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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立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2-16  

                        证券代码:301095             证券简称:广立微            公告编号:2022-026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12 月 16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联创街 188 号 A1 号
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董事长郑勇军先生
    5、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16 日(星期五)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0 名,代表股份
数 145,362,3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6812 %。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股份数
92,306,1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153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4 名,代表股份数 53,056,1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26.5281%。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中小
股东代理人共 21 名,代表股份数 26,308,3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154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黄忠兰律师、
楼晴昊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新增及修改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购买不动产暨对外投资的议案》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 2022 年 12 月 01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5,357,62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68%;反对 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6,303,6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1%;反对 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获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
度>的议案》

    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 2022 年 12 月 01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44,357,65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3089%;反对 1,004,6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5,303,7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812%;反对 1,004,6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818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黄忠兰律师、楼晴昊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