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本保荐机构”)接 受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月镜片”、“发行人”或“公司”)的 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东方投行认为明月 镜片的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 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上市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保荐机构声明 作为明月镜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东方投行及本 项目保荐代表人郁建、李正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 行业自律规范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简介 公司名称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Mingyue Optical Lens Co.,Ltd. 注册资本(发行前): 10,075.60 万元 注册资本(发行后): 13,434.14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谢公晚 3-1-3-1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2 年 9 月 17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9 年 11 月 25 日 住所: 江苏省丹阳开发区银杏路 9 号 邮编: 212300 电话: 021-5297 1886 传真: 021-5297 1882 互联网址: www.mingyue.com 电子信箱: stock@mingyue.com 数码相机镜头、光钎镀膜、光学镜片、光学器材的生产; 光学眼镜片的批发以及相关的验光配镜业务;眼镜制造、 眼镜产品的设计、研发、咨询服务和信息技术服务;货物 的仓储、包装,物流信息、物流业务的咨询服务、普通货 经营范围: 运及相关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互联 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需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主营业务情况 发行人是一家国内领先的综合类眼镜镜片生产商。“明月镜片”具有良好的 品牌形象及市场知名度,并建立了完善的全国性销售网络,直接及间接覆盖和服 务全国各省市地区逾万家门店客户。公司具备完善的产业链及一站式服务体系, 拥有完备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能力,业务涵盖树脂原料的研发、生产及销 售,镜片光学结构、光学膜层及功能化镜片的研发及设计,树脂镜片大规模工业 化生产及个性化定制生产,镜架设计及成镜的生产、销售,为市场提供品质稳定、 品类齐全的眼视光产品。 眼镜镜片的设计与生产融合了数学、光学、有机化学、表面及结构物理、机 械加工、医学等多学科领域技术,对产品技术指标、品质及创新性具有很高的要 求。经过十多年的行业沉淀与积累,发行人掌握了部分核心原料的生产工艺,在 满足自用的同时也能对外销售;并且通过优化配方和改良聚合物分子层结构等技 术手段,不断优化原材料产品品质。结合在高分子原料生产及大规模镜片制造方 面的双重优势,公司具备将前沿新型原材料快速转化并实现规模化生产的经验与 能力,并持续积极布局新型材料的研发与储备。 3-1-3-2 在光学设计方面,发行人充分结合材料特性、人体眼视光特征,不断深化材 料改性技术、屈光度模型技术及精密镀膜膜系技术的研发及产业化,自主研发设 计镜片光学结构、光学膜系结构及特定功能镜片,不断推陈出新。除了能为市场 提供各种高品质的标准产品以及各种功能型镜片产品外,发行人还能够对复杂眼 视光条件下的客户提供个性化定制生产。同时,发行人与著名光学专家庄松林院 士及其团队合作,建立了行业示范性的院士工作站和眼镜工程技术中心,对眼视 光行业的前瞻性课题进行专项攻坚。 眼镜镜片市场具有大批量、多品类、多屈光度的需求特性,而且对产品品质 稳定性、产品体系的完整性要求很高,进而对企业现代化的生产管理能力及生产 体系有着严苛的要求。从高品质的原材料产业化应用、自产及改良能力的保障开 始,到后续镜片、镜架的设计和生产,再到成镜及定制车房片的设计及生产,发 行人能够从生产源头控制各环节的稳定运行,在销量全国领先、品类丰富、屈光 度齐全的情况下,确保每一片镜片具有稳定的高品质。同时公司不断研发新产品、 新工艺,向市场提供各种光度的高折射率、超韧、超亮、超薄、蓝光防护、智能 变色、偏光、渐进多焦点等多种性能镜片,并基于消费者的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复 合性能的多功能产品。发行人产业链式的生产模式及一站式服务体系,为公司持 续稳定的产品质量及丰富的产品体系提供了保障。 确保技术优势及产品品质的同时,发行人在全国市场建立了多层次、广覆盖、 高效率的营销网络体系,培养了经验丰富的营销团队,通过直销、经销等多渠道 相结合的模式,深耕线下终端门店市场,拓展线上销售渠道资源,下沉服务体系。 目前公司直接和间接合作的线下终端门店数量超过万家。近年来网络销售发展迅 速,新零售模式下直接面对个体消费者的线上品牌旗舰店销售规模也迅速扩大。 领先的技术实力、优秀的生产控制、稳定的产品品质、丰富的产品体系、高 效的服务网络,成就了“明月镜片”的良好品牌形象及领先的市场地位,其生产 工厂被国家工信部评为“国家绿色工厂”。公司产品连续多年国内销量领先,在 业内屡获殊荣,部分产品销往美国、日本等地。 (三)核心技术与研发水平 1、发行人核心技术及其来源 3-1-3-3 发行人主要从事镜片、镜片原料、成镜等眼视光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和销 售。通过长期的研发实践,发行人在生产镜片、镜片原料领域积累了一定的核心 技术。目前,发行人主要产品正在使用的核心技术情况如下: 主要产品 技术 序号 核心技术名称 技术描述 名称 来源 1.71 折射 一种高折射率、高阿贝数 应用本技术生产的镜片,折射率为 1.71 左右, 原始 1 率镜片 树脂镜片的制造工艺 阿贝数在 34 至 37 之间 取得 用于制备高透光率高耐候 应用本技术生产的光学材料透光率大于 98%, 原始 2 镜片 性光学镜片材料的组合物 并且具备较强的抗紫外线能力和耐候性 取得 应用本技术不仅能够有效降低基片边缘色散 一种 PMC 防辐射树脂镜 所造成的视野像差,提高成像清晰度,而且 原始 3 镜片 片及其制造工艺 能够提高镜片的抗冲击性,增强树脂镜片配 取得 戴的安全性 应用本技术生产的树脂镜片,折射率为 1.545, 树脂眼镜镜片,运动型抗 色散系数为 42,能有效降低镜片边缘色散所 原始 4 镜片 冲击光学树脂眼镜片的制 造成的视野像差,提高清晰度,而且能够提 取得 造工艺 高镜片的抗冲击性,增强树脂镜片配戴的安 全性 一种高抗划伤性能制备方 应用本技术生产的树脂镜片,在保证较高折 原始 5 树脂单体 法单体及其制备方法 射率的同时,获得较高的抗划伤性能 取得 一种高韧性光学树脂镜片 应用本技术生产的树脂镜片,在保证较高折 原始 6 树脂单体 及其制备方法 射率的同时,获得较高的韧性 取得 2、主要科研成果和荣誉 年份 荣誉名称 颁布单位 2011 年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PMC 光学树脂镜片)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超韧运动抗冲击树脂镜 2011 年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 2011 年 中国驰名商标 标局 国家轻工业眼镜信息中 2012 年 2011-2012 年度最佳科技创新产品奖(超韧镜片) 心、中国眼镜科技杂志社 2012 年 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 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 2012 年、 国家轻工业眼镜信息中 年度最具影响力的民族品牌 2014 年 心、中国眼镜科技杂志社 2014 年 科学技术发明奖二等奖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眼镜协会、江苏省 2014 年 江苏省眼镜行业优秀生产企业 工商联眼镜行业商会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1.552 非球面抗疲劳防蓝 2014 年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光树脂镜片) 2014 年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1.71 非球面树脂镜片)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15 年 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 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 3-1-3-4 年份 荣誉名称 颁布单位 明月镜片:2015-2016 年度中国眼镜风云榜年度最 国家轻工业眼镜信息中 2016 年 佳镜片 心、中国眼镜科技杂志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 2017 年 国家绿色工厂(光学) 息化部 2017 年 绿色制造项目(光学) 江苏省发改委 2017 年 升级消费品(全季变色(全季膜变)镜片)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2017 年 创新消费品(明月 1.71 超薄高折射率镜片)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江苏省眼镜协会、江苏省 2019 年 高质量发展高品质服务示范单位 工商联眼镜行业商会 (四)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发行人 2018 年度至 2021 年 6 月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469 号)。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6-30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资产总计 73,304.27 69,177.58 62,812.43 53,088.21 负债合计 13,337.36 12,869.32 14,675.47 23,102.76 所有者权益合计 59,966.91 56,308.26 48,136.95 29,985.45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21 年 1-6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月 营业收入 27,186.02 53,968.14 55,250.12 50,941.85 营业利润 4,679.13 9,487.67 9,714.62 5,430.60 利润总额 4,688.68 9,717.81 9,665.77 5,111.7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413.12 7,000.49 6,984.60 3,284.6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3,364.69 6,345.27 6,592.46 4,407.19 司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3-1-3-5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002.03 9,113.09 9,039.34 8,313.5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732.13 -2,658.87 -2,739.15 -2,565.96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94.76 -301.00 2,075.40 -5,760.11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3,067.97 6,044.25 8,291.62 -63.72 4、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21-06-30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流动比率(倍) 3.93 3.76 3.07 1.43 速动比率(倍) 3.08 2.96 2.17 0.87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27.67% 28.98% 30.17% 42.48%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5.59 5.23 4.51 5.11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 1.07% 1.15% 0.96% 1.08% 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3.75 3.77 4.33 4.51 存货周转率(次/年) 2.25 2.19 2.22 2.60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6,354.79 12,886.06 12,618.59 8,720.4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3,413.12 7,000.49 6,984.60 3,284.6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3,364.69 6,345.27 6,592.46 4,407.19 净利润(万元) 利息保障倍数 257.87 - 75.93 13.61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3.18% 3.27% 2.94% 3.01%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 0.50 0.90 0.90 1.52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30 0.60 0.82 -0.01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通过尽职调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生产经营中面临如下主要风险: 1、创新和技术风险 树脂镜片制造业是一个技术创新推动型行业,融合了数学、光学、有机化学、 表面及结构物理、机械加工、医学等多学科领域的高新技术,技术难度较大。发 3-1-3-6 行人的研发团队和核心技术是发行人关键的资源要素。虽然发行人目前掌握的部 分技术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且凭借自身较强的研发能力不断开发新技术并投 入生产应用中,但不排除发行人在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上不能一直保持领先地位, 或者发行人现有技术、产品被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所替代,从而给发行人产品的 市场竞争力带来不利影响。 2、经营风险 (1)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原材料包括丙烯醇、DMT 等化工原料以及树脂单体等。2018 年 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6 月,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 比例分别为 55.16%、56.74%、55.56%和 57.12%,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 司产品生产成本影响较大。如果上游原材料行业,如丙烯醇、DMT 等化工原料 或者树脂单体的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特别是出现大幅上涨,将带动行业成本上涨, 直接提高公司生产成本,若公司产品售价未能及时调整,将对公司盈利产生较大 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国际化大型企业的海外并购数量不断提高, 依视路为了不断扩展其海外事业版图,在国内先后收购了众多国内镜片制造商, 国内业务得到快速发展。若未来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公司不能有效整合资源、 提升核心竞争力、控制成本,公司未来与竞争对手相比不能持续保持在技术工艺、 新品创新、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优势,无法及时满足客户的需求,可能存在因竞争 加剧导致公司业绩波动的风险。 (3)折射率1.56和1.60系列镜片产品销量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折射率 1.56 和 1.60 系列镜片产品收入分别为 32,835.57 万 元、32,860.62 万元、31,666.44 万元和 15,040.20 万元,占比较高。折射率 1.56 和 1.60 系列镜片销量分别为 3,456.51 万片、2,986.29 万片、2,527.17 万片和 1,090.34 万片,存在一定下滑,主要为常规片品类产品销量下滑所致。如发行 人功能性产品销售不达预期或常规片销量大幅下滑的话,会对发行人业绩造成不 利影响。 3-1-3-7 (4)部分原材料供应稳定风险 受限于上游精细化工原料供应状况、生产技术水平以及生产工艺中部分环节 的环保要求,发行人尚无法直接生产折射率1.67及以上的树脂单体,主要向韩国 KOC及其关联方三井中国、丹阳KOC采购。若韩国KOC及其关联方无法及时向 发行人供应原料,发行人短期内面临切换供应商的压力,对发行人经营将产生不 利影响。 (5)人才流失风险 镜片行业技术水平不断迭代更新、产品不断推陈出新;同时,由于行业竞争 的日趋激烈,优秀的管理、商业推广、技术研发人员日益稀缺,人才流动性较大。 因此,掌握行业核心技术、保持核心技术团队的稳定、持续的创新能力是发行人 持续发展、高速增长的基础。如果发行人无法制定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战略,发 行人将面临无法吸引优秀人才、关键人才不足甚至流失的风险。 (6)劳动力成本的上升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6 月,公司直接人工成本占 生产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12.84%、12.36%、12.27%和 11.88%。近年来,我国由于 劳动力的结构性短缺导致用工成本逐步上升,尤其在公司主要生产基地所在的长 三角地区、东部沿海地区较为明显。劳动力成本的不断上升仍将对公司的成本控 制带来一定压力,公司面临人工成本刚性上涨的风险。 (7)新冠肺炎疫情的风险 2020 年 1 月,新冠肺炎疫情爆发,致使全国多数行业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 影响和冲击,目前全球多数国家和地区也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发行人的部分 客户和终端供应商来自于境外,如果全球疫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和解决,国内疫 情防控情况出现反复,公司可能会面临因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大面积停工停产而导 致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 (8)部分原材料依赖外购以及原材料集中采购的风险 报告期内,基于与 MITSUI CHEMICALS、韩国 KOC 及其关联方的战略合 作关系,以及前述合作方一贯稳定的供应体量与产品质量,发行人向其采购包括 1.71 折射率在内的部分折射率树脂单体,2018 年至 2021 年 6 月,发行人向韩国 3-1-3-8 KOC 采购 1.60 及以下折射率树脂单体占发行人当期耗用的树脂单体的金额占比 均在 90%以上,向韩国 KOC 采购 1.67 及以上折射率树脂单体占发行人当期耗用 的树脂单体的金额占比均为 100%,发行人原料采购较为集中,且对韩国 KOC 及其关联方存在一定程度的依赖。 如遇到原料供应不及时等特殊情况,发行人可能面临转换供应商的需求,在 转换过程中可能需要一定调整周期,进而对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程度影响。 3、内控风险 (1)经销商管理的风险 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公司经销模式下实现营业 收入分别为11,927.79万元、14,854.87万元、16,456.86万元和7,920.01万元,占主 营业务收入比分别为23.73%、26.98%、30.58%和29.24%。由于公司经销商地域 分布广泛,公司对销售渠道的统一、精细管理难度较大。一方面,如果存在区域 经销商不遵守公司规定或未达到既定的业绩目标,公司的品牌形象和经营业绩将 受到影响;另一方面,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如果公司的经销管理水平未能 随之提升,将对区域经销商经营模式造成不利影响。因此,若未来经销商管理失 当,将对公司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谢公晚、谢公兴、曾少华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 83.93% 表决权。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可能利用其控制权地位对发行人的经营决策、财务管 理、人事任免等进行控制,存在损害发行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 (3)品牌形象受损和知识产权被侵权的风险 发行人的产品直接面对广大消费者,品牌形象反映了产品质量和消费者认可 度,品牌形象和知识产权作为发行人无形资产,对发行人至关重要。如果发行人 品牌、商标和专利等权益受到侵犯,发行人将会依照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以保护 发行人的合法权益,而发行人的维权行为可能需要耗费发行人一定的财力、物力, 从而可能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4)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被追缴风险 3-1-3-9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该 部分未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存在被追缴及处罚的风险,如发生上述 情况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4、财务风险 (1)存货余额较大的风险 2018 年末、2019 年末、2020 年末和 2021 年 6 月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 别为 12,290.22 万元、12,104.60 万元、10,105.73 万元和 10,947.28 万元,占流动 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8.99%、29.35%、21.39%和 21.67%。公司存货余额较大主要 系根据镜片产品销售的季节性因素而提前生产备货所致。 较高规模的存货余额将占用发行人较多流动资金,发行人如不能有效进行存 货管理,将可能导致发行人存货周转能力下降,流动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此外, 若未来因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或竞争加剧导致存货跌价或变现困难,发行人经营业 绩可能受到较大不利影响。 (2)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稳步增长,公司应收账款持续增加。截至 2018 年末、2019 年末、2020 年末和 2021 年 6 月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 10,375.83 万元、12,030.50 万元、12,846.00 万元和 12,123.56 万元,占流动资产 的比例分别为 32.92%、29.17%、27.20%和 24.00%,金额呈上升趋势。如果应收 账款发生坏账风险,对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正常经营可能会造成一定影响。 (3)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金额分别为5,938.24万元、4,863.19万元、3,923.08 万元和2,187.25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1.81%、8.83%、7.29%和 8.08%。公司对境外客户主要使用美元报价,而部分原材料采购及成本分摊使用 人民币计价,从报价到发货确认收入期间的汇率波动将影响公司毛利率水平。另 外,公司出口产品主要以美元作为结算货币,存在出口收入结算账期,确认收入 到收汇期间的汇率波动将产生汇兑损益。 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波动将影响发行人出口产品和进口原材料的价格,对发 行人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产生影响,同时会产生汇兑损益,进而对发行人经营业绩 3-1-3-10 产生一定影响,发行人将面临一定的汇率波动风险。 (4)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 15%的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取得,有效期三年。 若将来国家、地方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 出现其他情形使发行人不能继续享受该税收优惠,将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造成一 定影响。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风险 (1)发行后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分别为16.32%、17.11%、12.98%和6.18%。预计公司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但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实施周期,募集资金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段时间之后才能显现。 因此,公司预计发行当年净资产收益率将有一定下降,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 风险。 (2)项目建设风险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将对发行人的发展战略、经营规 模和业绩水平产生积极作用。但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计划和实施过 程存在着不确定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也可能受到市场变化、工程 进度、工程管理、设备供应及设备价格等因素的影响,存在项目不能按期竣工投 产的风险。 (3)募集资金运用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发行人镜片的产能将大幅度增长, 对发行人市场开拓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发行人市场拓展不力,或者产 品市场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新增产能不能完全消化,则存在本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将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成长性风险 3-1-3-11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6 月,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 为 50,941.85 万元、55,250.12 万元、53,968.14 万元和 27,186.02 万元。发行人未 来经营业绩取决于内外部各种因素的影响,例如外部因素中的宏观经济、投资进 度安排、技术进度、市场竞争等,以及内部因素中的管理团队变动、核心技术人 员变动、核心技术泄密、技术开发等。如果上述内外部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则发行人未来面临一定的成长性风险。 三、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 2020 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初步方案。具体发行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股票数量 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3,358.54 万股,不安排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 发行后社会公众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 3、发行价格 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通过询价确定。 4、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发行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5、发行对象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询价对象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 A 股证券账户的中国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机构(中国法 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及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购买者除外)。 6、承销方式 主承销商余额包销方式 3-1-3-12 7、拟上市市场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和项目组成员简介 1、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郁建:现任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 本科学历。曾供职于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2012 年 7 月加入东方投行。参与或主持了纵横通信 IPO 项目、联得装备 IPO 项目、万润 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洲明科技 IPO 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欧菲光 IPO 和公司债等项目,具有较丰富的投行项目经验。 李正:现任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资深业务总监,保荐代表 人,研究生学历。曾先后参与主持金盾股份、康龙化成首次公开发行、特力 A、 申华控股、中钢国际非公开发行项目、申华控股财务顾问项目,并参加多个企业 改制、辅导项目。 2、项目组其他成员 郑睿、刘俊清、孙帅鲲、温畅、陈科斌、王健。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发行前,本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 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3-1-3-13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 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推荐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就下列事项做出 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请文件和信 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文件、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3-14 (三)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 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 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 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东方投行对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尽 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发行人审计机构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发 行人具备了《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各项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审查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等议案。 2、股东大会 2020 年 7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 查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等议案。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3-1-3-15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和《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 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发行条件 进行逐项核查,说明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5、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发行条 件进行逐项核查,说明如下: 1、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2、本次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不超过13,434.14万股,不少于人民币3,000.00 万元; 3、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为不超过3,358.54万股,发行数量占发行人发 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4、2019年度、2020年度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6,592.46 万元和6,345.27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 定的发行条件 按照《首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发 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说明如下: 1、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本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确认发行人前身之有限责任公 3-1-3-16 司成立于 2002 年 9 月 17 日,按 2019 年 8 月 31 日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取得了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1181742468227M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截至目前 仍依法存续。发行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2)经查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和内 部制度文件,确认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 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 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经核查发行人会计记录和业务文件、相应凭证及合同、发行人的会计 政策和会计估计、立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469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 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经查验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关于内部控制的 自我评价报告,通过同会计师的沟通,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 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注册会计师 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立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470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1年6月30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 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经查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业务流程、内部 制度、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设置情况、并同发行人管理层进行访谈,确认发行人 已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采购模式、生产模式、销售模式和管理模式,具有完整的 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3-1-3-17 (2)经查验发行人资产权属证书、审计及财务报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控制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资料、财务报告、关联交易合同及价格、 银行账户流水等资料、根据发行人相关陈述,确认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 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 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3)经查验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会议文件、工商资料、财务报告、产品销售合同、控股股东及相关公司的工 商资料等,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明月实业,实际控制人为谢公晚、谢公兴和曾少华,谢公晚、 谢公兴和曾少华直接持有和通过明月实业、志明企管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 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 属纠纷。 (4)经查验发行人的机器设备台账、土地使用权证书、商标证书、专利证 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根据发行人陈述,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 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经查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监事会会议文件、审计报告、财务报告、银行账户流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 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网、发行人所在地法院和仲 裁委所出具的证明文件、根据发行人陈述,确认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 存在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查验发行人所属行业的行业研究报告、 行业规划、相关产业政策、同行业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和研究报告、走访发行人客 户和供应商,确认发行人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不存在 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经查验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产品销售合同、相关产 业政策文件、发行人所在地各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主要从事镜 片、成镜、镜片原料等眼视光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不属于国家发展和 3-1-3-18 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所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业务,发行人的 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经查验发行人所在地各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实际控制人谢 公晚、谢公兴和曾少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所 在地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公开信息、根据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的陈述,确认除下述处罚外,发行人及其实 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 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的环保、工商处罚事项如下: 1)环保处罚情况 2018年5月,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赛蒙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江苏赛蒙”)受到丹阳市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①根据丹阳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4月24日出具的丹环责改[2018]67号《责 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8年5月17日出具的丹环行罚字[2018]54号《丹阳 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月镜片污水处理设施后排口废水PH值超过 国家或地方规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十条的规定,责令明月镜片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并罚款134,000元。 ②根据丹阳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4月24日出具的丹环责改[2018]65号《责 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8年5月17日出具的丹环行罚字[2018]55号《丹阳 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赛蒙污水排口废水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浓度 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的规定,责令江苏赛蒙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并罚款101,000元。 明月镜片、江苏赛蒙在上述处罚发生后已及时缴纳罚款并进行积极整改。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 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 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 3-1-3-19 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明月镜片、江苏赛蒙上述 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较小,不属于重大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丹阳市环境保护 局于2018年8月10日分别出具《证明》,确认明月镜片、江苏赛蒙上述行政处罚 不属于重大行政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发行人上述环保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 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工商处罚情况 2018年3月5日,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镇工商案[2018]第00003号《行 政处罚决定书》,上海明月眼镜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明月丹阳 分公司”)在广告宣传语中使用绝对化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九条的规定,对上海明月丹阳分公司处于205,000元的罚款处罚。 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4月12日出具的证明,上海明月丹阳分公司 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行政违法违规行为,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属于情节严 重的行政处罚。 综上,发行人上述工商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 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制度。自成立至今,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违 法、违规的情况。 (3)经查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有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开信息、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陈述,确认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 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七、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3-1-3-20 事项 安排 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 (一)持续督导事项 度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①协助和督促发行人建立相应的内部制度、决策程序及内控 机制,确保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知晓其在《上市规则》下的 各项义务。 ②持续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所必需的信息,并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对发行人制作信息披露公告文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 助,确保其信息披露内容简明易懂,语言浅白平实,具有可 理解性;督促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告知并督促其不得要求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1、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行信 ③督促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承诺事项的具体 息披露、规范运作、承诺履行、 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 分红回报等制度 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针对承诺 披露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督促相 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披露、履行或者变更承诺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上 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规定的,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 促相关主体进行补正。 ④督促发行人积极回报投资者,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符合公 司发展阶段的现金分红和股份回购制度。 ⑤关注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督促其合理使用募集资 金并持续披露使用情况。 2、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对 持续关注发行人运作,对发行人及其业务有充分了解;通过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核心竞争力 日常沟通、定期回访、调阅资料、列席股东大会等方式,关 或者控制权稳定有重大不利影 注发行人日常经营和股票交易情况,有效识别并督促发行人 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并发表 披露重大风险或者重大负面事项,并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 意见 准确、完整及其他内容发表意见。 ①关注发行人股票交易是否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督促发行人 3、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 按照规定履行核查、信息披露等义务。 波动情况,督促上市公司按照 《上市规则》规定履行核查、信 ②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息披露等义务 及核心技术人员履行其作出的股份减持承诺,关注前述主体 减持公司股份是否合规、对发行人的影响等情况。 4、对上市公司存在的可能严重 关注并审阅发行人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关注新闻媒体涉及 影响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 发行人的报道,对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的事项开展专项核查,并出具现 事项开展专项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场核查报告 定期跟踪了解公司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 5、定期出具并披露持续督导跟 对发行人运营情况进行了解,在发行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踪报告 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出具、披露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6、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或 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或者保荐协议履行约定的其他 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职责。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 按照保荐制度有关规定积极行使保荐职责;严格履行保荐协 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 3-1-3-21 事项 安排 要约定 议、建立通畅的沟通联系渠道。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 发行人已在保荐协议中承诺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工 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 作以及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培训等,不得无故阻扰保荐机构 关约定 正常的持续督导工作。 (四)其他安排 - 八、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4 层 保荐代表人:郁建、李正 项目协办人: 电话:021-2315 3888 传真:021-2315 3500 九、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十、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东方投行认为,明月镜片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首 发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明月镜片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东方投行愿意推荐明月镜片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以下无正文) 3-1-3-22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保荐代表人: 郁 建 李 正 内核负责人: 尹 璐 保荐业务负责人: 郑 睿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首席执行官: 马 骥 保荐机构董事长: 金文忠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