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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瀚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1-06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江苏新瀚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
行了认真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一)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
月 6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确定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六)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
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
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 月 6 日,以 12.77 元/股的
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6 万股限制性股票。




    (此页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和发                 仇连明                  孙志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