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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粮科工: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2023-04-2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协议》及
            相关风险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
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科工”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
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对中粮科工与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的
《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情况及核
查意见如下:

    一、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财务公司所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服务内容

    乙方在其经营范围内,将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及甲方及其下属各级全资、
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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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
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
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
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合作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
存款利率;

       (3)甲方在乙方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与利息之和原则上不高于折合人民币
12 亿元;

       (4)对于甲方存入乙方的资金,乙方应将其全部存入国家正式批准设立的
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

       (5)乙方未能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存款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
可按照法律规定对乙方应付甲方的存款与甲方在乙方的贷款在同等额度内直接
进行抵消;

       (6)因乙方其他违约行为而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进行全额补
偿,同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2、结算服务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根据自身经营和发展需要有权自主选择乙方为甲方提
供结算服务,包括甲方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之间的转账结算及相应
的结算,及乙方营业范围内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结算业务。

       3、信贷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
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
据贴现等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乙方将在自身资金能力范围内尽量满足甲方需求;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利率将不高于甲方在国内主要金融机构取得的
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3)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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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将不高于中国主要金融机构
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乙方的承诺及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

       1、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并可根据甲
方实际需要为甲方设计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2、乙方保证将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
监测指标规范运作,资产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应符合中国银保
监会以及其他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将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措
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1)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大额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大额担
保垫 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2)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经营风险等事
项;

       (3)乙方股东对乙方的负债逾期 6 个月以上未偿还;

       (4)乙方出现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责令
整顿等重大情形;

       (5)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款资金带来重大安全隐患的事项。

       (三)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经双方各自履行有效的内部决
策程序后生效,有效期一年。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
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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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综上所述,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合作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

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

    二、金融服务协议的执行情况

    中粮科工与财务公司严格履行《金融服务协议》关于交易内容的相关约定。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粮科工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101,186.99万元,中粮
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财务公司向中粮科工全资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余额为2,582.00
万元,中粮科工通过财务公司向中粮科工全资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余额为(含未
到期应收利息)7,005.00万元。相关业务均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执行,符合公司经营发展及业务需要,上述在财务公司的存贷款业务未影响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

    三、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中粮科工与财务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有效防范、及时控制
和化解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修订)》的相关要求,公司制
定了《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
的风险处置预案》,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
风险处置预案的相关议案并发布公告。公司和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严格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中粮科工查验了财务公司的证件资料,并审阅其验资报告,对财务公司经
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形成了《关于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与
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意见
认为:

    1、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
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符合该办法的要
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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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财务公司严格按照银保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关于修改<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银监会令〔2006〕第8号)规定经营,经
营业绩良好,内控健全,资本充足率较高,公司根据对风险管理的了解和评
价,未发现财务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协议
期限、交易类型、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了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2022 年
度,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存贷款业务均严格履行协议相关约定,《金融服务协议》
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制定了完善的风险处置预案,关于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协议
执行情况、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真实。

    (以下无正文)




                                   5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金
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姚旭东                     王珏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