、本人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 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发行 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 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买回程序,买回发行人本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 因发行人欺诈发行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谷集团承诺: 20-1-30 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发行 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 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买回程序,买回发行人本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 因发行人欺诈发行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粮集团承诺: 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发行 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 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买回程序,买回发行人本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 因发行人欺诈发行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次 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金公司承诺 若因中金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20-1-31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金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君合承诺 如因君合律师过错致使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 见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君合 律师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审计机构信永中和承诺 如因信永中和过错致使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依法出具的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信永中和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评估机构东洲评估承诺 若因本公司原因,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东洲评估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如果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其将采取如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后 1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 20-1-32 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如果本公司在中粮工科《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其将采取如下措施: 1、通过中粮工科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中粮工科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中粮工科股东大会审议;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将归属于中粮工科,如果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后 10 个交 易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 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果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其将采取如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20-1-33 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后 1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 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果本人在中粮工科《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其将采取如下措施: 1、通过中粮工科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中粮工科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中粮工科股东大会审议;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将归属于中粮工科,如果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后 10 个交 易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 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八、其他承诺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 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九、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20-1-34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 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 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 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以下无正文) 20-1-35 (本页无正文,为《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0-1-36 (本页无正文,为《中粮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