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事利:独立董事制度(修订稿)2022-04-26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规则》”),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至少 3 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
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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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
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
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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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的人员。
前款第(一)项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前款第(一)项所
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与公司不构
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
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被提
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深圳证
券交易所异议函的内容。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
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
提案。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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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解除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
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低于《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
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
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
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十七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
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
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
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七条规定的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其中在行使前条第(五)项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同意。
第十七条规定的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十九条 如果独立董事按照第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提议未被采纳或者其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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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委员
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
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
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股
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积极
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
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
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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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七)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
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
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将独立董事的
意见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
披露。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要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
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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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
存 5 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
材料等。在本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
宜。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如
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
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
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
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
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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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均以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超过”、“高于”都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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