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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工科: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0-13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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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

          《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

          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承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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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及于 2021 年 9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

网上刊载的《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

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15 日以公告

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包括股东大会届次、会议召
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

以及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 14:00 在江苏省无锡市惠河路 186 号二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

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姚专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

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计 1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10,341,1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0.1018%。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8 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326,352,6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7066%。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至 2021 年 10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有权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中粮工科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投票结果统计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 7 名, 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83,988,494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16.3952%。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3
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

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大会现场推举的计票人和监票人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二)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

情形,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网络投票按照《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该表

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与本所

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本次股东大

会的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股东大会的决议均已通过。该程序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根据计票人和监票人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0,328,0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99.9968%;反对 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9%;弃

权 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0,328,0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反对 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9%;弃

权 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0,328,0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反对 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9%;弃

权 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505,7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2%;反对 7,6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4%;弃权 5,5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4%。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粮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华晓军




                                               执业律师:

                                                                 陈贵阳




                                                 执业律师:

                                                                 孙凤敏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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