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月镜片: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2021-12-06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月镜片”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 2021 年 7 月 8 日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贵所”、“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21〕3473 号文予以注册。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67 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
2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2021 年修订)》(深证上〔2021〕919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
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深证上〔2020〕483
号)、《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1〕213 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 号)、《关于明确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规则适用及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中证协
发〔2020〕112 号)(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
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针对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查,出具本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0 年 6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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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7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议案。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1 年 7 月 8 日,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发布《创业板上市委 2021
年第 37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委员会
于 2021 年 7 月 8 日召开 2021 年第 37 次会议已经审议同意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上市(首发)。
2021 年 11 月 3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同意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73 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的相关方案如下:
(一)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须为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
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或其下属企业;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
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
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
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
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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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的
战略配售对象如下: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
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
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
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组成。
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 1 亿股的,战
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的规定,本次发行向不超过 2 名战略投资者进行配售符
合上述规定。
(二)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
中信建投明月镜片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金额不超
过人民币 6,198 万元,且配售数量不超过《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
特别规定》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股份数量的上限,即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即不超过 3,358,540
股。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
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本次保荐机构控股股东相关子公司上海东方证券
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认购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数量 2%-5%的股票。具体比例和金额根据发行价格调整后确定。
本次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对本次发行战略投
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数量的 20%的要求。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中信建投明月镜片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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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信息
具体名称:中信建投明月镜片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1 年 11 月 11 日
备案日期:2021 年 11 月 15 日
备案编码:STE467
募集资金规模:6,200.00 万元(含产品相关资金头寸)
认购资金规模:6,198.00 万元
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
理人员
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是否为发行 对应资产管理 认购资产管理计划
序号 姓名 担任职务
人董监高 计划参与比例 金额(万元)
1 谢公兴 董事、总经理 是 60% 3,720.00
董事、副总经理、财
2 曾哲 是 30% 1,860.00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KA 总监兼销售大区
3 谢旭韩 否 10% 620.00
总监
合计 100% 6,200.00
注 1:明月镜片 1 号的募集资金金额为 6,200.00 万元(含产品相关资金头寸),其中用于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不超过 6,198.00 万元;
注 2:最终认购股数待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战略配售资格。前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
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即不超过 3,358,540 股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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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不少于 12 个月。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与核心员工按照前款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参与的人员姓名、担任职务、参与比例等事宜。
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相关议案,同意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高管与核心员工参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
因此,中信建投明月镜片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本次发行
战略配售得资格。
(3)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中信建投明月镜片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
金来源为高管及核心员工的自有资金。
(4)限售期限
中信建投明月镜片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
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上海东方证券创新 统一社会代
企业名称 91310000057628560W
投资有限公司 码/注册号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
类型 然人投资或控股的 法定代表人 张建辉
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72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2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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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8 层
营业期限自 2012-11-19 营业期限至 无固定期限
创业投资,金融产品投资,投资管理和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经营范围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董事长:张建辉
董事兼总经理:金兆强
董事:杨斌
主要人员
董事:金文忠
董事:杨洁琼
监事:杜卫华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东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创业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
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因此,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具有作为保
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战略配售资格。
(4)关联关系
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
有限公司母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与发行人无关联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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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限售期限
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
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
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
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
参与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了参与此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
战略配售协议,约定了申购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限售期限、保密义务、
违约责任等内容。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
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
合法、有效。
(三)合规性意见
中信建投明月镜片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
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备案号:STE467),为《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规定的战略投资者类型,具备配售资格。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成立中
信建投明月镜片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已经过发行人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特别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控股股东相关
跟投子公司,为《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战略投资者类型,具
备配售资格。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信建投明月镜片 1 号战略配售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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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核查意见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实施
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
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五、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
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的
战略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
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
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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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郁 建 李 正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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