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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瀚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2-18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江
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江苏新
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基于目前经营环境及未来发
展战略的需要,从长期发展策略出发,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对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编制了《公司 2022 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吿》。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体系符合法规要求及公司实际,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和实施状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
于<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严格管
理、规范使用、及时披露的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
及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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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担保情况说明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严格控制了关联方占用资金
风险。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
担保的情况。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证券法》相
关要求,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3 年度
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有利于保障或提高公司审计工
作的质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23 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董事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因议案涉及独董津贴,全体独董回避表决,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 2022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能严格按照公司
薪酬制度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符合公司及行业的实际,方案的制定和决策
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八、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而
产生的,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拓展公司产品销售市场。交易价格按照“独
立主体、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的,为市场价格,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不存在违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时就公司与湖北联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潜在关联交易所涉事项作出的相关承
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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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主要系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及委托加工服务,均属
于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公司预计的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未实际
发生,与预计金额存在较大差异主要系双方的生产线建设进度的原因。上述差异对
公司日常经营及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该议案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均已回避
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九、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套期
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公司已就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
析报告,公司基于规避外汇市场风险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在保
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和防范外汇市
场风险,防止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十、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
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定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业务
发展需求和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情况所做出的变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
效率,进一步完善公司整体规划布局,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本次变更不会影响募
投项目的正常建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及用途的情况。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此页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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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和发                   仇连明                 孙志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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