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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粮工科: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9-29  

                        证券代码:301058            证券简称:中粮工科         公告编号:2021-007

                    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中粮工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60 号)同
意注册,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196.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3.55 元/股,募集资金总
额为 36,195.8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5,310.17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0,885.63
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
位 情 况 进 行 了 审 验 , 并 于 2021 年 9 月 6 日 出 具 《 验 资 报 告 》
(XYZH/2021QDAA20190)。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
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签
署了四份《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子公司中粮工程装备(张家口)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口装备”)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中金公司
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止 2021 年 9 月 29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

                                     1
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开户行名称          账号      金额(万元)             募集资金用途
号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32200063301         8,600.00   粮油定制装备智造及成套集成核
     公司无锡分行        3000653313                     心技术创新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99900459811         4,000.00   管理提升信息化建设项目募集资
     公司无锡城西支行    0902                           金的存储和使用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10-63260104         5,000.00   粮油加工研发创新平台项目募集
     有限公司无锡梁溪    0020803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支行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54047549272     15,195.80      中粮工程装备(张家口)有限公司
     公司无锡滨湖支行    5                              粮食加工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二
                                                        期)募集资金及尚未支付的发行费
                                                        用的存储和使用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81118010111                -   中粮工程装备(张家口)有限公司
     公司石家庄分行      00861446                       粮食加工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二
                                                        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存放的募集资金人民币 32,795.80 万元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30,885.63 万元之间的差额人民币 1,910.17 万元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 专户 1 仅用于粮油定制装备智造及成套集成核心技术创新平台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专户 2 仅用于管理提升信息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专户 3 仅用于粮油加工研发创新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专户 4
仅用于中粮工程装备(张家口)有限公司粮食加工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二期)募
集资金及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2. 公司及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 中金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金公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专户银
行应当配合中金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金公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 公司授权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旭东、王珏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中金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专户银行按月(次月第二个工作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
金公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专
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以及电话方式通知中金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中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金公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
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金公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金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及中金公司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金公司督导期


                                   3
结束后失效。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 专户 5 仅用于中粮工程装备(张家口)有限公司粮食加工装备制造基地
项目(二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公司、张家口装备及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

    3. 中金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金公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张家口
装备及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金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金公司对公司及张家口装备
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 公司及张家口装备授权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旭东、王珏可以随
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中金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专户银行按月(次月第二个工作日之前)向公司及张家口装备出具对账
单,并抄送中金公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专
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以及电话方式通知中金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中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金公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
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4
    8. 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金公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金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张家口装备有
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公司、张家口装备、专户银行及中金公司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
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
金公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 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和中国国
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 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西支行和中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 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
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 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和中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5. 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中国
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中粮工程装备(张家口)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
方监管协议》;

    6.《验资报告》(XYZH/2021QDAA20190)。

    特此公告。

                                         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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