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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立微: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01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
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提高
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并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
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二、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置换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
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
月,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制度规定,符合公司发展需
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合计 5502.70 万元。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徐伟(签字):            朱茶芬(签字):            杨华中(签字):




                                                     2022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