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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事利: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05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
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终止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是根据资本市场
再融资政策、公司发展规划及实施计划,经审慎研究决定对资本运作计划作出的
调整。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终止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不会对公司经营
情况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事项,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
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本次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认为公司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系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持续提升盈利能
力,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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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认为公司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了行业
现状和发展趋势,结合了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认为报告对于本次募集资金的背景及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具体情况、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况的影响等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进行全面了解。我们一致同意该报告的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认
为本次发行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
情况。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进行全面了解。我们一致同意
该报告的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报告的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2
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分析及相关填补回
报措施和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关于首发及再融
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
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该计划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阶段、盈利水平、行业发展趋势以及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有利于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
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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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与特定对象舟山丝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
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符合《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
小股东权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与舟山丝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定价公平、合理,关联交易
预计的额度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不会对公司及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
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
务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前已取得了
我们的事前认可,且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议案时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
上,我们同意公司 2023 年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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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有星


     洪   瑛


     邢以群


     朱良均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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