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事利: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20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
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所确
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激励对象不
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
形,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
限、归属条件、归属期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
可以对激励对象起到合理的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公司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是为满足子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发
展战略。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担保风险在公司的
可控范围内。公司及杭州万事利丝绸数码印花有限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
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该报告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
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等相关事项作出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
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
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有星
洪 瑛
邢以群
朱良均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