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事利: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14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
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杭州万事利
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
相应的调整。
2、《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13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6)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13 日,以 6.3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
授予条件的 18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9.2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有星
洪 瑛
邢以群
朱良均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