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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立微: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30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
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或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
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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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
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
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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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
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
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
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
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
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
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
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
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
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
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
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
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
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
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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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
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
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
答复。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
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
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
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
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
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
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不故意
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
通或者问询;(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三)在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
该信息;(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五)在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六)明确违反
承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
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
地点、形式;(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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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重大信息的说明;(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
有);(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
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
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五)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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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
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交易后实行。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