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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立微: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2-08-30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保护股东利益,现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广立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职责义务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
职责,勤勉尽责。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
培训。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沟
通,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积极为独
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听取公司经营管理层和财务负责
人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
展情况的汇报,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
       听取汇报时,独立董事应当关注,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汇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1、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生的变化;
       2、公司财务状况;
       3、募集资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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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重大投资情况;
     5、融资情况;
     6、关联交易情况;
     7、对外担保情况;
     8、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
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并为
独立董事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提供相关支持。
     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
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
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对公司
聘任的会计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
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七条     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
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公司应
当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
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
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
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第九条     本制度第五条至第八条所列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
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
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 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独立董事应密
切关注年报编制期间的信息保密情况,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
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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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利润

 分配、关联方资金往来等重大事项以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审计完成后对公司拟聘及续聘审计机构发表独
 立意见。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执行。本制度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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