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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胜智能: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22-04-2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百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百胜智能


保荐代表人姓名:郑华峰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保荐代表人姓名:潘链                        联系电话:020-3803851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是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是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0 次(百胜智能 2021 年 10 月 21 日上市,
(1)现场检查次数
                                                       当年无需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7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未发表过非同意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1 年 11 月 18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等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不适用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
                                         无                         不适用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不适用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刘润根
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2022 年 4 月 21 日)收盘价格低于发行价格,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公司如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
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3、上述股份限售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股份         是        不适用
不超过 1,000 股或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
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制度的规定,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6、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
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
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
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价格: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的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2)减持方式: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
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
票;
(3)信息披露: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
前 5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
(4)本人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制度的规定,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龚卫宁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2022 年 4 月 21 日)收盘价格低于发行价格,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公司如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
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3、上述股份限售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
                                                            是   不适用
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股份
不超过 1,000 股或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
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制度的规定,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6、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
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
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
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价格: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的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2)减持方式: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
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
票;
(3)信息披露: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
前 5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
(4)本人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制度的规定,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刘子尧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2022 年 4 月 21 日)收盘价格低于发行价格,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公司如有派息、送
                                                            是   不适用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
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3、上述股份限售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股份
不超过 1,000 股或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
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制度的规定,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6、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
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
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
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价格: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的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2)减持方式: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
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
票;
(3)信息披露: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
前 5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
(4)本人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制度的规定,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公司股东国金工业、大森林投资、一棵树投资和汪文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人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    是   不适用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制度的规定,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本人按
相关要求执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万鸿艳、袁春燕、付学勇、熊祥、
华秋根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2022 年 4 月 21 日)收盘价格低于发行价格,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公司如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
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3、上述股份限售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是   不适用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股份不
超过 1000 股或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
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制度的规定,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公司监事郑鸿安、徐红亮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
                                                           是   不适用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或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
3、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
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制度的规定,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公司监事邱晓梅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或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
                                                          是   不适用
3、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
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制度的规定,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为避免同业竞争,保障公司的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润根、
龚卫宁与刘子尧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百胜智能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不会且保证本人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
                                                          是   不适用
不限于控股、参股、合作、合伙、承包、租赁等方式)从事
可能直接或间接对百胜智能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
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百胜智能及其控股子公司进一
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不与
百胜智能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本人及本人
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以下方式妥善消除同业竞争:(1)停
止经营相竞争业务;(2)将相竞争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百胜
智能;(3)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4)
其他对维护百胜智能全体股东权利有益的合法方式;
4、若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人将承担因此给百胜智能
及百胜智能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且在本人对百胜智能具有控
制权或具有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公司制定了《江西百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
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预案》
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接受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启动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条件和主体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称“启动条
件”),则公司将按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
票市场情况,实施如下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回购股票;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含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
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具体安排
若启动条件触发,相关措施执行的优先顺序为公司回购股票
为第一顺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为第二顺位,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为第三顺位。
(1)第一顺位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
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   是   不适用
(2)第二顺位选择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
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顺位选择:
①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
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迫使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②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之条件,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迫使其履行要约收
购义务。
(3)第三顺位选择为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
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三顺位选择:
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
足法定上市条件,或将迫使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公司非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
法定上市条件,或迫使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
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且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
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迫使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
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相关责任主体将
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三)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公司将在 15 个交易日内召
开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所处行业情况、
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等因素,依法审议是否实施回购股
票的议案,若决定回购公司股份,将一并审议回购数量、回
购期限、回购价格等具体事项,同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
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作出实施回购股份决议出具之日起 30 个交易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
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
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的 50%,且回购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具体回购股
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用于回
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在满足法定条件
下,公司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
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票:
①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
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就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
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办
理股份注销。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①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若同时满足以下三种
情形:
a.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
b.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
足法定上市条件;
c.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迫使其履行要
约收购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须在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
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
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②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若同时满足以下三种
情形:
a.公司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之条件;
b.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
足法定上市条件;
c.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迫使其履行要
约收购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须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
或终止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
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
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
增持。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
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增
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一个
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①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
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迫使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五)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实施股票增持计划在达到触
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若同时满足以下四种情形:
a.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或公司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
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b.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将致使公司不满足
法定上市条件,或迫使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c.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
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d.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迫使其履
行要约收购义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作出不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的公告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
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实施股票增持计划在达到触
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若同时满足以下四种情形:
a.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或公司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
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b.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股票增持计划后,仍未满足
“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
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c.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
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d.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迫使其履
行要约收购义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股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向
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在
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
施增持。公司不得为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
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
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
的 50%:
①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
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迫使其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
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和未
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六)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将根据证券监
管机构、自律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有关稳定股价预案的内
容,严格执行有关股份回购稳定股价事项。
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则公司有权自其未能履行承诺之日起对其领取的薪酬和取得
的分红予以扣留,并专项用于履行上述承诺,直至其履行增
持义务。
若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
承诺,则公司有权自其未能履行承诺之日起对其从公司领取
的薪酬和取得的分红予以扣留,并专项用于履行上述承诺,
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七)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
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预案的承诺函》,
承诺:“自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
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
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
在公司按照《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
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方案时,本人将严
格按照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上市后三年内
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预案的承诺
函》,承诺:“自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
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
调整),则在公司按照《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
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方案时,
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
义务。”
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润根、龚卫宁和刘子尧关于欺诈发
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
欺诈发行的情形。
                                                         是   不适用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
已发行上市的,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刘润根、龚卫宁和刘子尧
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
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
                                                         是   不适用
证券监督管理部分作出上述认定时,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
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新
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
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
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
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
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
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
证券监督管理部分作出上述认定时,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
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新
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
                                                         是   不适用
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
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
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
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
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与本人相关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且本人不存在指使公司违反规定披露信息,
或者指使公司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
息的情形。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是   不适用
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
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
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
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
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本次发行后,公司净资产将增加,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短期内
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将扩大,而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尚未达产的情况下,公司每股收益短期内存在
被摊薄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
承诺在募集资金到位后采取以下措施提高回报投资者的能
力: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
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到位后,公司将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尽快产
生效益回报股东。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
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2)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奠定未来快速发展的基础
本次发行后,从短期来看,公司的资金压力和经营压力将随
财务费用的降低和流动资金的补充得以缓解;从中长期来看,
随着募投项目的建设落地,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将得以巩固,
为公司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快速发展奠定基础,能够有
                                                             是   不适用
效的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有利于股东财富的保值增值。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
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
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
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完善并执行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规
定要求,公司对《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
条款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
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上市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草案)》等相关规定,
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润根、龚卫宁和刘子尧关于填补被摊薄即
期回报的承诺:
                                                             是   不适用
①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②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
司或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承诺人: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①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②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责任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⑤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公司将严格履行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
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公司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
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公司将及时、有效
                                                         是   不适用
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
法履行的,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
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
投资者损失的,由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公司因违反
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
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
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
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2)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
                                                         是   不适用
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
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
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3)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
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
承诺而获得收益的,将归公司所有;
(4)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2、如本人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作出将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
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对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
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
约束措施:
1、如本企业/本人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
抗力因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2)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企业/本人将及时、
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
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
                                                           是   不适用
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企业/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
因违反承诺而获得收益的,将归公司所有;
(4)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2、如本企业/本人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
力因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作出将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
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对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
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束措
施:
1、如本人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
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是   不适用
歉;
(2)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
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
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
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3)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
投资者损失的,
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而获得收益
的,将归公司所有;
(4)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2、如本人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作出将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
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公司关于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安排及承诺: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
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
程》(草案)以及公司出具的承诺,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
主要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2)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
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4)充分听取和考
虑中小股东的要求;(5)充分考虑货币政策环境。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并且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政策
                                                         是   不适用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
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项规定处理。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
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③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必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现金分红条件
在公司当年盈利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能够保证公司能
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
3、现金分红比例与间隔
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的利润的 10%,公司三年以现金分红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
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
用计划提出预案。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
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
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
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
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
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
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
远利益。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
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
数以上表决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
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
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
形之一:
①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
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②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
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③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
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④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董事会在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
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
须经全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
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
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同意。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无
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百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郑华峰                     潘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