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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事利: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2022-09-14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除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
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外,其余激励对象均与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的《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
事、监事及外籍员工。除李建华先生之外,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
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
予日确定为 2022 年 9 月 13 日,以 6.3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8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9.2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