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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事利: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2-08-20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

                                  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以及《杭州万事利丝
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主要股东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及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三条 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及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
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初始登记
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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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后一个月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应组织对该等新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专题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学习相关违规
处罚案例、组织签署短线交易规则知情确认书等),避免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禁止
的证券买卖行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对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开展前述培训。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
等义务。
    第八条 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
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但不限
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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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由深交所予以备案。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
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
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
情况。在减持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
事项是否有关。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
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三章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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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
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的额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
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因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作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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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其近亲属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前述期间之前提示相关人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等,防范
各类股票交易的违规行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前述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
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本条之规定。
    第十六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
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
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
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
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
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
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
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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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批准、修订并负责解释。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9 日




                                  6
附件一:

                         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
予以确认。
    姓名:
    身份证号:
    证券账号:
    身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证券类型:(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
    拟交易方向:(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
    拟交易日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
股份变动管理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
票相关事项的通知》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并且未
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7
附件二: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
                                                        编号:
【】 :
    您提交的《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函
确认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将另
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相关规定
或承诺。】
    本确认函一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一份。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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