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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事利:关于公司股东林祥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1-11-16  

                        证券代码:301066           证券简称:万事利        公告编号:2021-021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林祥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关
于对林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00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警示函内容
    林祥:
    2021 年 9 月 22 日至 10 月 14 日,你通过证券交易系统持续买入杭州万事利
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票,合计买入上市公司股票 711
万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28%。你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所持上市公
司股份比例达到 5%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按规定停止买入上市公
司股票。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
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七十五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
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林祥先生不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
对公司主体行为作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
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将进一步督促持股 5%以上股东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要求相关人
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林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2021]100 号)
    特此公告。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