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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瀚新材: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3-04-0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
                         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新瀚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瀚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新瀚新材首次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
如下:

    一、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88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
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0,000股,并于2021年10月11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59,600,000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
后,总股本为79,6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0,000,000股,占发行后总
股本的比例为25.1256%;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9,6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
例为74.8744%。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2021年权益分派已于2022年5月31日实施完毕,按照公司2021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以79,6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
税),送红股0股(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



                                    1
共计转增23,880,00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03,480,000股。

    公司2022年权益分派已于2023年3月22日实施完毕,按照公司2022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以103,48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00元
(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
股,共计转增31,044,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34,524,000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34,524,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为67,785,900股,占总股本的50.3894%,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66,738,100
股,占总股本的49.6106%。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1名,其中自然人股东1名,该名股东为
汤浩。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具
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汤浩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汤浩承诺: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
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
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
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
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若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


                                   2
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发行人股份的,则由此所
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
化的,仍遵守本承诺。不得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价格。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其他追加承诺。

       (三)股东汤浩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后两年内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25%,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
份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提
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如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应当在首次
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违反上述承诺
事项进行减持的,该等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其他追加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
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也不存在公司对上述股东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4月11日(星期二)。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数量共计1户,股份数量为6,168,500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4.5854%,其中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542,125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1.1464%。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持有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市
序号      股东名称
                          (股)             股份数量(股)   流通股份数量(股)
 1          汤浩          6,168,500             6,168,500         1,542,125
          合计            6,168,500             6,168,500         1,542,125



                                         3
       注1: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注2:股东汤浩先生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数量6,168,500股,占公
   司总股本4.5854%,根据其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做出承诺及相关规定,汤
   浩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的75%将继续锁定,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为1,542,125股,占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25%。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增减
      股份性质                                        (+、-)
                      数量(股)        比例            (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66,738,100     49.6106%       -6,168,500    60,569,600    45.0251%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66,738,100     49.6106%       -6,168,500    60,569,600    45.0251%

      高管锁定股           0                0        +4,626,375     4,626,475    3.4391%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67,785,900     50.3894%       +1,542,125    69,328,025    51.5358%
     三、总股本       134,524,000     100.0000%         —         134,524,000   100.0000%
       注3:汤浩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其持有的股票解除限售,但仍有部分股票因其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需持续锁定。
       注4: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
   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
   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
   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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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春芳              卢   戈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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