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16)2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江苏新瀚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审议事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项、出席对象、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联系方式、其他事项 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是:现场会 议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下午 14:00 在江苏省南京化学工业园崇福路 51 号公司会 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15 天刊登了会议通知, 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通知一致,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通知内 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56,723,96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261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 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44,40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7790%。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 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323,8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822%。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对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所反映的投票股东的身 份进行了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6,723,9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7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 司合并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715,962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9%;反 对 8,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715,962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10%;反对 8,0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715,962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9%;反 对 8,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表决通过。 (三)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本议案,严留新、秦翠娥、严留洪、陈年海、 闫博、李国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 选举严留新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55,513,566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 5,513,566 股。表决 结果为当选。 3.02 选举秦翠娥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55,513,566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 5,513,566 股。表决 结果为当选。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03 选举严留洪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55,513,566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 5,513,566 股。表决 结果为当选。 3.04 选举陈年海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55,513,566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 5,513,566 股。表决 结果为当选。 3.05 选举闫博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55,513,566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 5,513,566 股。表决 结果为当选。 3.06 选举李国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55,513,566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 5,513,566 股。表决 结果为当选。 (四)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本议案,黄和发、仇连明、孙志刚当选为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4.01 选举黄和发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55,513,566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 5,513,566 股。表决 结果为当选。 4.02 选举仇连明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55,513,566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 5,513,566 股。表决 结果为当选。 4.03 选举孙志刚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55,513,566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 5,513,566 股。表决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结果为当选。 (五)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本议案,张海娟、郭小刚当选为公司第三届 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5.01 选举张海娟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55,513,566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 5,513,566 股。表决 结果为当选。 5.02 选举郭小刚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55,513,566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 5,513,566 股。表决 结果为当选。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 行了表决,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 定分别进行。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 大会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 统计数字。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裴礼镜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周末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