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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粮工科: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0-13  

                        证券代码:301058            证券简称:中粮工科           公告编号:2021-009

                    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 14:00
在江苏省无锡市惠河路 186 号二楼会议室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
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姚专主持,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为 15 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10,341,139 股,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1018%。其中: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人数为 8 人,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26,352,645 股,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06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
数为 7 人,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3,988,494
股,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6.395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 7 人,

                                      1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518,89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41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492,0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414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6,89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53%。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
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的审议
及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10,328,0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
反对 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弃权 5,5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10,328,0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
反对 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弃权 5,5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10,328,0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
反对 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弃权 5,5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2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505,7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52%;反对 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4%;弃权 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指派陈贵阳律师、孙凤敏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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