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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瀚新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1-10-0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得到了
发行人作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影印件、确认函或口头证言,且一切足以影
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确
认函、口头证言及其所述之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
陈述和遗漏之处;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或影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
致和相符,且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真实和有效,各文件的正本及原件的效力在
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政府部门撤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
持有人持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它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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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发行人的委托,本所律师就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与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上市的条件、
上报文件及相关事实的合法性进行了核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和对中
国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依据中
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
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
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
资格,对此本所律师依赖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专业报告中的意见作出判断。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
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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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发行人、公司、新瀚
                         指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新材

 新瀚有限                指   江苏新瀚有限公司

                              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 2,000 万股人民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币普通股

 《招股说明书》          指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
 《审计报告》            指
                              [2020]15-6 号、天健审[2021]15-4 号《审计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
 《验资报告》            指
                              [2021]15-7 号《验资报告》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注册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办法》

 保荐人、中泰证券、
                         指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本所、锦天城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天健所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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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1、董事会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江苏新瀚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
于修订<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后适用)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将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提交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授权,2020 年 6 月 13 日,
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新瀚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的议案》,根
据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修改。

     发行人于 2021 年 7 月 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
于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有效期
的议案》等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将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提交发行人 2021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0 年 3 月 13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了《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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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江苏新瀚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发行人于 2021 年 7 月 17 日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
致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的议案》《关于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
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二)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审核同意

     根据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委 2020
年第 59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2020 年第 59 次审议
会议审核通过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

       (三)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

     2021 年 8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同意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88 号),同意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该批复自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深交所同意股票上市交易

     2021 年 9 月 30 日,深交所出具深证上[2021]974 号《关于新瀚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同意发行人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新瀚新材”,证券代码为“301076”。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和授权,
该等批准与授权合法、有效;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审
核同意、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以及深交所同意其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通
知。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和创立大会的会议资料等,发行
人系由新瀚有限全体股东严留新、秦翠娥、郝国梅、张萍、汤浩作为发起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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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8 月 12 日由新瀚有限按照截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
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自新瀚有限成立以来持续经营,发行人持
续经营时间自新瀚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三年。

     (二)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南京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目前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
份有限公司,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根据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 2020 年第 59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中
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2688 号),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及中国证
监会的注册批复,符合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和《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根据《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7,960
万元,本次发行上市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和《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根据《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发行结果公告》及《验资报告》,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2,000 万
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7,960 万元,公开发行股份数
量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后股份总数的 25%,符合《证券法》四十七条和《上
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根据天健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两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均为正,且累计净利
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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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发行人已向深交所提出了上市申请并按《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了相
关文件,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已按照《上市规则》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作出了承
诺及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承诺及承诺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符合《上市规则》2.1.6 条的规定。

     (六)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发行人
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承诺其向深交所提交的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上
市规则》第 2.1.7 条的规定。

     (七)发行人已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并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上披露了上市公告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符合《上市规则》第 2.1.9 条
第(一)项的规定。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根据
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分别签署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上述声明及承诺书已
经本所律师见证,且向深交所及公司董事会报备,符合《上市规则》第 4.2.1 条、
第 4.3.1 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由中泰证券作为保荐机构,中泰证券是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单且具备深交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符合
《证券法》第十条和《上市规则》第 3.1.1 条的规定。

     (二)中泰证券指定陈春芳、卢戈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人本发行上市保
荐工作,前述两名保荐代表人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
符合《上市规则》第 3.1.3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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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和
授权、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审核同意、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以及深交所
同意其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通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有效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和《上市规则》规定的申请股票上市的实质条件
并已由具备适当资格的保荐机构进行保荐。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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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裴礼镜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张玲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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